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完全是个纯理论式的论文?!还是要编程的?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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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证系统认证协议的设计与分析 摘 要 认证协议是身份认证系统最关键的部分,研究和分析系统认证协议,是保证网络安全通信的必要条件。Kerberos是一个典型的认证协议,其使用专门的服务器进行统一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但是由于当初使用环境的原因,并没有使用公钥体制,这影响了系统的扩展性和易管理性。本文描述了一个身份认证系统认证协议的设计思想,使用公钥对kerberos协议进行了改进,并使用BAN逻辑分析了协议的安全性。 关键词 身份认证,认证协议 认证协议是身份认证系统最关键的部分,它直接影响到系统效率、安全性等等。Kerberos是一个典型的认证协议,其使用专门的服务器进行统一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但是由于当初使用环境的原因,并没有使用公钥体制,这影响了系统的扩展性和易管理性。本文描述了一个身份认证系统认证协议的设计思想,使用公钥对kerberos协议进行了改进,并使用BAN逻辑证明了协议的安全性较高。 1 Kerberos协议分析 Kerberos是一个典型网络安全认证协议,它是应用对称密钥来对客户机(Client)/服务器(Server)应用程序作精确鉴定的。Kerberos主要为网络通信提供可信第三方服务的面向开放系统的认证机制。每当用户(Client)申请得到某服务程序(Server)的服务时,用户和服务程序会首先向Kerberos要求认证对方的身份,认证是建立在用户和服务程序对Kerberos的信任的基础上。在申请认证时,Client和Server都可看成是Kerberos认证服务的用户。为了和其它服务的用户区别,Kerberos将用户和服务器统称为参与者(Principle)。因此Principle既可以是用户也可以是某项服务。认证双方与Kerberos的关系用图1表示。 图1 Kerberos之间的认证关系 当用户登录到工作站时,Kerberos对用户进行初始认证,通过认证的用户可以在整个登录期间得到相应的服务。Kerberos既不依赖用户登录系统的终端,也不依赖用户所请求的服务的安全机制,它凭借本身提供的认证服务来完成对用户的认证工作。而时间戳技术被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重放攻击(Replay Attack)。 Kerberos建立并保存本网络域中每个参与者的名称及其私有密钥的数据库,这样仅有参与者和Kerberos数据库掌握该参与者的私有密钥。使用私有密钥,Kerberos可以对参与者进行身份认证。另外,Kerberos还会随机生成一个会话密钥用来对通信双方的具体内容进行加密。 Kerberos存在以下局限性: 1)原有的认证服务可能被存储或替换,虽然时间戳是专门用于防止重放攻击的,但在票据的有效时间内仍然可能奏效,假设在一个Kerberos认证域内的全部时钟均保持同步,收到消息的时间在规定的范围内(假定规定为5分钟),就认为该消息是新的。而事实上,攻击者可以事先把伪造的消息准备好,一旦得到票据就马上发出伪造的票据,在这5分钟内是难以检查出来的。 2)认证票据的正确性是基于网络中所有的时钟保持同步,如果主机的时间发生错误,则原来的认证票据就是可能被替换的。因为大多数网络的时间协议是不安全的,所以,分布式计算机系统中这将导致极为严重的问题。 3) Kerberos防止口令猜测攻击的能力很弱,攻击者通过长期监听可以收集大量的票据,经过计算和密钥分析进行口令猜测。当用户选择的口令不够强时,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口令猜测攻击。 4)Kerberos服务器与用户共享的秘密是用户的口令字,服务器在回应时不验证用户的真实性,而是假设只有合法用户拥有口令字。如果攻击者记录申请回答报文,就易形成代码本攻击。 5)实际上,最严重的攻击是恶意软件攻击。Kerberos认证协议依赖于Kerberos软件的绝对可信,而攻击者可以用执行Kerberos协议和记录用户口令的软件来代替所有用户的Kerberos软件,达到攻击的目的。一般而言,装在不安全计算机内的密码软件都会面临这一问题。 6)在分布式系统中,认证中心星罗棋布,域间的会话密钥数量惊人,密钥的管理、分配、存储都是很严峻的问题。 2 认证协议初步设计 Kerberos在最初设计时避免采用公钥体系,这是因为当时应用公钥体系的某些条件不完全成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目前采用公钥体系的一些条件已经具备或者正在具备,特别是从将来的发展来看,将公钥体系结合进现有的系统中去是一种趋势。从对于Kerberos的局限性分析可以看出,其很多缺陷均是由于单独采用对称密钥技术造成的。如果能将公钥技术有机地融合到Kerberos中去,便能克服其保密性不强,扩展性差等缺点。基于这种考虑,这里设计了一个认证协议。在此协议中使用代表用户访问次数的“共享变量”N来防止重放,符号表示说明: ◆CA:认证中心; ◆AA:认证代理服务器(Authentication Agent); ◆C:客户端(Client)唯一标识; ◆S:应用服务器(Server)唯一标识; ◆PRIx:X的私钥; ◆PUBx:X的公钥; ◆CERTc:C的证书序列号; ◆(Info)SIGNx:用X的私钥对信息Info签名; ◆(Info)ENCpubx:用X的公钥对Info加密; ◆(Info)K:用对称密钥K对Info加密; ◆Ts:认证代理为用户C访问服务器S而颁发的票据; ◆Nc:用户端C保存的一个整数,记录用户访问次数; ◆Ns:应用服务器S所保存的用户访问次数,用于防止重放; ◆N:协议消息中使用的用于防止重放的整数,其值由Nc决定,在此称之为“同步变量”。 协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票据请求 当客户端C想访问服务器S时,客户程序要求其输入私钥口令,以便将私钥文件解密,如果私钥口令不正确,则禁止用户进一步的操作。如果正确则发送Ticket_req消息到认证代理AA: C->AA:(C,S,N)SIGNc,CERTcTicket_req消息的具体构造过程如下: 用户取得本地所保存的Nc,然后使N=Nc 1,而后对用户标识C和要访问应用服务器S使用C的私钥签名,此签名可以证明自已的身份。为了便于身份的认证,客户端还需要将自已的证书序列号CERTc传送给AA。参量N的使用主要为了保持用户发送信息的新鲜性,当请求发送完之后,为了下一次会话做准备,需要使Nc=Nc 1。 2)票据发放 当认证代理服务器AA收到Ticket_req消息后,首先根据CERTc从CA或本地缓冲取得用户证书,利用CRL完成对证书有效性的检查。如果证书验证通过,则从用户终端C的证书中取得其公钥PUBc,用此公钥来验证C对信息(C,S,N)的签名,如果签名验证失败,则向客户端发送验证失败消息。签名验证通过后,AA找出C要访问的服务器S,检查其是否有对服务器S的信 息的访问权限,如果权限满足,将产生Ticket_rep消息: AA->C:Ts,((Kcs,N)SIGNAA)ENCpubc 其中Ts=((C,S,Kcs,N)SIGNAA)ENCpubs为用户用以访问服务的票据 Ticket_rep消息的构造过程如下: AA首先产生一个会话密钥Kcs,用于构造票据Ts,在Ts中要加入用户C的标识,以说明此票据为用户C所拥有,其他人不能使用;加入S说明此票据的目的是用于C向S发出的访问;而后还要加入N以保证票据的新鲜性;然后将这些信息签名,证明是由AA发出的,其它人不能假冒或篡改;最后用S的公钥将其加密,使得其它人不能查看其中的会话密钥Kcs。 Ts构造完后,还要将会话密钥Kcs通知用户C,与对票据Ts的处理相似,首先将其用AA的私钥签名,然后用C公钥加密以防止其他人查看会话密钥Kcs。为了保持其新鲜性,在其中加入了N。 3)服务请求 当用户收到Ticket_rep消息后,用户C利用自己的私钥解开((Kcs,N)SIGNAA)ENCpubc,用户检查得到的N,看N=Nc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证明了其新鲜性;如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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