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一)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