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积极适用与严格审查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4、严重疾病患者;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