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学者何亚福认为:既然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了,怎么还不允许结婚?如果不允许结婚,这意味着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第二十五条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修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按照原来规定,晚婚假可以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至10~30天;晚育假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北京、上海延长30天。
学者认为,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是一个进步。
第一,不应该鼓励晚婚。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都不超过18岁。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上提交建议,将男性和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都降至18周岁。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了,怎么还不允许结婚?如果不允许结婚,这意味着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已经过高了,所以没有必要再提倡晚婚。实际上,由于房价居高不下、结婚成本提高、对婚姻的期望值过高、生活和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现代人的初婚年龄已经不断提高。例如,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海市居民初婚年龄为男性岁、女性岁,分别比2012年上升和岁。
第二,不应该鼓励晚育。从医学上来说,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3~29岁。一对夫妻如果要生两个孩子,女性最好在30岁之前生育二孩。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症呈上升趋势,这与生育年龄提高有关。我国现在婴儿出生缺陷率较高,而高龄孕育则增加胎儿畸形和夭折风险。研究表明,30~34岁女性出现早产风险会提高20%。25~29岁生育者,唐氏综合征婴儿发生率仅为1/1500;30~34岁为1/900;35~39岁则上升到1/300;45岁以上竟达1/4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在取消晚婚晚育奖励的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这有利于减轻育龄夫妇养育两个孩子的负担。事实上,虽然全面二孩政策在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但对于城市工薪阶层来说,许多年轻夫妇抚养一个孩子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生活压力,他们即使想生二孩,但考虑到多抚养一个孩子需要付出很多财力和精力,最终对生二孩望而却步。因此,需要出台配套的鼓励生育二孩的措施(包括延长生育假),才会让更多的夫妇(尤其是职业女性)敢生二孩。
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早婚的问题,全面分析早婚能带来的好处和有害的部分。
好处一:避免不孕不育困扰。
无论是临床医学研究还是自然客观规律,无不揭示:随着年龄的增长,成年人的生殖能力趋于下降。当前,试管婴儿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临床,社会上也涌现出许多不孕不育医院,其巨大的市场需求,除了来源各种疾病患者,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晚婚晚育的白领阶层。当前的现实是,过分晚婚晚育,其结果可能就是不婚不育。无论男女,人都有最佳生育年龄段。若是错过黄金生育期,留下的就只有遗憾,有些遗憾甚至会伴随人的一生。
好处二:职场减少婚育牵绊。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白领为婚育纠结不已,女白领表现尤为明显。一般而言,有了孩子,特别是头三年,对白领职业发展具有显著的消极影响。很多人因为结婚生孩子,错过了晋升的机会,错过了跳槽的机遇。对于男白领而言,婚育带来的影响,虽不及女白领,但也分散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个人职业发展或多或少仍受牵绊。倘若在职业生涯关键期之前,就把结婚生育问题解决了,正可以轻装上阵,其职场竞争力自然更强。
好处三:人生路走得更顺畅。
在合适的年龄,做合适的事,结婚生孩子也不例外。早婚早育意味着,当孩子要花钱时,你已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当你退休时,孩子已能自食其力;当你颐养天年时,正好可以在家带孙子。正所谓,“一步领先、步步顺畅”。相信,谁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人生路,“一步错、步步错”。看着周边同龄甚至年龄比自己还小的同事和朋友,小孩都上幼儿园甚至小学了,自己的宝宝才刚满周岁,都后悔自己晚婚晚育了。
18岁是个分水岭,但是对于不管是身体发育比较缓慢还是心理成熟度还不够的女性而言,早婚意味着过早的生育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
早婚早育对女性有什么影响?
现在很多的年轻人很早的就进行结婚和生育,这种现象在中小城市非常的普遍,即使是在大城市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这样对于女性的健康会有非常大的危害。
1.早婚早育影响青少年工作学习
青少年时期是精力最旺盛,记忆力最强地时期,也是长知识、学技术地黄金时代,如果过早地结婚、生育,不仅影响工作和学习,同时,由于生活经验不足,难以妥善处理和安排家庭生活,也不能很好地哺育和教养孩子,往往影响夫妻感情,甚至造成离异。
2.早婚早育让少女子宫受损易引发宫颈癌
对于早育的女性来说,由于生理功能和身体发育并不是一个最佳的生育状态,这就会使得人体的一些器官和系统出现超负荷的现象,容易导致子宫受损。早育的人是宫颈癌发作的一个高发群体,所以,平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做好宫颈涂片的检查工作,并且在三十五岁之后每年都进行一次宫颈涂片的检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3.早婚早育降低少女免疫力
早育的女性更容易引起细菌和病毒的侵袭,这是因为它们身体素质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而引起的一些不良影响,尤其是妇科方面的疾病会多发,困扰女性的健康。
4.早婚早育严重影响少女心理健康
未到成熟地生育年龄而生孩于,所造成地孕妇和胎儿死亡率相当高。早恋早婚,即使组成了家庭,往往由于性格上、心理上地不稳定和社会生活经验不足而容易发生家庭危机,不利于家庭地和谐稳定,更无法承担起对下一代抚养教育地全部职责。
早育对宝宝有什么影响?
受到“早生贵子”的影响,一部分人是在还没打算做生育计划地时候意外怀孕,但不管是怎样地原因,已有科学研究显示早育对婴儿健康有不好地影响。
1.早育的宝宝智商低
专家指出,母亲早育地孩子智商低于平均水平。地早生早育儿童在与老师和同龄人地交往中容易产生情绪问题。而在母亲生育年龄为19至22岁地孩子中,出现这种问题地比例是。母亲较晚生育地孩子在同龄人中表现较好。
2.早育的婴儿难以健康生长
青少年时期,也是身体生长、发育地重要时期,特别是骨骼,要到23至25岁才能完全钙化。如果在这之前怀孕,母体和胎儿地同时需求势必造成胎儿同处在发育中地母体争夺营养地情况,使母婴双方都不能健康生长。
3.早育增加围产期母婴地死亡率
青春期怀孕,孕妇易患高血压、心脏病、风湿热等多种合并症,同时,在分娩时又易出现软产道裂伤、产后出血、胎盘早剥等产时并发症,造成母婴死亡率增高。据统计,年龄在20至29岁地产妇死亡率为,而年龄在20岁以下地产妇死亡率为,所生婴儿死亡率高达69%。
你想要的都在里面,自己改一下就行。麻烦你帮个忙,采用以下好吗?我急需经验和财富。谢谢了!本课题自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 科学决策。这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 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推行文明乡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所谓陋习,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粗俗的、不文明的习惯或习俗。这些陋习,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社会的向前发展,有的甚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陋习,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完善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使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质的飞跃。本课题的研究将为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的实现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值得参考的方法,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与环境和谐相处提供一个可靠的解题思路。二、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一)农村陋习的研究现状我国农村地区分布广泛,研究人员都是在具体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农村陋习进行的研究,虽然他们是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做的调查研究,且对农村陋习的提法也不太一样,有的称作农村陋习,有的称作农村畸形文化消费等,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课题是相同的,且不同省份的农村陋习也是基本相同的。从研究者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农村陋习,即农村陋习的形式、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农村陋习的方法。1.农村陋习的形式。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把农村陋习分为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比阔和配阴婚。用四个发生在现实中的例子向我们详细的叙述了这些陋习的危害。学者贾书海在《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中用农村文化消费的提法向我们介绍了以下几种农村存在的陋习:一是婚事盲目攀比、大操大办;二是丧事奢办成风,封建陋习又抬头;三是人情消费花样多,借债送礼让人愁;四是封建迷信死灰复燃,巫婆神汉大行其道;五是赌博恶习沉渣泛起,不法活动渐成规模;六是消费内容低级庸俗,先进文化市场难觅。他通过具体的事例和对这些陋习的具体描述,认我们看到了农村消费的悲哀。学者徐学庆、徐新林、韩超在《河南农村的陋俗及治理对策》(学习论坛,2000年第4期)中介绍到,他们通过对农业大省河南的深入调查,把农村陋习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早婚早育,婚事大操大办之风日盛;三是厚葬隆丧,几千年的传统陋习香火依然;四是封建迷信活动猖獗。并且在每一项大的陋习下分为几个小项,更全面、更具体的向我们介绍了河南所盛行的陋习。记者徐少林在《农村陋习扫描》(农村视点,2003年第8期)中对山东农村存在的陋习做了介绍,他指出山东农村陋习主要集中在环境和饮食二个方面。环境方面指农家的家禽家畜一律散养,因此鸡瘟、狂犬病、公牛抵死抵伤人等牲畜给人造成危害的事每年都会发生。最要命的是猪跑到厕所里吃屎和垃圾,结果猪的肉质很差,有很多米猪。柴草堆放在街道胡同里,不仅影响交通而且时常发生火灾。饮食方面指农民在吃饭时都在屋外而且蹲着吃,不利于消化,喝生水等生活习惯。学者晨旭在《影响农民生活的陋习》(福建农业2006年第5期)中指出农村存在以下几种陋习:一是人与畜禽混住;二是厕所图简就近;三是吃饭的用具公用化;四是脚盆脸盆混用;五是对传染病不忌不防。这些都是农民在生活方式方面的陋习。综合以上学者对农村陋习形式的介绍,笔者认为农村陋习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精神文化和日常生活二个方面。其中精神文化方面包括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嫁娶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赌博、人情送礼等;日常生活方面包括人畜混住、不讲卫生、柴草乱堆、喝生水等。2.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认为,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这些不和谐之音,最重要的是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极度匮乏造成的,而农村精神食粮匮乏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是我国农民现在的文化水平整体较低所致。他通过一组数据来证实他以上观点的正确性。学者张博、潘立云在《农村传统陋习及对策争议》(学习论坛,1999年第2期)中指出,当前农村迷信活动之所以盛行,除了农民群众的偏颇认识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文化底蕴的影响;二是政策界限不清的影响;三是党内不正之风和工作失误的影响。学者徐学庆在《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泛滥的原因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2 年第1 期)中对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具体的每一种陋习作了原因分析。他的分析如下:(1) 现实根源重男轻女的现实原因:第一,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第二,由家庭的养老功能决定;第三,男孩是家庭的保卫者早婚的现实原因:第一,大家族观念的影响;第二,农业劳动依赖人工的影响;第三,宣传贯彻《婚姻法》不力。婚丧大操大办的现实原因:第一,在一些农民看来,“闺女是赔本货”、“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可见,索求彩礼的实质是为了“不赔本”,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回收;第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索求彩礼习俗的蔓延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三,婚姻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情感意愿而是包办婚姻,因而必须在彩礼上多有计较;第四,不良的社会意识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五,农村青年及家庭相互攀比的虚荣心在作怪。婚丧大摆酒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图排场、摆阔气、满足虚荣心理。好像酒席摆的越多,越能说明当事人人缘好;第二,回收礼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们越来越重视礼节和交往,因而某家有红白喜事,亲戚朋友都要凑份子送礼,即使东家借,西家凑,打肿脸充胖子也要送。送礼少了一来显得寒酸,二来表明关系疏远,因而互相攀比,致使送礼风越刮越烈,人情消费逐步升级,加重了农民负担。赌博蔓延的现实原因:第一,充裕的时间、贫乏的精神生活和一定的财力为农村赌博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第二,社会对赌博认定的多重性助长了赌博的蔓延;第三,家庭对赌博的“宽容”怂恿了赌博的蔓延。封建迷信泛滥的现实原因:第一,小农经济是封建迷信生存的良性土壤;第二,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是阻碍农民接受新事物、割断旧习俗的羁绊;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冲击诱发了农村封建迷信的蔓延。(2)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的影响(3) 宣传舆论的误导(4)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5) 党员干部的参与(6) 城市不良习俗对农村的示范效应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二是腐朽落后的封建思想对中国农村有着深刻的影响;三是农民文化水平整体较低;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的影响;五是宣传舆论的误导;六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3.解决农村陋习的方法。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认为,农村的陋习和畸形的消费观念,形成已有时间。我们现在要移风易俗,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靠的是我们大家的力量,需要依靠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做到。他认为要想使农村整体面貌彻底好转,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要先发展农村经济;二是要培养新型农民;三是要组织农民学习《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组织移风易俗、改变观念的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对于聚众赌博、借封建迷信财害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造成极大危害的现象,进行坚决打击和制裁,对于党员参与的更要从严处理。学者贾书海在《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中认为,抑制和根除农村的畸形文化消费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比抓经济、比让农民从物质上致富更难。因此,首先需要各级、各部门从思想认识上引起重视,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其次要广泛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让农民接受精神、思想上的洗礼、熏陶,让他们能自觉地用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去取代和抵制腐朽落后的文化消费。再次要搞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组建农村红白理事会,组建农村文化站,组织文化下乡、电影下乡,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最后执法部门更要加大对赌博等违法的、扰乱文化消费市场行为的打击和教育力度。学者徐学庆在《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的治理对策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中提出以下对策:一是提高全社会对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三是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建立农村红白喜事理事会;五是坚持不懈地对农民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六是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农民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的能力;七是整顿文化市场,加强对出版行业的管理;八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九是加强民俗学的研究和宣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农村陋习的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二是培养有文化、懂科学、有技术的新型农民;三是加快农村教育,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的素质教育;四是加大对先进文化的宣传力度;六是加强对赌博、借封建迷信财害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等行为的打击和教育力度。(二)农村陋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农村陋习在和新农村建设有何关系,不少学者对此作了一定的研究。学者田慧在《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党报,2007年5月)中指出,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五个目标中,体现农村文化建设的“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只有通过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才能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实现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目标提供内在动力,提升农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参与到农村民主自治的进程中,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的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然而影响新农村文化建设进程的因素中就有农村陋习。作者用农村文化生活单调,负面文化影响扩大来说明农村陋习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作者所说的负面文化指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这些都是农村陋习的表现形式。学者江泳辉在《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年第4期]中指出,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落后闭塞的农村地区存在着一些与先进文化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它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素质提高。其中,第三点是封建迷信盛行,科学精神欠缺。第四点是陈规陋习复活,现代文明难觅,明确指出农村陋习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毫无疑问,农村陋习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其中,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乡风文明是指通过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和道德宣传,使农民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建立起科学文明的新风尚,崇尚文明、崇尚科学,乡风文明出现新气象;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村容整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是要达到村容整洁,即通过净化、绿化、美化等措施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善,而农村陋习正是对这两项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所以,要实现新农村的美好目标就必须彻底解决农村陋习。三、提出的任务要求及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本课题的研究要求我在规定的进度内完成所要完成的任务,论文的内容要充实、有说服力、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且语言表达通顺流畅,字数符合大学所规定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同时积极与指导老师联系沟通,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在大学期间,我学习了《公共政策》、《管理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与社会调查》、《公共关系学》等相关的管理知识,初步掌握了一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结合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来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认知分析。另外,可以通过书籍、报刊和杂志及网络等各种途径来了解各地方解决农村陋习的新方法和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最后指导老师渊博的知识、丰厚的经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以上各因素为课题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课题的任务要求及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的完成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四、本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课题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村陋习,实现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与环境的和谐共存。笔者通过大量阅读有关农村陋习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文章和书籍,并对收集到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整理,对此课题的解决思路如下:首先,对农村陋习的存在形式进行扫描,只有先了解了有哪些陋习,才能有的放矢的对其进行研究。其次,对农村陋习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只有知道了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解决的方法。再次,通过对一些已经实施的试点方案所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和对一些地方已经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如华西村、南街村等)找出一些可以推广到全国的经验,提炼出值得借鉴的方法。最后,通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解决农村、农民问题时所总结的经验,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寻找一条适合解决农村陋习的道路。五、完成本课题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如工具书、实验设备或实验环境条件、某类市场调研、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等等)及解决的办法(一)图书馆相关的文献资料图书馆的文科书库和政法学院资料室里相关的图书,以及图书馆的现刊室、过刊室相关的文献资料,可以为我提供大量的参考文献。此外,还可以利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政法学院电子教室的计算机,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所需要的资料。(二)指导老师的帮助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时常向指导老师请教,经常主动地与指导老师当面交流或用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论文中的相关问题,为我开阔思路,更好的完成论文作了重要的保障。(三)时间保障从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确定到毕业论文的定稿需要较长的时间,(2007年10月到2008年5月)在这段时间合理的安排每一事项,按要求完成论文的各项安排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这篇论文,先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思考,明白自己要写些什么,从什么方向着手,然后在去搜集资料,着手对资料的整理,使自己对这个题目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然后和指导老师积极配合,逐步完成规定的写作步骤。完成初稿后,交给老师修改,然后自己修改,最后定稿。论文的工作进度为:第七学期:第三周 公布选题结果,指定指导教师第五周 提交选题指南第六周 下达和接受任务书第七—十周 撰写文献综述第十一周 完成开题报告第十六周 完成论文初稿第八学期:第一—三周 完成第一次修改稿,中期检查第四—六周 完成第二次修改稿,中期检查第七—九周 进一步收集资料,充实内容,完成第三次修改稿第十一周 完成定稿及打印工作,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三周 论文答辩第十四周 论文答辩汇报会、提交论文自评报告七、主要参考文献[1]田慧,《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5月[2]雷珍,《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3] 晨旭,《影响农民生活的陋习》,福建农业,2006年第5期[4]江泳辉,《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年第4期[5]贾书海,《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6]徐少林《农村陋习扫描》农村视点,2003年第8期[7]徐学庆、徐新林、韩超,《河南农村的陋俗及治理对策》,学习讨人论坛,2000年第4期[8]徐学庆,《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泛滥的原因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2 年第1 期[9]徐学庆,《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的治理对策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10]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学会编,新农村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因为就是他们现在身上的压力,也特别的大,而且也是因为觉得这个时候,根本就没有办法支撑这段感情,没有办法给对方任何的承诺。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近年来,不少年轻人都不会把“早婚”当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晚婚”、“不婚”都是一种社会上的常态。这类现象,其实并不难理解。
首先,婚恋成本的提高,使得不少年轻人不敢结婚、不愿结婚。现阶段,各地的婚恋成本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婚房、小车、彩礼、首饰、婚宴等支出,往往使得年轻人望而却步。毕竟,年轻人的平均工资并不算高,他们成家立业的费用也主要靠家中长辈支持。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无法匹配婚姻成本,那么年轻人也不会采取借钱负债的方式去完成婚礼。因此,不少年轻人干脆采取了“躺平随缘”的方式,来对抗高成本婚恋对自己的负面影响。此外,离婚率提高的社会现实,也让不少年轻人对婚姻心生恐惧。“低质量的婚姻,不如高质量的单身”,已经成为了不少年轻人的座右铭。
其次,年轻人受教育程度提高的状况,也延长了他们的初次结婚年龄。近年来,年轻人接受大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比例越来越高,而受教育年限的增长,也降低了他们选择早婚的可能性。毕竟,大部分年轻人在完成高等教育后,需要寻找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对于一些有着事业追求的年轻人来说,早婚容易影响他们完成加薪升职的目标。毕竟,大部分年轻人需要工作多年,才能拿到他们理想中的高薪。因此,很多年轻人都不会让早婚成为事业的“绊脚石”。
再次,年轻人变得更加现实,而这种状况降低了早婚现象发生的概率。从智能手机普及以来,年轻人获取信息、了解社会的渠道不断增加。这就使得年轻人变得更加现实。毕竟,现阶段的社会风气,更鼓励年轻人去追求物质上的成功。因此,不少年轻人都会把更多精力放在赚钱上。物质上的富足,会增加他们在恋爱中的底气。如此一来,很少人会把早婚早育当作目标。
综上所述,现阶段的年轻人,基本不会选择“早婚”的生活方式。这种状况,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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