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既虚幻,因为它是抽象的附体,尊重又真实,因为它生存于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尊重不仅是单方面的,因为只有先学会尊重自己,才能受到尊重别人的尊重。尊重还是双方面的,因为它存在于人与人,各国各地之间。场景一老师:“昨天的单元测试,你们考的是一塌又糊涂呀!现在我来念一下成绩。同学70分,同学59分……。”同学:“老师,请您不要再念了!”老师:“什么?自己考不好,还有理不让我念,我下课还要把成绩贴在黑板上,让你们好好反省!”(老师边说,同学们也都流下了泪。)结局:这位同学把老师告上法庭,告老市不尊重学生的考试成绩隐私。并且学生胜诉。场景二(叮叮咚咚,妈妈又再翻箱倒柜地检查宁宁的抽屉、书柜等。)宁宁:“妈!您怎么又私自看我的日记本啊!”( 励志天下 )妈妈:“我是你妈!有什么我不能看的。”宁宁:“我都15岁了,您还不放心我,您这是不尊重我的隐私权。”妈妈:“小小年纪讲什么隐私不隐私的。说到尊重,我是长辈,你还该尊重我的行为呢!”结局:宁宁把自己的东西都上了锁,和妈妈产生了深深的代沟。?;侵犯他人隐私的是时有发生,特别是以教育的名义侵犯学生、孩子的隐私。尊重老师、家长是我们青少年应当做的,但我们也希望自己受到老师、家长的尊重呀!?;场景三老师:“昨天同学们的单元测试考得不太理想,但看的出你们是努力了的,我呢就不念成绩了,我把卷子发下去,你们认真听评讲。”学生:“终于松了一口气,这次失败了,下次一定要努力,老师这么爱护我们,我们也该不辜负他呀!。”结局:学生们的隐私受到了老师的尊重,大家都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场景四妈妈:“乐乐,又再写你的宝贝日记呢!”乐乐:“是啊!妈妈可不许偷看哦!”妈妈:“好,妈妈不看。其实妈妈小时候也要记日记,也像你似的,拿个小锁,锁住自己的快乐。妈妈也想和你一起分享快乐,分担忧愁,但妈妈尊重你的意愿,妈妈不会偷看的。”乐乐:“妈妈你既然这么说,我倒还愿意和你一起分享日记了。”结局:母女俩互相尊重,妈妈既尊重了女儿的意愿和隐私,又和女儿成了亲密无间的好朋友。场景三、四中的老师和家长是睿智的。他们尊重孩子们的隐私,创造了一种和谐、融洽的环境。希望天下的老师、父母与孩子都成为朋友。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浅议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丹阳市云林中学 洪云俊一家报纸最近 刊发一则新闻:某县一所农村中学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分数表,成绩很差的一名男生因感到羞辱而 自杀。该生家长怒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分数隐私权,请求法庭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关注。人们透过这个案件,捕捉到一个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条文界定,但随着现代文明、现代教育的发展又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近年来,因隐私权被侵害走上法庭讨说法的例子举不胜举。应该说,成年人的隐私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保障。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什么态度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隐私权”作为法律概念,其内容并没有在任何 一部法律中界定。事实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学校、家庭的教育权也出现了一定的对立和冲突。在被调查的150多名中小学生中,68%的学生不知道什么是“隐私”;30%的学生知道隐私是属于个人的事; 有75%的学生讨厌家长和老师强迫他们说出不想说的事。在被调查的50名中小学教师中,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10%的小学教师 和55%的中学教师认为,学生可以有一定的隐私权,这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尊,培养他们独立自主 的人格;有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在被调查的家长中,80%的学生家长对孩子学习的关心远远高于对孩子情绪情感的关心;78%的 家长对孩子的一些具体问题既感困惑,又缺乏相应合理的了解方式;只有11.5%的家长关注孩子 的情绪、情感的变化和个性心理的培养。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 的结束而结束,隐私是与生命有关的个人私事,范围很广。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 等都属于隐私。另外,学生的情绪、情感变化,小发明、小实验、肖像等也都属于隐私之列。有时有 必要将学生的奖惩、生理特点、心理变化、生活习惯、学习方法、学习成绩等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孩子们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隐 私权问题也应受到关注。既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 ,如何才能使三者并行不悖,是社会需要讨论的一大问题。一、 隐私权的形成沿革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在人类由动物中脱离而出之时,用树皮、树叶遮住下体可以说是人类羞耻之心最初萌发。在原始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公开化的,过着群居、群食、性行为也是公开化的生活,那时的人类社会相对说是没有隐私可言的。但当人类萌发了羞耻意识后,两性的性行为开始秘密进行,但那时人类的隐私只限于人体特殊部位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但已经具备了隐私的基本特征,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当代隐私的主要内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内容也更加丰富,但大都是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的延伸,涵盖了住所、个人生活等方面。但这一时期的隐私观的最大特点是统治者享有无限隐私受到严密保护,而被统治治者几乎无隐私可言。古代中国对统治者的隐私有严明法律保护规定,秦开始设有窥宫者斩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统治者隐私观的成熟,只是没有针对百姓大众进行保护。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具体体现了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权利,其内容极其广泛,几乎概括了有关隐私的所有内容。这一时期的隐私权的特点是强调平等,全体人民一律平等地享有隐私权,但也认为不存在绝对隐私,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必要限制。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隐私权已具备了相当的内容,是当代隐私权的雏形。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的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就是一句话:“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开始在实务中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是第一个隐私权的判例法。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法律侧重于姓名、肖像方面的隐私保护。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正式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至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的这些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着重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64条规定,被告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0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30条对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要保密。《律师法》第33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规定了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该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一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第一次出现“隐私权”这个概念是1993年3月31日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第30条第二款:“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的隐私权。”国家旅游局2002年4月5日颁布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也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该规范第16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卫生部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就医者的隐私权,该办法第21条:“美容机构应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一直主张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目前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二、 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这样一些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隐私。第三种定义,很准确地描述了隐私的含义,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是保护的客体。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一)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有人主张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把商业秘密与隐私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反之,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质询,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但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虽不得向社会公布,但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然如果因此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俗称个人情报、个人资讯,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身高、三围、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住址、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侵犯记录、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如女性的乳房一般认为是性感器官。此外,个人居所、行李、公文包、学生书包、日记本、衣服口袋、个人通讯器材等也属于私人空间。(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婚外性关系涉嫌破坏婚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等犯罪时,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聘模特、特殊招工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阴私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三、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和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一) 隐私隐瞒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的破裂。这种隐瞒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二) 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如为创作文学作品,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艺作品;还如利用自己的身体,客观的进行绘画、摄影;女性利用自己三围、身高、体重优势应聘模特等等。但隐私利用权必须是合法利用,如果是非法利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在网络上散布自己的色情、淫秽日记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非法利用隐私。(三) 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四)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权利主体以自己决定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方式、传播的范围等。二是准允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如允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了解自己的经历、活动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新宝将不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十类: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张教授的上述分类基本囊括了侵害隐私权的所有表现形式,但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总之只要侵犯了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行为,都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学校也存在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如北京原119中初二一女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隐私权告赢班主任的消息,在中小学生中引起过强烈反响。在教育界,随意公布学生违犯行为内容,对学生早恋公开批评通报、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如湖南一所大学6男6女在宿舍同宿,学校将其行为向全校公布,造成很大的影响,后来12名学生以隐私权受侵害起诉学校。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隐瞒权,如得不到遏制,将使学生的心灵受到创伤,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四、隐私权的保护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构成隐私权的要件只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足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兼用公平责任原则。个人隐私为绝对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他人有不可侵犯之义务,故无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违法造成了权利主体的侵害事实,行为和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侵权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要认定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困难,往往权利主体难以举证侵权人的主观动因。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只要该侵权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或授权,即可确认行为违法(司法机关依法搜查、查询帐户、进入住宅等行为之外)。对于损害事实,由于隐私权的特点,其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主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故只要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可确认具备损害事实。对于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直接引起还是间接引起都涵盖在内,这种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对于侵害隐私权构成的最主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近年来,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彩民买彩票中大奖,他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姓名、住址等),但其他彩民认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公布中奖者身份等。还如一名女青年因婚前性行为怀孕流产后心存恐惧造成心理障碍,到心理医生处就诊时在医生保证不泄露其隐私的情况下将事情告诉了医生,但在治疗过程中女青年病情加重至病危送医院急诊,心理医生为抢救病人向医生及家属说了女青年的流产情况,医生对症下药才挽回女青年的生命。后来该女青年未婚流产的事传开后准备起诉心理医生。这是一个典型的隐私权与生命权或说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故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公民知情权的原则、范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耳其、日本等国家。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采取间接方式的国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我国民法也没有承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司法实践中都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德国、台湾等的做法,从间接保护方式逐渐向直接保护方式转变,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现今各国普遍采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有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实际情况全部赔偿。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目前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瑞士等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仅仅停留在民法保护上,而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其他国家就更不用谈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同理,一旦公民隐私权受到他人故意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各国刑法对此种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同的只是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处罚,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如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刑法》252条、253条: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着两条罪名可以说是我国以刑法保护方法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已有从刑法角度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图,那么是否可以在有关《刑法》修正案中对类似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均以252条的方式给予明确,因为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的保护,而单把属于隐私权中的信件隐私作为特殊保护,这种“不平等待遇”是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的。总之,隐私、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没有什么现成的可以照搬照用的东西,都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从理论到实际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还需要社会各界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公民权利保护的趋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得不列入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希望到不久的将来,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的合法隐私权。
任何人都应该有隐私,这是法律规定的~~~侵犯别人隐私权是违法的
1、树立隐私意识。要清楚的认识的哪些属于隐私哪些不属于,并学会尊重他人隐私。2、加强责任意识和信誉意识。与朋友分享隐私时,要擦亮双眼,选择值得信任的人。3、加强隐私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加把锁。4、掌握网络安全运行知识,避免自己的隐私在网上扩散。有同样问题了在百度。赚点小分分,别见怪。
浅说尊重隐私 “我心中有个小秘密,不能告诉你”。这句歌词唱出了我的心声。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说到隐私权不得不提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和孩子的沟通机会越来越少,家长不知道自己孩子的内心世界,所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在他们眼中那些都是关心孩子的表现。可孩子们并不这么想,他们以为家长不尊重他们,不留一丝属于自己的空间。例如:翻日记,私拆信件……这些行为被孩子发现后就会和家长闹矛盾,说家长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而父母呢,却总拿知情权当挡箭牌。为什么他们不能体谅对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交流一番,这样,效果不是会更好吗? 是,我们的确享有隐私权,当我们看到某些事情或某些事物的时候,脑子里的确有些想法,如果不是太过分,我们可以保留不告诉父母,但也不是完全的封闭。如果长期这样下去,我们不得不走歧路,不得不会有些不好的想法,所以这样看来我们确实应该和父母谈谈心了。再说父母,总觉得我们还是小孩子,社会经验少,锻炼得少……害怕孩子走歧路,可他们有没有想过他们给孩子的这种爱算哪种?明明是溺爱嘛。以为不了解孩子,想让孩子把所有想法都向他们吐出来,为什么他们不能让孩子有点自己的想法?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互补的,两者享有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样的,希望我们每位中学生都把自己的父母当成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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