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产生了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税收价格基于社会契约论可以很好地解决现实税收过程中的三个疑难问题。其一,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为取得公共产品而纳税。这里涉及到两个社会契约:一是政府代表大众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职能,政府的存在与运行是基于社会契约,这是产生政府的抽象契约;二是政府取得税收的功能又基于其与社会形成的契约,这是产生税收的具体契约。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税收价格论清楚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其二,政府怎样征税?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切身利益,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性,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这就使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一旦政府不受外力制约,必然导致政府利益欲与权力欲的恶性膨胀,作为政府收入重要来源的税收必然失控和泛滥。因而,不仅要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征收活动的正常化。这就又涉及到一个社会契约,即如何使人们在政府强制课税中实现自愿纳税。人们在这一博弈中,又订立契约形成了法律,以至上的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可以认为,税收缴纳从根本上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其三,税收目的如何实现?纳税人支付税收的目的在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利益。因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给付”行为,包括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何种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至此,税收社会契约才算完全订立。主体、价格和等价物在法律契约中都有了准确的定位。税收价格论较那种将税收行为孤立地看成强制无偿的“权力关系”的观点,要更有说服力和现实意义,即:使公众自愿纳税,又使政府依法征税、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