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执行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
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
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破产人的收入分配、消费、职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专业的管理人负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所以,这三年即使有赚钱,也要优先进行还债。
在消费方面,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跟目前对待老赖一样,对出行、高消费、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费行为进行控制。比老赖好一点的是,还可以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二等座。
在职业资格方面,很多职业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发现违规,免责考察期还可能被延长。
四是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如果以上步骤都能熬过,破产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了。这就完了吗?想得太简单了,以后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产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八年内做过破产清算的,也无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给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那些企图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人,让他们意图落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