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报名系统入口: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有关规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2021年上半年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1.考生应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 2.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网址:登陆,二是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 二、免考流程 1.网上注册:未进行网上注册的老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2.提交申请:考生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免考申请”,填写联络电话,认真阅读《考生免考须知》和《免考承诺书》并确认,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包括学历证书、成绩单和各类等级证书名称及编号,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上传学历证书照片的同时须上传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包括原学历为中专的考生)。上传材料照片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50K、不得大于1M(照片像素大于200x200)。如不上传材料照片或上传材料照片不全,考生将无法继续完成免考申请。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验证,验证未通过的系统将给予提示。需要特别注意,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与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联网,请考生确保本人学历可在“学信网”查询。各类相关等级证书在线验证失败(包括外省取得的相关等级证书)的考生,可自行删除相关材料信息和课程信息,如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可在现场确认阶段进一步审核。 3.各市现场确认及初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递交免考所依据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接收考生上传的材料照片,并与所递交材料进行比对,确保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的真实性后材料原件交考生带回,留存材料复印件并上报省招考办。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免考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免考政策的要告知考生并予以退回。对于同一考生既有通过审核的课程又有不符合免考政策的课程,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在告知考生的情况下可对于不符合免考政策的课程进行删除,如考生不同意删除,则标注原因给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网上申请时免考材料验证失败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如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通过教育部“中国教育考试网”网站或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核查,确保证书信息真实性后添加证明材料信息,给出审核意见。 4.网上支付: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完成缴费。缴费支付方式为个人支付。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免考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5.最终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省招考办组成审核组根据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上报材料以及各市初审结果对考生的免考申请进行审核。 6.结果反馈: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打印课程免考通知书。 三、办理时间 1.考生网上注册、申请免考时间:2021年2月20日9时—2月26日17时。 2.沈阳市、大连市各区及其他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及初审工作时间:2021年2月27日—3月5日。 沈阳市和大连市市级审核时间为:2021年3月6日—3月11日。 3.考生网上支付时间:2021年2月27日9时—3月6日17时。 4.全省复审工作时间:2021年3月12日—3月28日。 5.审核结果反馈时间:2021年3月29日9时—4月7日17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 【2020】11号) (二)收费标准:免考审定费为30元/生。 五、免考规定 根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有关规定,就课程免考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4.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5.国外留学的学历证书必须经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和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三)各类高等教育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2.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3.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政治经济学(财)。 4.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5.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含理论和实践)。 6.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设计证书(笔试和上机),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理论、实践)。 7.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笔试与上机),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8.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9.获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获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10.获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及实践),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计算机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1.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者(含笔试成绩)可免考英语(二)。 12.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 合格证书者(含笔试成绩)可免考英语(一)。 13.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4.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5.获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2005年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高于425分(含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成绩发布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6.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7.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8.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日语)(WSK)合格等级证书及翻译资格证书考试(日语)、日本语能力测试(JPT)二级以上(含二级)可免考日语(二)。 (四)专业考试计划中有特殊免考规定的,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办理。因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已报考面向我省普通高校本科生设有“第二学历”专业计划的老考生,按照各专业计划规定可免考相应课程。2018年下半年起,“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停止接纳新生报考。 (五)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课程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肆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2.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六)说明 1.规定中“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是指课程名称一致、学分等于或高于自学考试课程学分,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并且是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必修课,各类考查课、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2.申请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的考生,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成绩单原件。成绩单原件是指考生原学历毕业时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成绩单原件在人事档案中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市级以上人才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自学考试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工作,考生要对网上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有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2.考生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课程免考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视为放弃本次课程免考。 3.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课程免考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课程免考。 4.考生可在审核结果公布时间内登陆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如对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反馈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