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生于1940年12月18日,原名雷正兴,湖南长沙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共产主义战士、辽宁省抚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62年8月15日,雷锋因公殉职。
主要荣誉:
1957年 望城县委机关工作模范
1957年 望城县治沩工程治伪模范
1958年10月—1960年1月 3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5次被评为红旗手,18次被评为标兵,荣获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
1960年7月12日 被授予上等兵军衔
1960年10月1日 7343部队颁发的奖状,上写“雷锋同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优异业经批准记二等功一次,特颁布发奖状以资奖励。”
1961年11月20日 7343部队颁布发的奖状,上写“雷锋同志在国防施工中成绩优异业经批准记三等功一次,特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1962年2月23日 共青团中央颁发的奖状,上写“雷锋同志在担任中国少年先锋队辅导员的工作中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特予表扬”。
1962年5月8日 共青团抚顺市委颁发的奖状,上写“奖给少先队优秀辅导员雷锋同志:保持光荣,继续前进。”
2009年9月10日 雷锋被评为“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之一。
2018年9月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评“全军10位挂像英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