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行稳以致远,欲速则不达。因此,对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也应当基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特征及中央宏观调控的新动向。
(一)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特点
1.经济增速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发生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79-2013年的35年间,经济增长率超出10%(含10%)的年份就有16个,年均增长率达到。201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开始进入新的下行区间,2015年前三季度同比增长。“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将由高速增长区间转入中高速增长区间。与此同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上升,消费结构总体上趋于合理,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正逐步向合理化转变;投资贡献率显著下降,但投资结构呈现积极变化,质量在提高;服务贸易增长快于商品贸易并且质量上升。
2.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收入分配结构有所改善
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处于持续上升态势。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96125亿元,增长,高于同期GDP增速个百分点。从三次产业内部结构来看,农业的内部结构在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在工业增长中的带动作用凸显,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也逐步趋于优化。在收入与分配方面,前三季度居民收入名义增速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和企业利润增速,这说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从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城乡居民收入比指标看,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居民城乡收入比为,比上年同期降低个百分点,比2010年底降低个百分点。这说明城乡收入比正在回落,城乡差距正在逐步走向缩小。
3.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创新驱动不断增强
当前,中西部地区后劲十足,无论从工业和投资增长情况、进出口总额来看,还是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居民收入情况来看,前三季度西部地区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均接近或快于东部地区,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时,我国加快科技改革与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资金投入达到亿元,累计带动地方资金、社会资本亿元,实现1∶的杠杆放大效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一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速达,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速,利润同比增长,成为股市表现最为亮丽的板块。而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截至2014年10月,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888752件,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的。从总体来看,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一位,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发明专利授权量居世界第三位,国际科技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居世界第七位,已经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大国。
4.累积性阶段性风险开始凸显
目前,中国经济运行的累积性、阶段性风险开始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的风险。据统计,2014年三季度,我国产能利用率为,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处于近4年来的较低水平。二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审计署2013年底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债务余额万亿元,同比增长。三是房地产领域的风险。2014年1—10月,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亿元,同比增长,比上年同期回落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为亿元,同比下降,比上年同期剧增,全年增长形成明显反差。
(二)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
1.未来经济稳定增长的发展格局不会变
尽管2010年以来我国的增长率有所下降,未来经济增长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但总体来讲,经济稳定增长的发展格局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一是内需的拉动作用有所上升,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步趋于协调,经济运行的内生性和稳定性得到加强。二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基调发生调整。自2013年开始,国家开始调整宏观调控方向。面对经济下滑局面,中央明确表态不会采取大规模刺激经济的政策,坚持不扩大财政赤字,既不放松也不收紧银根。2014年宏观调控最大的亮点就是“精准的定向调控”,通过扩投资、稳外贸、定向降准、减税等举措精准调控经济薄弱环节,与此同时也兼顾调结构的目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定向调控、结构性调控”,因此定向调控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主要的宏观调控方式和政策基调,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通过远近结合的调控,有效防范风险,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2.外部环境的影响机遇大于挑战
近几年我国开放型经济实际上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外部挑战,受欧债危机不断升级、美国经济复苏脚步迟缓、新兴经济体受到冲击、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震荡起伏、世界贸易形势不振等国际贸易环境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增长缓慢。与此相对比,未来几年,主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望趋于稳定,发达经济体经济有望进一步好转,世界经济整体将处于平稳之中,国际市场需求将出现回升态势。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 报告 预计,全球经济增速将在2015年回升至。尽管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总体外部发展趋势是有利于我们的。
3.重点领域改革将激发内生增长动力
随着中央改革决策的确立,释放改革红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心。经济的增长动力将通过多领域的制度建设加以激发:一是推进土地及户籍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将为扩大内需提供基础;二是推进行政及 财税 改革,通过简政放权、调整各级财政关系、结构性减税等,将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推进金融改革,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发展民营银行,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平台;四是中央正在推进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等重大经济路(带)的建设,这些国家战略必将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持续动力。
4.民生经济将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闭幕会见记者时提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障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条件,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着重提高劳动者的收入、福利水平,提高其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意味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而形成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不竭动力。
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对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2017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未来必须全面把握总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着重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同时要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创造更好的体制环境。
1、报名时间:
每年5月、11月全国、省统考,一般在考试前45天截止报名。考生可提前两三个月咨询培训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关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布的通知。
2、报名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报名方法: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一般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的,考生可在当地指定报名点或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在校生一般在本校指定报名点报考。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考生需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上传个人信息进行申报。
扩展资料
报名材料:
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考生请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6)不少于3000字劳动关系主题的论文一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关系协调师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对于组织者——校方,和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是不同的。校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 第一,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是高等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一。一般说来,从学员所提交的论文中,已能大致反映出各个学员对自己所写论文的认识程度和论证论题的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问题没有充分展开细说,有的可能是限于全局结构不便展开,有的可能是受篇幅所限不能展开,有的可能是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重要或者以为没有必要展开详细说明的;有的很可能是作者深不下去或者说不清楚而故意回避了的薄弱环节,有的还可能是作者自己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问和答辩就可以进一步弄清作者是由于哪种情况而没有展开深入分析的,从而了解学员对自己所写的论文的认识程度、理解深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 第二,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二。通过论文,虽然也可以看出学员已掌握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但是,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不是考查学员掌握知识的深广度,而是考查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锻炼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员在写作论文中所运用的知识有的已确实掌握,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有的可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还有的可能是从别人的文章中生搬硬套过来,其基本涵义都没搞清楚。在答辩会上,答辩小组成员把论文中有阐述不清楚、不祥细、不完备、不确切、不完善之处提出来,让作者当场作出回答,从而就可以检查出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 第三,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独立完成即检验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三。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但它不像考试、考查那样,在老师严格监视下完成,而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内完成,难免会有少数不自觉的学生会投机取巧,采取各种手段作弊。尤其是像电大、函大等开放性大学,学员面广、量大、人多、组织松散、素质参差不齐,很难消除捉刀代笔、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的出现。指导教师固然要严格把关,可是在一个教师要指导多个学员的不同题目,不同范围论文的情况下对作假舞弊,很难做到没有疏漏。而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有三名以上教师组成,鉴别论文真的能力就更强些,而且在答辩会上还可通过提问与答辩来暴露作弊者,从而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对于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来说,答辩的目的是通过,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学员要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就必须了解上述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然后有针对性的作好准备,继续对论文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推敲和研究,把论文中提到的基本树料搞准确,把有关的基本理论和文章的基本观点彻底弄懂弄通。 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分方式 各个院校要求不同,可以由指导教师成绩,检查评阅成绩,答辩小组成绩3部分综合而来. 1论文阶段须提交材料 各个院校要求不同,例如: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论文,论文档案袋,论文中期检查表,汇报表,论文成绩册,指导教师工作手册等 2答辩委员会 1)答辩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2)答辩委员会主要由专业课教师组成,可聘请部分基础课教师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的责任是主持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并综合指导教师,交叉评阅教师,答辩小组的成绩及评语,决定学生的最终成绩.最终成绩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由学院统一向学生公布 3)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包括秘书1名)组成,组长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即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方法等如下:
1、报名方法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一般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的,考生可在当地指定报名点或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在校生一般在本校指定报名点报考。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考生需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上传个人信息进行申报,一般在省职业技能鉴定网、职业资格工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网站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同时采用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一。
2、报名时间
每年5月、11月全国、省统考,一般在考试前45天截止报名。考生可提前两三个月咨询培训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关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布的通知。
3、报名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4、报名材料
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考生请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6)不少于3000字劳动关系主题的论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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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特性:
协调员充当“润滑剂”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关系协调师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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