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头脑发热式”离婚率。近十几年,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长,离婚案件中多数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上,有很多婚姻客观上并未完全破裂,有时候只是因为当事人意气用事即行离异。在离婚率有走高趋势的情况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离婚程序,为离婚设置适当的“门槛”,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完全不同于旧社会那种买卖或者包办婚姻中对“婚姻自由”的践踏,而恰恰是提醒每一位成年公民或社会成员什么是真正的婚姻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能在理性状态下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审慎判断的状态,并且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婚姻虽然首先是“个人”的事,但也关系到父母、子女,甚至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理应审慎为之。其次,防止滥用登记离婚制。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作为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在条件和程序上与各国规定基本相同,但多数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在一般条件和程序之外还附加了一些特殊限制条件,许多国家规定协议登记离婚须经登记机关或法院实质审查。我国婚姻登记机关面对离婚申请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没有实质审查,并未切实关注登记离婚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受欺诈方或受损害方未规定救济途径,也未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登记离婚程序的简便还导致实践中登记离婚制度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