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增凉拌黄瓜经营项目,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不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从相关报道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过程。
再退一步讲,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唯一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所谓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