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芳,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今年56岁,河北任丘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19岁的吴立芳到河北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毕业后到沧州日报社当了一名记者,两年后转任河北冶金企业集团办公室秘书。1991年10月,吴立芳任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北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后又先后在河北省开放办(招商局)国际经济贸易联络中心副主任、主任,三河市市长,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廊坊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家口市委副书记、保定市委副书记等多个岗位历练。2016年11月,吴立芳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机关党组成员,2018年5月被查。2018年11月,吴立芳被双开。纪委通报称,他私欲膨胀,目无法纪,与个别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敛财400万后到北京买房,后高价卖出10月1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起诉书显示,目前吴立芳已经判刑。与吴立芳有关的商人崔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起诉。起诉书提到,2001年至2004年,吴立芳在河北三河市任职期间,曾将违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00万左右交与崔某保管。之后,吴立芳又授意崔某在北京买了两套商品房,花费共计3984810元。几年之后(2011年),吴立芳安排崔某等人将他用受贿款购买的北京三套房产以2000万价格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将2000万办了四张工行卡交给吴立芳,后吴立芳将四张银行卡交给仇某用于企业经营。起诉书还提到,2015年,时任保定市委副书记的吴立芳为规避组织调查,安排仇某将2000万元以连本带利共计2800万元汇入孙某某名下,同时安排孙某某将其中1800万元汇给崔某。吴立芳从崔某处要回其中50万元用于还款,剩余1750万元崔某出借给张某某等人用于经营。案发后崔某将赃款1750万元如数退缴。检方称,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