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部门下发意见【闽教高〔2009〕9号】力挺双学位:“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 ”
重庆市人事局公开信箱【渝人社信箱[2013]3417】则明确表示双学位没有第二学士学位一样的工资待遇:"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毕业待遇: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为本科。但辅修二学位可以作为参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线受理:“双学位不等同于第二学士学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又攻读并获得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制为两年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它体现的是学历,而不是大学四年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
天津市人事局制定意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
大多数省市如天津,并未明确“双学士学位”的意义。所以双学位的待遇,还要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解释。
具体应咨询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局。
双学位,通常指双学士学位。其中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脱产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两年,达到某高校学位授予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不同,辅修专业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辅修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视相应条件获得辅修结业证书。
在我国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国内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 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由于此前操作不规范,不少高校的辅修学位证书,是以“双学士学位证书”等的名目出现。”实际上,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规范,辅修学历证书可以与大学本科毕业证配合作为学历证明,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并没有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