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淘汰另一批,争宠成为那些可悲的女人唯一的生活目的。本是大好年华的她们,本应享受美好阳光美好事物的她们,本应拥有似水心灵的她们,本该聪灵毓秀的她们,在争宠的生活中逐渐迷失了自己的本性,只剩下些勾心斗角,阴谋与阴暗的心灵。赵姨娘若不是妾,只怕她也不会整天想着怎么算计贾宝玉甚至要置他于死地的吧,她也是向往美好平静的生活的呀。但是这样的制度造就成的环境误了一个又一个女子,生生摧毁了这些水做的骨肉。可见一夫多妾制给这些女人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1.3妾的地位我认为,妾的地位更进一步反应了古代封建制度对女性的迫害。不可否认,妾是中国古代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是男尊女卑的标志,在古代由于大部分妇女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是社会环境所迫),为了生存被迫为妾为通房丫头,有的是得到丈夫的喜爱被纳为妾,不管是何种方式,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大多数时候妾只是丈夫的一个玩物,或者作为一个生育的工具,为夫家传宗接代。妾的地位只比丫鬟高一点。我们要知道的是妻和妾实质上是一种主仆关系。妾压妻就是以下犯上,这不仅仅是家庭矛盾的问题,而是奴才冒犯主子的问题。宠妾压主的事情,如果严格的按照宗法制度和法律的规定,这个妾是可能被杖毙的。妻有权利管妾的一切事情,对于妻与妾两者之间的具体相处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譬如妾必须每天向妻请安,妻坐下时,妾只能站着,即使妻赐座,也只能坐半边屁股。纳妾基本是丈夫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这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家族也不会对此负责,也不会认同与妾的家族有什么联系,所以古代的连坐制度从来不包含妾族的说法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夫家是不认妾家这门亲戚的。妾和丈夫其他女人所生子女之间基本可以认为是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照顾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父亲小妾的责任。两者就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陌路人。至于妾和自己所生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这只是血缘上的母子关系,而不是宗法认可的母子关系,宗法上的母子关系是所有子女(无论妾生还是妻生)与丈夫嫡妻之间的关系。任何子女不论是否妾所生都与妾没有宗法意义上的母子关系。也就是说妾是不被允许自己的孩子认作母亲的。这对任何一个母亲都是十分残酷的。上面谈到过的争宠大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妾的地位太低导致的。妻与妾的差别如此之大,哪个小妾不想被扶正,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在这里顺便提一下,由于妻与妾的地位不同,使得她们生的孩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这便是嫡出与庶出的差别。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红楼梦》中的贾环和迎春就是典型的例子。庶出的自卑跟随了她们一生。这说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不仅给女性造成危害,也给她们的后代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2、 古代婚姻对女子的要求2.1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在秦之后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正如我们熟知的,在古代女子是要遵从三从四德的。三从四德是古代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稳定社会及家庭关系,提高了人们的素质修养。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红)。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尤其是在终身婚姻大事上要听从“父母之命”。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夫死从子,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从三从中可以看出来女子从一出生就是没有地位的,上面永远有人压着,一生都没有自由,当然,不管是谁,我们的行为必须有规章制度来约束,但是这并不代表剥夺人权,“三从”却使女子一辈子生活在别人的压迫之下,没有做主的权利。历史上甚至会有这样的现象:历代官方表彰贞节烈成为制度,导致一些妇女自残生命,甚至在丈夫将要病死和战死前,妻妾们提前殉节,表示对丈夫的忠诚。所有的这些就是一把沉重的枷锁,压得古代的女子喘不过气来。2.2夫为妻纲夫为妻纲,夫妻关系的道德规范,中国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而创制的为实行夫权统治,要求妻子无条件服从丈夫的理论依据。《白虎通·三纲六纪》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从属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但在宗法制度下,十分强调血缘关系,而夫妇关系是血缘关系的基础,所以“夫为妻纲”被认为是“三纲”之始。朱熹说:“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可不废。”(范李瑛)在古代婚姻制度中,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即使是有婚姻关系,但在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社会在婚姻生活中女子也会遭受极不平等的待遇。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条件对女子的危害3.1.休妻古代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是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没有生养男性子嗣,使得家庭没有祭祀者和继承人。淫指会破坏伦常秩序。妒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有恶疾则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多言是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窃盗属背信弃义。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 ,丈夫就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3.2.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3.3.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 ,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4、结语从以上就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古代女子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并且遭受这样制度的迫害,作为生活在现代世界的我们应该为拥有平等的婚姻感到庆幸,并应好好珍惜。 参考文献:[1]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2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3 ]论文,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