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也称血亲复仇,是“在原始社会中‘以血还血’的习惯。最初表现为血族复仇,即受欺凌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共同对欺凌所属氏族的成员实行复仇敌。……后来……复仇便不再是全氏族的事,而成为被害者近亲的责任,近亲的范围由习惯规定,同时,习惯也规定了仇杀对象的范围。……这种血的复仇的习惯逐渐由赎罪来代替”(尹平等:《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315页。),“氏族或部落内部侵害行为的处罚,为同族人复仇对同族人行为负共同责任”(张晋藩等:《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6页。)。 血亲复仇是在受到侵害后进行的报复的行动,复仇的主体限于同族人,复仇的对象却不限于侵害者本人,时间上是在受到侵害之后,目的也不是制止侵害,实质上是对侵害行为的惩罚,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私刑,赎罪又带有补偿损害的性质。可以看出血亲复仇是刑罚一种形式,而与正当防卫有本质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