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市都有各自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济南章丘为例,《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
为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济南、青岛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6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