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流贸易的稳定增长,我国航运业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风险高、回收期长的特点。船舶投资是航运企业赖以存在发展的物资基础,属于重大战略性支出,投资成败事关航运企业经营发展全局。本文从船舶投资的风险特征、主要风险、形成原因以及应对措施四个方面对有关船舶投资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船舶投资;风险分析;应对措施
引言
船舶投资对于航运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是航运企业改变运输能力,调整优化船队结构,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的不二选择,属于一项战略性投资活动。由于航运市场受世界经济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巨大影响,再加之船舶发展的大型化趋势以及技术革新步伐的加快,船舶投资项目的资金占用量越来越大,投资回收期也较长,面临的不确定影响因素也较多,故船舶投资项目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1。船舶投资风险的主要特征
船舶投资风险是指船舶投资行为发生后由于各种经济变量的变化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概括来讲,船舶投资风险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1不确定性
由于没有人能够准确预知未来,比如航运市场中的运力供需结构变化、技术进步、通货膨胀、船舶各项成本变化等因素均可导致投资风险发生。
1。2客观性
船舶投资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由人的主观意志主导。在船舶投资过程中,引起投资风险的因素较多,譬如行业政策调整、资本市场波动等均会带来投资风险。
1。3主观性
船舶投资都是由人来进行决策的,由于不同决策者的知识背景、成长经历、心理素质以及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均存在差异性,即使在同样投资环境中对同一投资项目的风险判断也是有差别的,即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1。4相对性
在船舶投资中,不同的投资者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这种对风险的不同承受能力一般受到收益水平、风险态度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影响。
1。5随机性
船舶投资的收益是由诸多因素共同影响决定的,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给船舶投资带来新的风险。船舶投资始终是多变的、随机的[1]。
2。船舶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2。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船舶投资在建设期和经营期内,由于所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实际的经济效益与预期相背离。比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波动,物流贸易量的下滑,经济结构的调整,节能减排、环保标准的提高,产业政策的变动等。
2。2市场风险
航运业作为贸易的衍生行业,其市场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贸易、自然环境变化均会影响航运市场,并由此造成运价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船舶投资预期收益的实现。而造船市场又与航运市场高度正相关,航运市场景气时船舶造价就高,航运市场低迷时船舶造价相应较低。船舶购置成本作为航运公司最大的战略性成本支出,造船时机的把握对于航运公司的后续经营至关重要。
2。3成本控制风险
成本风险中最关键的是燃油价格的上涨风险。燃油成本作为船舶经营成本中最大的一块成本支出,约占航运营业成本的'50%,占船舶变动成本的90%,燃油价格的上涨若超过船舶投资测算的边界条件将直接影响船舶投资目标的实现。
2。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对船舶投资所需资金结构安排的不合理而带来的风险,主要在于财务杠杆比率过高、配套资金不能按进度支付、利率、汇率的变动等方面。船舶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的目的在于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水平,但杠杆原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对于潜在损失也有同样放大作用,从而对船舶投资带来风险;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支付可能造成施工停顿;利率、汇率波动则可能增加投资成本。
2。5技术风险
船舶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造船技术的出现而对船舶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新船型、新设备的使用,可能会对早期交用的某些船舶的适用性带来较大冲击,迫使投资者追加投资进行船舶技术改造,严重时旧船舶甚至面临被迫淘汰的命运。
2。6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船舶投资者因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比如运力航线投放的决策失误、管理失误等[2]。
3。船舶投资风险的形成原因
船舶投资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投资活动,同时也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形成船舶投资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1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
把握投资环境的属性对认识船舶投资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船舶投资环境的属性,是通过信息和数据综合反映出来的结果。目前,我国船舶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足。此外,船舶投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而投资者对船舶投资环境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强,难以准确掌握船舶投资环境的变化,不能对未来的船舶投资发展情况做出科学的预见,这就导致了船舶投资风险的形成。
3。2投资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
船舶投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当船舶投资的内部环境或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投资者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对船舶投资做出适当的调整,这就造成了船舶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对船舶投资风险具有直接影响。
3。3投资环境信息的滞后性
通过信息和数据体现出来的船舶投资属性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更新往往在环境变化发生之后才可以完成,这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滞后性。投资环境的滞后性使得投资者对投资环境认识不足。信息的滞后性将会导致船舶投资风险的发生,是船舶投资风险发生的关键原因。
4。船舶投资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航运公司要想全方位提高船舶投资的风险防范能力,就必须科学建立全面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首先,要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船舶投资决策分析、立项、选型、招标、监造以及投产后的经营管理各环节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其次,要制定和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最后,还要加强防范管控力度,对于船舶投资决策各环节涉及的风险点进行严格把控,有效控制风险。
4。2加强船舶监造,严把造船质量关
船舶是航运企业的主要投资项目,运输船舶除了是一项生产工具之外,还是决定航运企业投资收益的重要工具。船舶的技术性和经济性对船舶经济效益会产生重要影响。航运企业在进行船舶投资时,除要对所订购的船型、船舶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外,在实际建造过程中要加强船舶监造,严把造船质量关,确保船舶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船舶规格书的标准,造船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投产后的营运效率和船舶维护保养成本,进而影响了船舶投资收益。
4。3加强投资资金管理,严防财务风险
开展船舶投资,若没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则一切皆无从谈起。做好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需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一是注意规避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船舶建造进度款必须按船舶建设进度配套筹集好,确保能按时支付,否则会造成施工停顿,从而导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二是财务杠杆在放大项目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会放大潜在的投资损失,为此资金配置的财务杠杆比率要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三是在开展项目的负债融资时,要避免资金期限错配,避免短贷长用问题;四是利率、汇率的波动可能会造成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为规避风险,可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互换、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等,来稳定投资资金成本。
4。4加强船舶营运管理,务实灵活经营,力争项目投资收益最大化
船舶投资收益的实现程度,主要体现在船舶建成投产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潜能,不断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才能为实现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奠定良好基础。基于此,公司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调整完善公司分配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引进、留住航运经营管理人才;二是要大力加强市场开发,为投资船舶提供充足的货源保障,必要时可以在互利共赢基础上与大货主开展战略合作,稳定市场份额,平抑运价波动风险;三是要加强船舶经营调度,优化航线设计,不断提高船舶创利能力;四是要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减少非生产性停航,提高船舶营运率。
4。5加强成本管控,节支降耗,提升项目盈利空间
在进行船舶投资决策时,要辩证处理好建造成本与日后营运成本之间的关系,力求做到项目投资收益最大化。船舶投运后,要切实控制好营运成本,燃油成本作为航运企业最大的一项成本支出,燃油价格上涨不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且直接威胁船舶投资预期目标的实现。为减少燃油消耗,节省燃油成本,在燃油采购方面,要及时收紧和掌握国内外燃油市场价格信息,合理控制好燃油的补给点和补给价格,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尝试锁油或燃油期货操作,稳定燃油成本;在节能降耗方面,要综合考虑船舶效率与成本的关系,尽可能采用经济航速,降低燃油消耗,节省燃油成本。对于其它各项船舶成本,也要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控制好[3]。
5。结语
航运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服务性行业,船舶投资是航运企业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投资活动。船舶投资对航运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具有重要影响。投资人要对船舶投资的风险特征、风险因素有充分认识,投资前要对投资市场进行调研,充分获取船舶投资市场的信息,通过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科学预测市场行情,掌握船舶投资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趋势,审慎进行投资决策。船舶投资中存在着较多的风险因素,既有可控的风险因素,又有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本文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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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吉尔摩.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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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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