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找到了给你连接
新的世纪即将到来,在祈祷和平的新千年钟声敲响之前,冷静地观察中国周边的国际形势,审慎地预期周边国际环境变化,对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段内维护地区和平,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我国周边地区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态。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顾国际舆论的反对发展核武器;美国在亚洲地区继续推行军事同盟政策,而且试图建立可能破坏地区军事力量平衡的TMD系统;亚洲国家出现了军备竞赛的苗头;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一些国家正在构成严重挑战;等等。在意识到这些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从更全面的角度来观察周边国际力量关系的分布情况,观察各国对国家利益的确认与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以此对下一世纪的周边环境作出判断。 国际环境的新变化之一是,在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一种多极的力量结构。这不是世界性的多极化趋势的产物,它只是一种地区性的结构。日本由于经济陷于停滞与低速发展,它与亚洲其他力量的差距在缩小。在此同时,日本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发挥作用的意愿更强烈了。俄罗斯的经济经过严重的衰退后已经稳定下来,加上普金的当选,它的综合力量进入了恢复期。东盟的一体化进程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没有受到根本的打击,东盟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合作仍在加强与扩大。印度的经济状况因新经济的出现而得到改进,拥有核武器使它的军事威慑力在继续增加,印度在亚洲扮演大国角色的愿望已明显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在继续增加,它在地区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有所加强。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这一地位支撑了美国在亚洲的优势地位。但美国是一个非亚洲国家,而且力量分散于全球,它在亚洲的力量分布受到这两个因素限制。 由中国、日本、美国、俄国、东盟及印度这六种力量构成的多级结构将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结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任何一极,在这一地区都不可能单独取得优势。在多极均势结构中,结盟关系的变化及向两极化的发展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在可以预期的未来,美日同盟关系仍会保持稳定,但是其作用一是会受到中俄战略关系的制约,二是不会得到东盟和印度的无条件支持,没有什么利益会促使印度和东盟放弃他们长期遵循的独立与中立的对外政策,卷入美国同中俄的对抗中去。中国是本地区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将继续奉行独立自主与和平的对外政策,中国将会对这一结构的稳定作出贡献。 这一多极结构的稳定性还在于即使是超级大国的美国也不能改变它。美国在亚洲的力量分布可以维持这一相对稳定的结构,但它要改变这一结构的话,如对中国采取“遏制”政策,其代价之大将是它无法承受的,而且还将远远超过其所得的收获。美国在亚洲地区将继续谋求“领导”地位,但如果它要建立单极霸权的话,它必然会受到其他力量联合的或各自的抵抗。 应当指出,中国周边的多极均势的稳定性会受到次区域力量和力量关系的影响。例如,南、北朝鲜是东北亚次区域平衡的重要力量;巴基斯坦和泰国是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重要力量;印尼和越南在东南亚地区可能发挥重大作用;哈萨克斯坦和阿富汗可能在中亚地区发挥重要影响。这些力量不仅在次地区的平衡中有重要作用,并且对中国等大国构成复杂的牵制,从而影响亚洲多极结构的稳定。这些情况表明,均势本身并不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国际环境的另一新变化是,国际多边体制将成为维护周边和平与稳定的重要途径。多极结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周边环境会平安无事。霸权主义国家谋求单方面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行为,各极之间无序竞争都会对中国的周边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此外,构成其他无序因素的可能有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和军备竞赛,可能有非国家行为者的跨边境的恐怖主义与分裂主义活动,也可能是一些国家因贫困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大量难民。这些无序竞争如不能被阻止和及时控制,中国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是难以维持的。 亚洲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程度正在不断加深,东亚国家的对外贸易有三分之二是在区域内完成的。这种共有的利益是推动它们在下一世纪进行合作的基本动力。信息与交通领域的技术革命正在消除亚洲各国间地理上的隔阂,为它们的相互沟通和加强信行提供了手段。亚洲各国还有着反对外来干涉、维护独立自主的历史传统,它们珍视自己的文化与价值观。这种文化上的多元主义倾向是它们相互谅解和相互妥协的基础。因此,在进入21世纪后,中国与周边各国将更努力地谋求合作,利用国际体制(即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来共同地维持和平、稳定和发展的环境。 除了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外,在中国和周边国家有着以下一些较重要的国际多边体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后部长级会议、东盟加中日韩会议、朝鲜问题四方会谈、“上海五国”机制、欧亚首脑会议,等等。这些国际多边体制包含不同的成员,在不同的领域中发挥功能,有不同的优先处理的问题,其产生的决定或共识有不同的约束力,但是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推动着相关国家认识他们共有的利益,并通过合作互谅互让来共同获益。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方面,这些机制已经在起非常积极的作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正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这一进程使亚洲各国的经济合作得到了显著加强。今年5月初,在泰国清迈召开的东盟与中、日、韩财政部长会议上,各方一致同意建立一个亚洲货币保护机制,以避免再次发生造成严重冲击的金融危机。这表明亚洲国家已将它们的合作从贸易领域扩大到了金融与货币领域。 在安全方面,由于亚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行动取得了显著成功。同时,一些国际多边体制已经在加强相互信任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活动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今年4月,“上海五国”的国防部长进行了会晤,部长们决定要采取集体行动,防止国际恐怖主义、好战的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对五国边境地区的威胁。进入新世纪后,只要各国都能将和平共处作为合作的基本原则,放弃冷战思维,国际多边体制就能够在解决领土争端、控制军备竞赛、建立区域性集体安全机制、防止武器扩散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在新世纪的初期,东盟地区论坛可能发展成为东亚地区的多边安全合作体制。在中亚地区,“上海五国”机制经过扩展,也可能发挥类似功能。但一个能涵盖东亚、南亚和中亚所有国家的多边体制暂时还没有可能性。 在中国周边存在着一些地区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克什米尔问题、朝鲜半岛问题、阿富汗内战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着国际因素卷入的背景。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好就可能酿成重大冲突,对中国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但是,如何发挥国际多边体制作用,寻求最终解决或者缓解其紧张程度,现在还没有得到有关国家的充分重视。例如印度一直拒绝国际组织调解克什米尔冲突,这不仅长期拖延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而且已经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在印巴两国都拥有核武器以后,冲突的延续将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中国和其他国家应当向印巴两国进一步施加影响,促使他们通过调解来求得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并意识到任何强加于人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这也应成为下一世纪亚太地区解决国际安全问题的一条基本规范。 可以预计,通过国际体制进行国际合作将是下一世纪国际关系的重要表现方式,但是还存在如何主导国际体制的问题。中国是亚洲地区的主要大国,中国可以,而且也应当在国际体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只要是坚持尊重主权、国家平等、互利互惠、不干涉内政等国际体制的基本原则,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体制活动不仅会受到多数周边国家的积极评价,而且还会产生良性的互动作用。这将成为中国主动影响周边国际环境的重要手段。 国际体制的意义是重要的,但是它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有效性也不会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确保周边地区的多极结构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将是维护我国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的基本手段。不断加强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体制,中国在下一世纪的全面复兴与强盛是大有希望的。-周边安全环境这里是指国家周边有无危险和受到威胁的情况及条件。是一个国家对其周边国家或集团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是否构成威胁、有无军事人侵、渗透颠覆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它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兴衰存亡的大事,是制定国防战略的首要依据。 一、我国周边概况和海洋国土观念 (一)周边概况 我国地处亚洲东方,陆地边界线总长2.2万余公里,海岸线总长1.8万公里。我国陆地与15个国家相接壤,与8个国家的大陆架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相连接,还与美国等许多国家隔海(洋)相望。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型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型大国,陆地国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面积300余万平方公里,陆海相连,总面积达1260万平方公里,疆域辽阔,美丽富饶。 旧中国在长期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下,国弱民贫。从元末明初起,帝国主义先后对我国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20余次,腐朽没落的清政府前后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了500多个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仅1842年、1860年、1895年、1901年,列强四次侵华战争,清政府就割让国土160余万平方公里,赔款7.1亿两白银。由于外敌人侵,至今我国边界仍遗留很多历史问题,陆地疆界尚有2600公里还没最后划定,隶属我国的海洋国土还有100余万平方公里存在重大争议。岛屿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遭掠夺的严酷事实依然摆在我们面前。亚太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经济上有所发展的同时,国防拨款明显增加,纷纷制定国防发展新战略,武装力量悄然崛起,有的已向世界军事强国迈进,必然对我国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二)海洋国土观念 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不仅拥有内海渤海,而且拥有漫长的海岸和 6500多个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划归我国管辖的海洋国土,除内海,领海,毗连区外,还包括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共计300余万平方公里。辽阔的海洋国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油气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守护我们的海洋国土,开发利用我们的海洋资源是历史赋于我们的神圣职责和权力。1996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视察祖国沿海地区时,明确提出我国人民要增强海洋国土意识,这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我国人民对于祖祖辈辈用汗水和生命开垦和保卫的每一寸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守土意识非常强烈。而对海洋和海洋权益则缺乏应有的关注,对海洋国土的丢失和海洋资源被掠夺,缺少应有的“疼痛感”,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反差相当明显。 海权是国家的一种综合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门户,操之在我则存,操之在人则亡。新中国成立之前100多年我国被侵略和掠夺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海权唇亡而齿寒,国家无安宁可言;海洋及海洋国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与我们中华民族今后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海洋世纪,在海洋经济时代,谁拥有海洋,谁能在海洋开发中占有优势,谁就能在世界上取得更多的利益、更大的生存权力。事实上当今世界为争夺海洋国土和海洋权益的斗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国家早已将目光投向海洋,海洋上的经济争夺,军事斗争已向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要别人的一寸土地、一滴海水,但也决不容许他人侵占我国的滴水、寸土!这就要求我们全国人民强化海洋国土意识,抓住机遇,发展经济,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在捍卫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解决与有关国家的争端.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军事理论的论文两千字的这个主要是看你。想要。军事论文古今中外,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没有国防,而能够安然无虞地存在下去,国防即使国家的防务,也是全民族的防务.在我国各大高校开展国防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法》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国防教育让我们每一个高校生懂得了在将来国防事业当中的角色,同时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从清朝时期开始,我们中国就开始签署了许许多多的不平等条约,这一切的一切就是我国的军事力量落后,国防动员工作没有做到位,而恰恰国防动员是夺取战争主动权的可靠保障,所以在过去的中国,我们往往失去的是战争的主动权.国防是国家的防务,国防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所以说,国家的安危与国防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觉得大学生要自觉接受国防教育,认真参加军训,树立爱国主义信念,并切对国家军事有一定的熟悉,了解对国家与邻国,在国际上的军事关系,以便能积极的响应国防动员.同时要认真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掌握过硬本领,强身健体,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贡献力量.再者,大学生正是科技方面的高素质人才,所以生应是国防事业中的第一担当者;同时国防教育可以启发大学生们的忧患意识,使之有动力学好专业课程,让其有对国家无私奉献精神.战争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群众在战争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为了国防事业,我们要坚持把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土壤之中,把国防动员各个方面的工作统筹起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打牢人民战争的基础,积蓄人民战争的强大力量;创新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紧跟时代变化、技术进步和军事发展步伐,不断研究人民战争的新内涵、新要求,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积极创造参战支前和动员保障的新途径、新方法,使人民战争思想在信息化条件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而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对他们更要加强国防教育.我学了《军事理论》后,对国家的国防动员有了深刻的了解,我明白了没有任何国家即使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无法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和侵略,而保持一支满足战争需要的庞大军队,所以在平时里,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是必要的,而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则是重中之重,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 美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历来非常重视动员准备,所
国防有着自己的使命。当一个国家的国格受到侵犯时,很容易引发战争。韩伟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的,最主要的职能。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国格,这样世界才能和谐。他领土是指在一国主权上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保卫国家安全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当国家受到外来侵略与颠覆,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的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安全。国防的扩张。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一般采取扩张型的国防。我国的国防安全底线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卫原则。自卫型的国防也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这样做到有备无患,准备打赢自卫反击战争。我们青年一代要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团结一致,努力学习,振奋,中国强盛,我国国防,我们国家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自慰与中立的国防对世界和平是有利的。中国古代国防兵制建设,战国时期的铁兵器已经大量应用于战场了。万里长城是我国古代内部纷争当中各个国家在漫长的岁月当中修建起来的巨大的国防工程,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以后征集大量的人员,开始大力修建和扩展,把北部的长城就连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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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中国的军事战略和理论"……坚决履行好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神圣职责……"———胡锦涛概 述中国的军事理论家制订了一项实施理论推动下的改革框架,以建立一支能够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军队.这一理念强调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力量乘数的作用,从而使解放军能够在中国边境以外更远的距离上实施精确打击的军事行动.通过汲取外国战争,尤其是包括"持久自由行动"在内的,美国领导的战役的教训,苏联和俄罗斯的军事理论,以及解放军自己尽管很有限的作战历史经验,中国的军事计划人员正在寻求改造整个中国军队.这些改革的速度和规模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然而,解放军仍未在现代战争方面经受检验.这种作战经验的匮乏使外界对解放军在实现其军事理论抱负方面进展的评估复杂化.中国的高级文职领导人当中的内部评估和决策的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基本上缺乏直接的军事经验,因而在发生危机时更可能会做出错误的估计.这种失算同样会带来灾难,不论其所依据的是毫无作战经验的指挥官的建议,还是脱离现代战场现实情况的"科学"作战模型.军事战略指针中国并不发表与美国的《国家军事战略》相当的文件.因此,外部观察家对领导层有关动武的思考或影响到解放军兵力结构和理论的应急情况,都缺乏直接的洞察.对权威性的讲话和文件的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依靠一系列总原则和称为"军事战略指针"的指导来计划和管理军队的发展和动用.解放军并没有提供这些"指针"的内容供外界研究.学术研究表明,目前的"指针"很可能可以追溯到1993年."指针"反映出1991年的波斯湾战争和苏联解体对中国军事战略思维的影响,为10年来解放军的很大一部分改造奠定了基础.然而,一次次讲话,权威评论和新的军事训练指导方法都表明,1993年的"指针"的一些内容最近可能经过了修改.这些修正看来反映出中国对其所处的安全环境和现代战争(即"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性质的看法,中国军事现代化方面的进展和从中汲取的教训,从"建设"用于信息时代的现代战争的军队向为了"打赢"这种战争而训练的转变,以及中国领导人的意识形态底色."指针"的作战或"积极防御"成分看来保持完好.按照"积极防御"所主张的防御性军事战略,中国并不发动战争,或者进行侵略战争,而是仅仅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战.然而,北京有关对其主权或领土攻击的定义模糊不清.在中国现代战争的历史所充斥的实例中,中国领导人都声称,军事上的先发制人是战略防御行动.例如,中国将其对朝鲜战争(1950年—1953年)的干预称之为"抗美援朝战争".类似地,权威说法还把与印度之间的(1962年),与苏联(1969年)和与越南(1979年)的边境冲突称为"自卫反击".这种逻辑表明,如果动武能够维护或推进其核心利益,包括其领土要求(例如解决台湾问题和尚未解决的边界或海上的领土要求等),中国就可能会发动军事上先发制人的打击,也许是在远离其边境的地方.中国正在制订一项先发制人的战略吗 10年来,随着解放军从一支以步兵为主和力量投射能力有限的军队转变成拥有远程精确打击资源的比较现代的军队,中国获得了武器系统,采纳了使之能够在周边地区发动先发制人的军事攻击(包括突然袭击)的作战理念.·截止到2006年10月,解放军第二炮兵的武库中有大约900枚短程弹道导弹.由于获取了苏—30攻击机和F—10战斗机———两者都装备着各种精确制导武器———中国的进攻性空中力量得到了改进.解放军还正在加强信息战,电脑网络作战和电子战能力.而这些能力都可以用于先发制人的攻击.·解放军的作者们说,当遇到更加强大的敌人时,先发制人是必要和合乎逻辑的.中国的军事理论材料强调,静态的防御不足以在现代军队的高速和破坏力基础上保卫领土.其结果是,解放军的作战理念寻求阻止敌军集结和利用进攻性打击来掌握主动权,从而使敌人不知所措.解放军的理论家们认为,有效的防御包括在敌人领土上,赶在其能够动用之前摧毁敌人的实力.中国获得了力量投射资源,包括远距离的军事通信系统,空中指挥,控制和通信用飞机,耐久力很强的潜艇,无人战斗机(UCAVs),以及新的精确制导空对地导弹.这些都表明,解放军正在形成采取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更强实力.解放军的训练注重"出其不意的"远程打击训练或针对敌人海军舰只群的协调一致的空中/海军打击.这也可能显示出,它打算赶在本地区爆发危机之前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选择.根据解放军的《战役学》文件(2000年),一旦敌对行动开始,"'积极防御'的要旨就是主动歼灭敌人.……虽然从战略上讲,要以积极防御为指针,但'在军事战役中'重点要放在掌握主动和积极进攻上面.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积极防御的战略目标".除了开发歼灭敌军的实力之外,解放军还正在探索动用有限武力的选择方案.中国的战役理论把这种选择定义为武力的"非战争"用途———政治胁迫的延伸,而不是全面的战争行为.1995年和1996年在台湾海峡进行的两栖演习和导弹发射就是武力的"非战争"用途的实例.然而,这一概念还包括空中和导弹打击,暗杀和破坏等.这种文章突出显示了中国做出错误估计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这种行动的打击对象,即使不是范围更加广泛的国际社会,都会视之为战争行为.有关战争的一项全面观点20年来,中国的文职与军事战略家一直就现代战争的性质问题进行辩论.这些辩论汲取中国战略传统及其历史经验内部的来源,以提供对"军事革命","非对称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的看法.这种辩论突出表明了中国对战争的非动能手段的兴趣,以及经济,金融,信息,法律和心理工具在中国的战争计划工作中的作用的增强.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文件《军事战略科学》(2000年)突出表明了中国军方全面和多方面的战争观点.文件说:"战争不仅是军事斗争,而且还是政治,经济,外交和法律战线上的全面竞争."最近,中国的军事战略家对国际法越来越感兴趣,把它当作在战斗前对敌手产生威慑的一项工具.在台海背景下,中国可能会利用一场信息战,把第三方的干预描绘成按照国际法属于非法.中国还试图影响国际舆论,使之有利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曲解,通过在学术意见和国家观点中放弃长期公认的航行自由规范,而接受有关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上空,可能还有外层空间享有更大主权的解释.非对称战争确认和利用非对称性是中国战略和军事思维的一个根本方面,尤其是作为一支较弱的军队打败比较强大的军队的手段.自从1991年的波斯湾战争和"联军行动"以来,中国的军事战略家一直注重采取非对称对策来利用技术上占优势的对手的弱点.1999年《解放军报》的一篇社论明确阐述了这一点:"占绝对优势的强大敌人当然并非没有较弱的一方可以利用的弱点.……我们的军事准备的直接宗旨必须是找到利用强敌弱点的策略."中国对非对称战争选择的探索可以在其大量投资于弹道和巡航导弹系统方面看到.这些系统包括先进的反舰巡航导弹,水下作战系统(包括潜艇和先进的水雷),太空对抗系统,电脑网络作战和特别行动部队.中国军事战略中保密性和诡计的作用中国军事战略中对在冲突中掌握主动权和使敌手不知所措的注重,带来了对在战略,作战和战术层次上采用诡计的重视.中国的军事理论材料把战略诡计定义为"引诱对方形成错觉……并在造成人力和物资方面的最小代价情况下,以一种有组织和有计划的方式产生各种假象,从而使自己获得战略上的优势地位."除了信息战和常规的掩护,隐蔽和诡计之外,解放军还汲取中国的历史经验,并从战略和诡计在中国的治国之道方面所起的一贯作用中汲取智慧.最近几十年,解放军内部重新掀起研究孙子,孙膑,吴起和商鞅等中国经典军事人物及其著作的热潮.这些著作全都包含有关运用诡计的戒律.中国共产党对保密性的严重依赖与军事上的诡计共同作用,限制了国家安全决策,军事实力和战略意图方面的透明度.然而,过度的信心可能是由于军事领导人迷恋于战略和诡计所带来的捉摸不定的好处.此外,指挥官用来对付敌手的技能也可以用于掩盖解放军系统内部的坏消息的传播.而这种传播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因此,保密性和诡计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给中国的敌手,而且给中国领导人造成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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