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1、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在产品方面,根据“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产品分配公有制)。基本没怎么实行。2、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基本没怎么实行。3、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意义:调动了一切反封建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4、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意义:减轻封建剥削,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积极性;保障地主利益,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5、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意义:使解放区一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胜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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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及其意义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历史启示1 .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要靠先进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才能完成。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中国人民反侵略斗争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斗争,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地主阶级改革派、农民、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先后登上了历史舞台,站在斗争的第一线。他们代表了当时人民群众的愿望,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表现了中华民族英勇不屈的斗争精神。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阶级的局限,使他们的斗争成效甚微,都不能使中国摆脱被凌辱的半殖民地的命运,不能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不能把民族解放和社会进步的事业引向胜利,历史呼唤新的阶级及其政党来领导。2 .近代中国各个阶级提出了不同的救国方案,但未能找到救国救民的正确道路。近代中国的先进分子提出了各种救国方案。地主阶级改革派是想在保持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学习西方的技术,提出了“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结果失败了;洪秀全作为农民战争的领袖,提出了具有平均主义性质和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救国方案,也很快遭到失败;资产阶级改良派企图运用西方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结果也行不通。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杰出代表孙中山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三民主义纲领,建立了中华民国。这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在中国的第一次实践,是近代中国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成果,但这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就破产了。3 .中国革命必须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个革命阶级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总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阶级地位的局限,他们找不到也不可能找到一种科学的、正确的理论来指导中国革命。太平天国农民运动是利用宗教来组织和发动农民起义的。洪秀全创立的拜上帝会,在革命发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宗教既不能科学地解释世界,自然也不能正确指导现实斗争。维新派是以西方资产阶级进化论为理论指导进行维新变法的,虽然影响很大,结果还是失败了。孙中山借鉴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提出了三民主义,并以此为指导,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但辛亥革命也失败了。可见,在近代中国各个阶级的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在探索国家出路的斗争中,一切旧的思想武器都败下阵来,都不能救中国。中国革命的发展,要求有崭新的革命理论来指导。另参高中教科书:从客观上说,辛亥革命发生于帝国主义时代,而帝国主义是决不容许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使自己失去中国这个占世界人口1/4的剥削、奴役的对象和市场的。因此,它们用政治、外交、军事、经济、财政等各种手段来破坏、干涉中国革命,扶植并支持它们的代理人袁世凯夺取政权。帝国主义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势力以及旧官僚、立宪派一齐勾结起来,从外部和内部绞杀了这场革命。从主观方面来说,这场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领导者资产阶级革命派本身存在着许多弱点和错误。主要是:第一,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他们没有明确提出反帝的口号,甚至幻想以妥协退让来换取帝国主义对中国革命的承认和支持。他们只强调反满和建立共和政体,并没有认识到必须反对整个封建统治阶级,致使一些汉族旧官僚、旧军官也混入革命的营垒。受当时政治局势的左右和妥协退让思想的支配,革命党人最后甚至还把政权拱手让给了袁世凯。后来,孙中山在回顾辛亥革命的历程并总结有关教训时说过:“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相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于彼,其致失败,又何待言!”第二,不能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不敢依靠反封建的主力军农民群众。在革命的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也曾经联合新军(多数是穿起军装的农民和学生)和会党(以游民和破产农民为主体的秘密结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动员了群众的力量,但在清政府被推翻之后,他们便把群众抛弃了。他们不但不去领导农民进行反封建的斗争,反而指责农民“行为越轨”,并派兵加以镇压。正因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没有被动员起来,这个革命的根基就显得相当单薄。“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①第三,不能建立坚强的革命政党,作为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强有力的核心。同盟会内部的组织比较松懈,派系纷杂,缺乏一个统一和稳定的领导核心。甚至有人主张“革命军起,革命党消”。有的还另建党派,自立山头。孙中山指出:辛亥革命之所以失败,“非袁氏兵力之强,乃同党人心之涣散”。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这些弱点、错误,根源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正因为如此,辛亥革命仅仅赶跑了一个皇帝,却没有能够改变封建主义和军阀官僚政治的统治基础,无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务。辛亥革命的失败表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没有能够救中国,先进的中国人需要进行新的探索,为中国谋求新的出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阶级各阶层的探索与主张1、地主阶级主张:①鸦片战争时期,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抵抗派开始注目世界,探索新知,寻求强国御侮之道,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但未付诸实践,但启迪着后人继续寻求强国救国之道。②地主阶级中的洋务派继承发展了抵抗派向西方学习科技的思想并付诸实践。洋务运动虽然是一次地主阶级的自救运动,但它涉及军事、外交、经济、教育等各方面改革是中国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但由于其没有从根本抛弃封建制度,最终失败。③戊戌变法运动是得到一些开明地主拥护,光绪帝支持的爱国运动,但由于顽固派破坏,最终失败。2、农民阶级主张:①太平天国领袖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某些教义,创立拜上帝教,企图建立人间天国。他制定《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方案,当然是一种无法实施的空想。②洪仁玕提出中国第一个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资政新篇》,它顺应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集中反映了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探索救国救民真理的愿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条件,也没有实施。③义和团农民阶级提出“扶清灭洋”口号,虽然反映了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矛盾特别尖锐的现实,触及了时代的救亡主题,但由于其对中外反动势力的认识处于感性阶段,盲目排外,对清政府的实质认识不深,最终失败。3、资产阶级主张:①从洋务派中分化出来的资产阶级早期维护派主张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向西方学习,但他们只是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些改革主张,缺乏完整的理论,没有付诸行动。②维新派要求反对封建专制,主张兴民权,实行君主立宪;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学习西方科学文化以抵抗帝国主义侵略、挽救民族危机,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虽发动百日维新,但最终失败。③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学习西方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较为完整的资产阶级革命纲领——三民主义,指导了辛亥革命,取得了重大成果,却未能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④辛亥革命后,实业救国的思潮兴起,民族工业的发展必然抵制外国的经济侵略,因此,是爱国和进步的。但由于民族工业处在封建压迫和帝国主义侵略的夹缝中,难以发展壮大,因此也是一种空想。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发动了对封建传统思想进行批判的资产阶级新文化运动,它和为反封建运动的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的继续和发展,但由于对东西方文化存在全盘否定和肯定的弊端,同时没有同群众运动相结合,注定不可能为救国指明正确的出路。⑤俄国十月革命后,新文化运动中一批先进的分子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举起社会主义旗帜,为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奠定了思想基础。一、农民阶级的探索①太平天国以拜上帝教来发动农民群众。②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前者平均分配土地和生产所得,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纲领性文件,但绝对平均的思想不切实际。后者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未能付诸实施。③由盛转衰的分水岭:天京事变。④历史意义: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撼动了清政府统治根基;是旧式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冲击了儒家经典的正统权威,削弱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冲击了殖民主义者在亚洲的统治。⑤失败原因:农民阶级不是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根本原因),拜上帝教不科学,未能正确对待儒学,视西方人为“洋兄弟”。⑥教训: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农民阶级虽然具有伟大的革命潜力,但自身不能担负起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取得胜利的重任;单纯的农民战争不可能完成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二、地主阶级的探索(1)爱国、开明有识之士的探索①林则徐是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翻译西方书刊,编成《四洲志》。②魏源编成《海国图志》,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2)洋务运动①目的:挽救清政府统治危机。②指导思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③口号:“自强、求富”。④举办洋务事业:近代企业(军工、民用);新式海陆军;创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⑤失败标志:北洋海军全军覆没。⑥历史作用:促进了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了新知识,打开了人们的眼界;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改变。⑦失败原因: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三、资产阶级的探索郑观应等早期的维新思想具有强烈的反对外国侵略、希望中国独立富强的爱国思想,以及一定程度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思想。(1)维新派掀起戊戌维新运动①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②宣传活动:向皇帝上书;著书立说;介绍外国变法的经验教训;办学会;设学堂;办报纸。③维新派与守旧派论战:要不要变法;要不要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要不要废八股、改科举和兴西学。实质:资产阶级思想与封建思想在中国的第一次正面交锋。(维新派与守旧派的论战需要与革命派和改良派的论战进行比较。1905年至1907年间,围绕中国究竟是采用革命手段还是改良方式这个问题,革命派与改良派分别以《民报》、《新民丛报》为主要舆论阵地,展开了一场大论战。双方论战涉及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要不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王朝。这是双方论战的焦点。第二,要不要推翻帝制,实行共和。第三,要不要社会革命。)④百日新政:诸如裁汰冗员、提倡廉政、奖励科技发明以及创办京师大学堂(变法失败后被保留下来)等内容,但没有开国会等政治主张。⑤意义:爱国救亡运动、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改革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⑥失败原因:维新派自身的局限(不敢否定封建主义;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惧怕人民群众)和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强大的守旧势力的反对。⑦教训: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道路实现国家的独立、民主、富强是根本行不通的。(2)革命派掀起辛亥革命①孙中山提出了“振兴中华”的口号。②革命团体:第一个革命团体是兴中会。③政党:中国同盟会是近代中国第一个领导资产阶级革命的全国性政党,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到一个新阶段。④政治纲领:民族主义,即民族革命。一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政府,改变它一贯推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二要追求独立,建立“民族独立的国家”。民权主义,即政治革命。即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即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孙中山在国民大革命时期的新三民主义中增加了反帝内容、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以及节制资本等主张,从而成为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⑤政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⑥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⑦失败标志:袁世凯篡权。⑧意义: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结束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社会风俗的变化,推动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高涨。⑨失败原因:资本主义建国方案行不通;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没有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没有坚强的革命政党)。⑩辛亥革命失败后,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相继展开,其中护法运动宣告了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终结。四、五四前先进知识分子的探索——新文化运动①开始:新文化运动以创办《青年》杂志开始。②基本口号:民主和科学。③五四之前新文化运动的意义: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它启发着人们追求民主和科学,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准备了思想和文化条件。④五四以前新文化运动的局限:首先,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批判孔学,是为了给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扫清障碍。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行不通,所以从根本上说,提倡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并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思想武器去认识中国,去有效地对中国社会进行改造。其次,他们把改造国民性置于优先的地位。但是,离开改造产生封建思想的社会环境的革命实践,仅仅依靠少数人的呐喊,依靠有限的宣传手段,要根本改造由这种社会环境产生的思想、所造成的国民性,是不可能的。再次,那时的许多领导人物,还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他们使用的方法,一般还是资产阶级的方法。他们中有的人看问题很片面,坏就是绝对的坏,好就是绝对的好。这种形式主义的方法,影响了这个运动后来的发展。⑤五四以后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赋予民主与科学以新的含义;反对封建思想产生的制度根源;反封建思想的斗争的立足点,从个性解放扩展到社会解放;反封建的斗争方式,从少数人的思想批判逐步发展为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五四以前的新文化运动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新文化反对封建主义的旧文化;五四以后,马克思主义开始逐步地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发挥指导作用。影响:由于资产阶级不能领导民主革命,那么,民主革命的重任必须由更为先进的阶级领导,这也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的原因。无产阶级是阶级社会最先进的阶级,他们有着先进的理论和完整的、彻底的革命要求和革命精神,五四运动是发生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处在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时代。从阶级阵容看,随着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在五四运动中,中国工人阶级已经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政治舞台,使中国革命开始有了新的领导力量。这表明中国的民主革命开始进入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新阶段,革命的领导权是属于无产阶级还是属于资产阶级,这是区别新旧民主革命的根本标志。从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来看,五四运动之后,中国已有大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觉悟的知识分子,他们不但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而且还促进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这种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但是彻底地反帝反封建,而且将把这一革命引向社会主义的前途。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中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为现实。从此,中国出现了一个完全新式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从此,中国共产党担负起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重任,真正地实现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转变。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原因摘要:尽管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后有地主阶级改革派、农民、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斗争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但都没有取得成功。究其原因是什么,本文将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原因。关键词: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 失败 原因中国从鸦片战争开始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受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压迫的时期,进入中国人民奋起反抗力图挽救民族危机,进入改变中国面貌的时期。从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这风云变幻的80年是中国的旧民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为独立,为富强,为崛起,曾做次做出努力,但无一例外均以失败而告终。中国旧民主主革命失败的原因在哪?中国何以在经历如此长的时间才能踏一条正确的道路?以下就是我个人一些浅薄的看法。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原因,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环境,敌我力量过于悬殊,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联合镇压;二是缺乏国际政治同盟的有力支持;三是时机不成熟,促使一个科学的指导思想,坚强的领导组织者产生的客观条件不够完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的封建主义因为某些利益的共通点而走在了一起,他们都是剥削阶级,尽可能多地从他人那剥削,掠夺,抢取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尽管在形式上他们稍有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的。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就是为了从中国攫取他们想要的利益,把中国变为他们的商品销售市场,廉价原料的供应地和资本输出场所。一旦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中国独立,中国富强,他们就要失去中国这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压迫,奴役的对象。于是他们采取种种措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种手段来阻挠中国革命的胜利。而封建统治者也必然不愿意看见自己的垮台,面对人民起义,他们必然选择镇压。义和团运动和辛亥革命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中国处于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处于相互争夺利益或是对外殖民扩张中,他们是侵略中国者,不可能形成帮助中国的同盟。而亚非拉,美洲他们也和中国一样是受压者,有些甚至比中国受压迫受奴役更深,已经沦为殖民地,他们自身国内的问题都很难解决,没有过多的余力来帮助中国。而且此时这些受压迫受剥削的民族政治觉悟还不高,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指引他们走到一起,形成政治同盟。尽管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亚洲革命风暴,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这些运动在进行时对外国资本主义的打击与削弱有助于其他被侵略国家的斗争,但是他们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同盟来共同应对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时机不成熟,主要是指促使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许多必要因素不存在或是不够成熟。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到促使一个较为先进的阶级(指无产阶级)发展壮大到一定阶段,时代背景还不够使一种科学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与应用。因为时机不成熟,缺乏一面鲜明正确的旗帜,缺乏一个坚强的组织带领中国走一条正确的道路。主观原因主要由五个:一是领导阶级自身的局限性,二是缺乏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纲领,三是领导阶级未能有科学的思想作为指导,四是未能发动起广大人民群众,五是不能辩证看待东西方之间的关系。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阶级主要有农民阶级,资产阶级,以及地主阶级(洋务运动时的洋务派)。农民阶级是小生产力的代表,不是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阶级局限性,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在定都天京建立政权后,领导者的腐朽思想滋长,任人唯亲,滥封王位,贪赃枉法,结党营私,强取豪夺,鱼肉百姓,内讧分裂。天京事变后严重削弱了太平天国的力量,成为太平天国由盛转衰的分水岭。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具有两重性:革命性和妥协性。民族资本主义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国资本主义有一定的依赖性,他们不敢不愿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而对于洋务派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他们进行洋务运动,主要是为了挽救清朝的统治危机,镇压农民起义,加强海防,边防,增强实力,而不是彻底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态。此时,这一阶级已属于腐朽没落的阶级。随着甲午中日战争的惨败,标志着标榜“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领导阶级自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他们不能明确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纲领。中国要独立自主,繁荣富强这两个历史任务,首先必须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帝反封建。反帝,反封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天平天国运动中农民阶级反清朝统治,但是却不够重视反对外国资本主义。而对于义和团运动,我们从他们提出的“扶清灭洋”的口号中就可以指导他们政治纲领的不彻底性。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由于其与外国资产阶级千丝万缕打的联系也决定其不可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的政治纲领。缺乏明确的反帝反封的政治纲领,人们的行动方向就会不够准确,反抗斗争就会不够彻底,影响着人们的斗争是否可以取得胜利。另外指导思想在一场革命,一场运动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方向。洋务派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符合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是不符合时代的潮流,是不科学的。而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的三民主义,因为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帝的要求,也是不够科学的。不够科学,不够理想的社会意识,指引的社会活动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旧民主主义就是在不科学的意识指引下失败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变革者,是社会实践者,人民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不幸的是,在旧民主主义中,很少有阶层注意到,或是利用到人民群众的力量,发动人民群众共同挽救民族危机。像资产阶级,因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不敢不愿依靠反封建的主力军农民群众,甚至在辛亥革命后期指责农民“行为越轨”,并派兵加以镇压。没有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被动员起来,这个革命的根基就显得相当的薄弱。“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在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很多阶层都注意学习西方,但是他们却不能正确地取之,用之,使之适用中国的具体实际。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单纯引进西方的器物而不彻底变革封建制度,而中国亟需的就是政治制度的彻底变革。资产阶级改良派要求学习日本的君主立宪,但是这样的拿来主义却不适用于中国,中国的资本主义没有日本发达,中国的封建势力却要强于日本,保留君主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所以说,要救国,就得有一个先进的阶级来领导,并且得在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在科学的思想指导下进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如何从外界取之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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