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回答限制,很多出处的页面网址不能加上去,见谅。1.中国土壤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地区的污染现状及成因: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其中,一些地区土壤污染已呈严重态势,甚至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1.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是指密度 4.0以上的约 60种元素或密度在 5.0以上的45种元素。As和 Se是非金属,但是它们的毒性及某些性质与重金属相似,所以将 Se和硒列入重金属污染物范围内。污染土壤环境的重金属主要是指生物毒性显著的Hg、Cd、Pb、Cr以及类金属 As,还包括具有毒性的重金属 En、Cu、Co、Ni、Sn、V等污染物。当前最引起人类关注的是 Hg、Cd、Pb、Cr、As,它们被称为“五毒”(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研究进展)。土壤中重金属的来源是多途径的,首先是成土母质本身含有重金属,不同的母质、成土过程所形成的土壤含有重金属量差异很大。此外,人类工农业生产活动,也造成重金属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现状与防治方法)。我国 Cd 污染的土地涉及11 个省市的 25 个地区。 如江西省某县多达 44 % 的耕地受污染,形成670hm2 的“镉米”区;沈阳某污灌区农田土壤中 Cd 含量高达 130mg/kg ;成都东郊污灌区内米中含Cd 量高达165mg/kg 。 农业部农业环境监测总站 1996 ~ 1998 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污灌区 Cd 污染面积最大,占重金属超标面积的569 % ,而农产品 Cd 超标率达102 % (曹仁林等,2001)。我国各大城市的耕地土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Cd 污染,其中沈阳市郊区和西安污灌区土壤 Cd 污染尤为严重,如沈阳市农田土壤中Cd 含量为088mg/kg ,西安污灌区土壤中Cd 含量为0628mg/kg(土壤镉污染特征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技术机理)蛐岩县主要的土壤污染物为Mg和B.43%的采样点土壤 Mg含量达重度污染水平,最高超标21.16倍.仅有 211和 238两个采样点达到清洁标准;而 B的污染似乎更为普遍,所用采样点土壤 B浓度超标,50%的样点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其原因是 在岫岩县石唐、偏岭、风源等区域.分布有众多的衰 3 蚰岩县土壤捡剥统计值殛帚染指矬国营及乡镇、个体 经营的采矿、冶炼企业,以轻烧 Mg、重烧 Mg为主要工艺的菱镁矿加工业排放 出大量 MgO、SO2等 污染物./vlgO 白色粉末降落地表后,形成 MgCX~、Mg(H0 )2等反应产物,凝聚成大颗粒分散在土壤中,加之该区域土壤 中广泛存在的 MgSO+、MgCl2,形成硬壳覆盖地表,从根本上阻止作物生长.部分地区虽然作物可以生长,但土壤中可溶性 Mg被作物吸收,对人及其他生物的健康形成较大的威胁.而 B污染也是由于B矿点源污染所致(辽宁东部山区土壤污染状况与防治对策研究).稻米对于镉污染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玉米、大豆等其他的作物品种在各种人为因素中,则主要包括工矿业、农业和交通等来源引起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现状与防治方法)。2.污水灌溉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已造成大面积农田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 20 多年后,污染耕地2 500多 hm 2,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 5~ 7m gö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13 万 hm 2 农田受到污染。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 700hm 2 , 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 333hm 2 的土壤被污染, 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 46%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 大约 60% 的土壤和 36% 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早在 30 年代 ,就有抚顺炼油厂污水排入浑河灌溉水稻的记载。到了 50 年代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北方一些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于水资源比较紧张,为了充分利用污水的水肥资源,污水灌溉被大面积采纳、推广,这对促进当地农业的粮食生产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了1983 年,污水灌溉面积达到 2 ×106 hm2 。然而,由于长期的污水灌溉 ,土壤 —作物系统的污染逐渐暴露出来,为了解决这一土壤环境问题,污水的土地处理系统得到了应用和发展长三角、珠三角、辽中南城市群3个典型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典型地区启动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建立健全基于风险评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从污染物的种类和类型上看 ,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未能有效预防导致我国新型污染物不断出现 ,这些新型污染物影响更持久 ,危害更大 ;从污染物的浓度上看 ,污染物的含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些污染物因为无法降解、逐步积累 ,增加还是非常快的。例如 ,有资料表明 ,近年来 ,上海土壤中汞和镉的含量增加了 50% ;浙江南部一些地区土壤中 Cu、Zn等重金属全部超标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部分检出率达100%。辽河流域据介绍,辽河流域是我国传统的工矿区之一,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煤炭、石油、钢铁等工矿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强度高;污染源污染治理水平低,化工、冶金、采矿、制药等行业污染严重,部分企业设备陈旧、落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加之辽河流域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执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污染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有关人士还指出,土壤污染和水污染是相互交替、互相影响的。一方面,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是由于污灌造成的。由于辽河水资源短缺,为解决工农业用水问题而长期进行污水灌溉,使得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了土壤本身的自净限度。另一方面,辽河流域鞍山、辽阳等地是全国闻名的工矿区,常年的矿产开发造成一些矿区土壤污染非常严重,通过水体的冲刷,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有毒物质加速了河流的污染。有专家指出,在资源和重工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下,工业生产的污染程度相对会比较高,治污难度大;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企业安装、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防不胜防;同时,地方政府重地区GDP轻环境保护的意识依然存在,对污染现象听之任之。对于辽河而言,其治污问题面临更多重的考验——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依然持续、东北老工业基地亟待振兴的形势下,一方面辽河流域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问题严重,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在2008年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席卷之下,地方政府面临着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增加的巨大压力,一切工作的中心都集中到了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上来。环境治理面临着让位于经济发展而被忽视的问题。对于几十年污染“积重”的整个辽河流域,有人表示担心,“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根本不管所谓的环境污染,这么几十年下来,才造成整个流域污染情况严重。如果这一点不改,只是沿着‘污染——治理——污染’的老路子,最后只能是越治越污,环境越来越坏。”一. 长三角根据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在南京郊区蔬菜基地做的定点测试,仅有40%的土壤处于安全等级,而30%的土壤已经受到污染。而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全省Ⅰ类和Ⅱ类土壤占调查区总面积的82%,其余18%的土壤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区域内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加上疏于防治,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通过多种渠道向土壤系统转移、残留,是形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近期,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139名村民被查出血铅严重超标,元凶是建在村里的一家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蓄电池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污染面积只有几百万公顷,而现在已经超过一千万公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研究,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两千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此外农药、抗生素、病原菌等也成为土地污染的来源。土壤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外,更为严重的是土壤对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镉等富集到作物果实中,人或牲畜食用后发生中毒。 如我国辽宁沈阳张士灌区由于长期引用工业废水灌溉,导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3.固体废弃物堆放 另外,在农田中,由于化肥的不合理施用,农药喷施和 地膜等造成的污染也相当严重。2. 地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政策等方面的需求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环保总局在京召开首次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且污染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污染防治基础薄弱,地方土壤保护工作防治措施缺乏依据和方向,状况不容乐观,面临诸多挑战。同时,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非常欠缺,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尚未形成,法律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是实现土壤环境保护的最主要途径,它对保护土地质量,维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壤污染现状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保障)。虽然若干法律中一些零星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农业用地土壤污染仍有继续加重的趋势,说明现行立法有限条款的粗略性规定不可能有效防治现代农业技术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满足不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而法律的“真空”状态则会进一步滋长土地资源的滥用现象,加剧土壤污染问题(浅析我国土壤防治的法律问题)。在长三角地区环保工作中,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徐光华指出“缺乏相对统一的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是长三角地区环保工作目前的软肋。”区域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类环保问题,通常都很难靠一地的政府来解决。要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两省一市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起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启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区域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制定,长三角土壤污染后果堪忧)。因此,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土壤污染防治保护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健全和完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混乱。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对于土壤的法律保护,实行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管理体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对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在这种体制下,管理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而且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由于土壤污染的来源多样,情况复杂,所以除了职责最多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有环境行政监管权力外,许多其他的部门如水利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管理权限(我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的监督权,同时对于各个执法部门之间在土壤污染处理上应当如何相互配合的重要问题也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土壤保护的执法当中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不到位,甚至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降低了土壤保护的整体实效,损害了土壤保护的整体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之间如何监督协调没有具体规定,并且在实际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中地方情况差异较大,出现的许多污染问题无法很好的得到解决,从而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争权推责(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可以说,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不仅严重影响了治污的效率,也浪费了诸多的行政管理资源。另外,在我国大多数基层地区尤其是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摆脱贫困的愿望强烈,大多领导干部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首要目标,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会牺牲环境来图发展(防控农村土壤污染的迭律对策研)。因此,我国在对土壤污染管理及执法上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最后,土壤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强。目前,虽然我国土壤污染比较严重,污染情况时有发生,但涉及土壤污染诉讼的案例却很少,从仅有的几个案例中,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壤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和赔偿的条例规定,对企业也没有任何约束,即使土壤被污染了,也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2006年8月,甘肃省徽县发生的“铅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时,这个县水阳乡的两个村庄共有368人查出血铅超标,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149人。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位于这两个村庄附近的一家铅冶炼厂是重要污染源,造成当地土壤、空气和水体污染。虽然这家工厂后来被勒令关停,但如何给那些遭受污染损害的村民以有效的补偿,如何从根本上转变那种以群众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却是一个难题。(邱林,中国1/5耕地受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系国家行动。另外,在农村环境诉讼中,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我国农民是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发展的牺牲品,长期处于经济的困窘之中,他们的收入大多仅能勉强维持生计(防控农村土壤污染的迭律对策研)。与此同时,土壤污染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是长期的也是巨大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诉讼费用直接与诉讼标的额挂钩 ,且实行诉讼费用预交制度 ,农民很有可能会因为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得到司法保障(我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 12月 20 日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民吉村十三户农民向大庆市中院起诉 ,要求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土地污染损害赔偿518431. 06元。本案中十三户农民的土地污染发生于1993年 ,但是当年只给付原告青苗补偿款。由于农民对土地是否被污染不懂 ,在 1999年前没有提起诉讼 ,但一直以上访的形式找镇政府、土地局以及被告单位要求解决 ,虽在 1999年 11月 4日达成协议 ,但未实际履行。1999 年 12 月 ,原告向大庆市农业局申请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取样化验鉴定。2000年 1月农业局进行了取样 ,并由市农业局送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01 年 5 月农业局根据检验结果又组织五位专家现场勘查 ,做出鉴定意见:已造成受污染农田土坡次生盐渍化 ,对农作物已造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该案件从 1999 年 12 月到 2003 年 12 月 ,经两级法院长达四年的审理 ,最终法庭调解结案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59607. 38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庆中院以原告超诉讼时效为由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不服 ,但由于农民多年未耕种土地无收入没有上诉费用 ,为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 ,由代理人交上诉费 10196. 00元 ,才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一件土地污染损害赔偿案的艰难诉讼)。因此,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应在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细化、扩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和管理。从法律上,对污染灌溉、工矿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化肥农药等土壤污染物及污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当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制定相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制度,确立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相关的制度。(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论文)。3.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和典型模式、政策建议由于土壤污染的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土壤环境保护应遵循 “防重于治”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对未被污染的土壤采取预防措施,要控制或消除污染源;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则要采取积极治理措施 ,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我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现状与展望)。土壤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相当困难,相对于污染物在土壤-植物系统中含量、行为、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毒理、代谢模式和与重金属有关的流行病等方面的研究,土壤污染的治理与管理研究要薄弱得多,大多数治理方法尚处在试验阶段,再加之考虑到治理费用等问题,能应用的成熟方法目前很少。总结出现的各类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大体上可分以下四类:1.工程措施(包括客土、换土、翻土、去表土、隔离、热处理、电化学方法等)此种方法效果好、稳定,是一种治本措施,适用于大多污染物和多种条件,但一般在小范围内较实用,且代价昂贵,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或其他介质的潜在污染。近年来,把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进土壤治理过程中,开辟了土壤污染治理新的途径,如磁分离技术、阴阳离子代换法等(土壤污染治理方法研究)。2.化学措施施用改良剂、抑制剂等降低土壤污染物的水溶性、扩散性和生物有效性 ,从而降低污染物进入生物链的能力,减轻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危害()。例如:在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中加入石灰、矿渣等碱性物质,使重金属生成氢氧化物沉淀。或添加膨润土、合成沸石等交换容量较大的物质来钝化土壤中的重金属等。3.生物措施生物治理方法有着物理治理方法和化学治理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处理费用低,其处理成本只相当于物化方法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②处理效果好,对环境的影响低,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破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土壤环境;③处理操作简单,可以就地进行处理。基于这些优点,应用生物修复已成为当今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的一大热点(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研究进展)。生物措施是利用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与此措施相对应的新兴学科“环境生物技术”方兴未艾。应用现场污染治理的生物措施始于 1989 年 3 月,美国阿拉斯加海岸被石油污染,采用了两组亲脂性微生物后,使其净化过程加快了两倍。早期生物治理采用的主体生物类群多为微生物。最近,植物修复正成为生物治理措施中的一个亮点。植物对污染点的修复有三种方式:植物固定、植物挥发和植物吸收。研究表明,利用适当的植物不但可去除土壤环境中的有机物,还可以去除重金属和放射性核素。超累积植物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者追寻、筛选的目标。我国对植物修复和超积累植物的研究已有良好的开端(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例如,在土壤重金属镉污染的植物修复研究中,通过大量筛选研究发现,十字花科芸苔属植物(Brassica spp.)中的很多种或基因型具有较强的吸收累积 Cd特性。我国广泛种植的油菜()就是该属植物,其中某些品种或基因型在累积 Cd 方面可能很高。筛选并种植可食部位低积累 Cd 作物品种(低吸收或低转移),通过作物互做(间作、轮作)减少作物对Cd 的吸收等植物修复方面的研究也需做进一步研究(土壤镉污染特征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技术机理)。4.农业措施包括增施有机肥提高环境容量、控制土壤水分、选择适宜形态化肥和选种抗污染农作物品种等。另外,国外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开展得较早 ,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污染土地识别、评价和处理体系 ,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土壤保护实践在世界范围内极具代表意义。在国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保护的立法经验很多。美国于1985年和1990年修订的《农业法》希望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同时保护资源与环境,实现“持续农业”的发展。另外,1990年在联邦政府实施了“保护计划”管理。1987年为了控制农业水源水质而制定了《水质法》。欧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土壤保护政策,但现有许多欧盟立法都与土壤保护有关。如《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对农用污泥作出了规定;《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要求废物在处置时不能污染土壤;2004年底前,提出《关于堆肥和生物废弃物指令》,其目的是为了控制潜在的污染,并鼓励使用被批准的混合肥料,等等。日本已经建立了由预防对策和治理对策构成的土壤环境保全体系。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1970)、《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86)、《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1)、《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等等。《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化,以前无法计算的环保社会效益可体现为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此种趋势表明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已经呈现出新的阶段特点[3]。这些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重视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虞锡君向记者介绍道,生态补偿机制,又称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主要原则就是“污染者付费”和“保护者受偿”——由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国外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成功案例——1972年,美国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目的之一就是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来刺激私人资本投资于土壤清洁治理。根据美国政府的报告,其直接结果是吸引了34亿美元的私人投资,8000个受到污染的棕色地块恢复了生产能力。虞锡君表示,在区域联动的基础上确立土壤生态直接补偿制度,或许是我们目前值得努力的方向(长三角土壤污染后果堪忧。)郑进华 彭 强 郑晓琴.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A],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兰州)论文集高拯民.我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现状与展望lJ1.土壤学报,1989,26 (3):262-272.
人为什么会老?简单的说,老化是人体“氧化”的过程。什么叫“氧化”,举个容易懂的例子,就像铁会生锈,原本平滑坚固的铁,在空气中长时间与氧发生反应,便氧化形成生锈的铁。氧化会破坏物体原本的结构而变质,氧化的反应,有很缓慢的,如人类的老化现象;也有很快速而激烈的,如物品着火燃烧,便是物质与氧产生激烈化学反应的另一种氧化现象。氧不仅是人类每天必须呼吸的气体,而且人体全身的每一个细胞时时刻刻都需要氧气的存在才能存活。那么为什么又说“老化”是一种气化的反应呢?简单来说,存在人体内的氧,其实可分为“好氧”和“坏氧”。“好氧”即是一般所说的氧分子,它就是提供人体细胞及生理活动所需要的氧,在这种“好氧”分子的周围所围绕的是成双成对的电子,好似万事万物多以成双成对比较安定。然而,由于外界因素如环境污染、辐射或外伤等因素,让自然界及个人体内产生了所谓的“坏氧”。“坏氧”带有一个或多个不成对电子,因此极为不安定。不安定的坏氧还会与其它本来安定的原子或分子产生反应,结果让许多本来处于安定状态的化学结构也变得不安定了。这就好像说缺钱的人偷了你的钱,于是你因缺钱再偷别人的钱,结果,被你偷了钱的人也一样缺钱再去偷别人的钱,一团混乱的连锁反应因而发生。而这里所比喻的“钱”就是“电子”,而缺钱的人便是“坏氧”及带了一个或多个不成对电子的化学结构,也就是现代流行病学最流行的名词“自由基”了。然而,“坏氧”是不是真的很“坏”,如果以它足以在人体内消灭外来物或抵抗微生物侵害来看,有时它的产生也是有必要性的,这也是为什么人在生病或外伤时体内自由基也会特别多的原因。文明加速自由基产生其实人体本身有能力去调整自由基的浓度,太高时,体内会自然地分解出如SOD(超氧化歧化物酶)等抗氧化物质来将它清除。然而,随着科技工业的日益发展,加上人类生活形态的调整,工厂、汽车排放许多废气,核能辐射、化学物质、药物的服用,抽烟、喝酒、生活压力过大等因素,使人体内接受到或自我产生的自由基浓度渐渐高于体内本身制造抗氧化物的能力。本来,人体自然老化的时间应该是近百年,但由于自由基的大量产生,使得原本安定正常的细胞膜表面结构开始了不安定的连锁反应,于是,慢性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以及癌症等疾病罹患率逐年上升,使得原本缓慢的氧化作用所产生的“老化”反应,似乎在文明环境的催化下,加快了许多。抗老防衰的保健产品抓住了人类“怕老”的心态,援引衰老理论为包装,抗老防衰的保健产品正开始在市场上促销,至于效果如何呢?恐怕只能用“有真有假”这四个字来形容了。基本上,以简单的原理来分,具有抗衰老功能的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具有抗老、防老功能的抗氧化产品,如维生素C、E、β胡萝卜素、麦苗精、葡萄籽萃取物、绿花椰菜汁、绿茶粉等;另一类则是针对老化所产生的机能性物质,补充人体需要而正在减缓或消失的物质,如胶原蛋白、胎盘素、去氢表雄酮(DHEA)等。何时开始抗老措施“老化”其实是一种岁月时间累积出来的结果,它不是病,只是生物与外在环境长期互相作用的结果。那么,什么是防老抗衰的最佳时机呢?虽然中国俗语有“返老还童”的说法,但是这个梦想是从来不曾发生过。一旦你已经变老,要将衰老倒转,抗老便是“为时已晚”,因此“防老抗衰”应从年轻时就得开始。另外,是否中老年人才需要抗老化吗?其实不然,预防老化的保健观念若能在年轻时就建立,及早预防过度氧化的发生,要比在老化已经发生之后再希望一夕回春来得实际。如何选择防老保健品在选用防老保健品前,我们须强调的是均衡营养的三餐、每餐八九分饱、每天运动,及预防体重过重等都是医学界一再证明最有效的养生防老的基本策略。还有,烟酒应尽可能避免,因为二者都具有明显加快细胞氧化的作用。有了这些基本的养生习惯后,再来服用具有“防老抗老”作用的保健食品,才是真正的“锦上添花”而非“舍本逐末”的作法。选择安全、有理论依据,及适合本身体质的保健品是很重要的。以一般40岁以下的人来说,选择服用含维生素C、E、β胡萝卜素等的抗氧化维生素,合并一些抗氧化成分的有机植物制品,如绿色的麦苗汁粉、十字花科植物如绿色花椰菜汁等产品,每天坚持服用,使体内自由基的浓度逐渐下降,使免疫系统正常化,大约三、五个月左右,即可见效。如果是原本经常感冒、容易疲劳的体质将渐渐改善,若以补充抗氧化产品维持健康是不应中断的,因为人不可能脱离这个充满自由基的大环境,即使因服用抗氧化物质而降低体内的自由基浓度,但在外界环境依然未改善的情况下,一旦卸下了防护措施,身体的自由基浓度还是会再度上升。还有一点应特别注意的服用原则就是,维生素制剂应于饭后服用,而含抗氧化成分的植物萃取制品则应于饭前空腹服用,效果较佳。至于像胶原蛋白、胎盘素、去氢表雄酮(DHEA)等,效果尚在评估阶段,除化妆品外,都必须慎用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将他们带在身边而被留在家乡由亲属照看,与父母长期分开居住及生活的儿童。[1]在留守儿童的家庭中,父母需外出到城市打工来养家糊口,但由于无法担负过高的城市生活成本而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家中。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与父母长期的分开而缺少必要的情感沟通、思想指导和观念的塑造,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伤害。
一、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类型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将他们带在身边亲自照料,只能托付给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亲属照抚。有的父母双方都不在留守儿童身边,像这样的儿童被称作为完全留守儿童,他们一般靠隔代监护(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亲戚监护;还有的父母双方一方留在家中照顾孩子,像这样的儿童则被称作半留守儿童,他们一般靠一方父母监护。
(二)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的情况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无法与子女进行更多的交流和沟通,他们只能通过电话或网络的形式进行交流和沟通,而网络在农村又没有得到广泛普及,所以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系是屈指可数的,即使联系了,父母更多的是物质层面的关系,对教育、心理及精神层面的关系是极少的。
(三)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显示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学习及生活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更多的表现为负面的影响,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由于时间上和距离上的长期阻隔,父母监护、督促力度的下降,留守儿童的学习自觉性本身又不高,进而就会出现学习没有动力,没有目标,甚至产生厌学的情绪,但有较少数的留守儿童都能体谅父母的艰辛,想通过学习来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留守儿童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自信心不足,自我认知能力差,一般低于非留守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问题
(一)心理方面
健康心理的形成需要良好的家庭氛围,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然而留守儿童缺乏与父母的沟通与交流,缺乏关爱,不敢向外界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内心的情感,这使他们逐渐形成了孤癖性格和自卑的心理。[2]一些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亲人的关爱,逐渐地变得冷漠和自私,他们对亲情冷漠,父母在他们生活中甚至只扮演着“提款机”角色,因此,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消极悲观,容易产生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扭曲心理,这使得他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受错误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影响,容易产生偏狭的认识和过激的举动。
(二)品德方面
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的管教,不能感受父母在情感上和生活上给予的关心和爱护,在价值观念形成、思想道德塑造及行为规范方面都缺乏应有的理论性指导,加上隔代教育本身存在的许多弊端,只重视物质生活上满足而忽略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又因为农村教育环境的特殊性,留守儿童在思想道德、行为习惯上极易产生不良行为。再加上青春期的叛逆,留守儿童容易放任自流,不服从管教,违反校纪校规,沉迷于网络,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左泽华调查发现,13%的留守儿童平时有说谎的习惯;15%的人有过偷人钱物、破坏公物、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刑事犯罪青少年中留守儿童的比例约20%。留守儿童正处于身体、心理的成长关键期,如果父母、学校、社会不能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帮助,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极易偏离,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学业方面
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于处于学习黄金时期的儿童来说是必要的,能使孩子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业上进而不断取得进步,但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有效的监督和管教,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难以形成良好的习惯,经常发生学生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逃学、打架、辍学等不良现象。根据河南省后关庄2013年的调研结果,农村中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率仅85%,在初中辍学学生中,留守学生所占比例较高。成绩中等偏下和较差的占,成绩优良的只有9%。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留守儿童产生厌学情绪,成为辍学学生中的新群体。另据针对河南省驻马店市8所农村初中的抽样调查,初三年级32个班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结果显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方面有很大的差别,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平均优秀率仅为,而非留守儿童则高达。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的'差距表明,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学习的自觉性还没有形成,他们正处于独立人格、良好性格以及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逐渐形成的最佳阶段,因此,父母的关爱、监督是孩子在学习上取得进步的重要前提。
三、留守儿童教育的影响因素
(一)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孩子降生,家庭教育就已经开始了,对于孩子来说是教育的第一站,父母的行为和生活习惯等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因此家庭教育是孩子这一生中受教育最长的也是影响最深刻的。父母的视野、见识、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等往往对下一代的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孩子价值观念的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以及处事原则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家庭因素对于孩子的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他们长期与父母分离,父母关爱的缺少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孩子成长来说是极大的伤害,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致使留守儿童的性格不健全。父母很少有时间而且没有时间陪孩子,进而采用放任自由、不予管教的教育方式,这是非常有害的,父母更多的是注重孩子的物质生活方面,而忽略了精神层面的沟通交流,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不利影响。留守儿童无一例外都希望自己有个完整的家庭,留守儿童内心最大的愿望与其父母外出务工所追求的是互相矛盾的,这在客观方面无疑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产生不利影响。
(二)学校因素
假如将教育比喻成一个滑轮的话,轴心则是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间一层是学校教育,是承接轴心和外环的铁球;[3]外环是社会教育,是滑轮正常运转的关键。由此可见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在中国传统的乡村文化中,学校是传播文化的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教师是乡村的知识分子。对于村民而言,学校不仅是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场所,而且也是儿童自我素质提高的场所,是孩子将来脱离土地与农民身份,改变自己命运的阶梯。但是目前在我们的乡镇农村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依然很差。硬件设施简陋,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师资教学资源依然紧缺,一些中小学只设置了基础的文化课程,思想品德、美术、音乐、体育等方面的师资欠缺,学生们在德、智、体、美、劳方面不能全面地发展,大部分学校只重视学生文化课程的学习,搞应试教育,忽略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素质等方面的教育。
(三)社会因素
留守儿童教育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学校、社会和家庭因素。由于留守儿童一般都由隔代监护人照料,很多老人沿袭了他们年轻时照顾孩子的方法,他们只关心孩子的温饱问题。再者这些老人有的年迈体弱多病,有时候还要忙着做农活,所以没有更多的体力和精力去更好地照顾好留守儿童,更别说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心理方面的了解和沟通了,所以一些留守儿童的不良恶习会逐渐形成,而家长全然不知,这就需要学校社会加以监管,据有关数据分析显示,留守儿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上网和打游戏上,他们有的甚至会逃学逃课去网吧,而这些黑网吧明知是未成年人,他们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默许也就是纵容留守儿童在网络世界沉迷,这就需要社会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这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应对措施
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现象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学者、专家的广泛关注,复杂的社会、经济、家庭内部原因是产生留守儿童主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错综复杂,解决这一问题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实际原因而有所调整。
(一)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
留守儿童与正常的儿童相比缺少家庭的温暖,他们需要家庭从各个方面给予指引,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人的一言一行都给予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家长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重视教育,家长教育观念直接影响孩子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另外家长还应该权衡一下外出打工与教育孩子成长之间的轻重关系。对于隔代监护人而言,应该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孩子固然重要,但不能过分地溺爱,过分地溺爱只会害了孩子,监护人还应该多与孩子交流沟通,了解孩子的心理,避免孩子出现情感交流的空白。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特长
学校教育一直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占主导地位,学校是最能及时发现孩子问题的场所,学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加强学校教育以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这样以来,即使留守儿童在缺乏家庭教育的情况下,也能在学校得到全面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教育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校、家庭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教育的配合,加强社会教育。规范社会在教育过程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下,有利于留守儿童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价值观,因此塑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是有必要的,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
总之,对于留守儿童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家庭、学校和社会要联系起来,各尽其能,各负其责,进行及时的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护,保证留守儿童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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