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三)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四)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成绩合格,并符合其他条件,获得毕业资格;(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但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六)在校学习期间,课外素质教育学分满足相关要求。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二)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三)学生结业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换取毕业证书时,不再补授其学士学位;(四)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等受过记过处分者,但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者,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五)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但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5,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学位办公室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定及复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五条学生离校前,须持离校手续单方可领取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