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清朝八旗制度妇女犯罪问题?有经济罪,犯上罪,混淆皇家血脉罪,奸情罪等,其原因有女子地位剧烈变化,不合理婚姻制度,女子旧俗不适应发展。
本文深刻剖析清朝八旗满族女性的犯罪问题,她们所生活的社会情况,犯罪的类别,以及犯罪的原因,通过这些分析,全面了解满族八旗妇女的整体情况。要想更全面地了解八旗妇女犯罪问题,我们先了解下八旗妇女所生活的社会情况。
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鼎盛时期,它在政治、经济、疆域、文化等方面发展都超过以往任何朝代,清朝是一个多民族大一统国家,奠定了我国现在版图,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清代妇女的地位和境遇却是最糟糕的,受朝廷统治集权的影响,思想上文化专制,摧残妇女,闭关锁国等一系列对清朝妇女境地产生极大影响。
在封建社会前期,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处于上升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相对缓和,统治者从有利于统治的角度出发,实行一些开明的政策,思想文化方面的管理也较为宽松,而禁锢人性的礼教在理论构建上在逐渐形成,但从社会实践方面来看,礼教对女子的禁锢和影响力相对有限。
这个时期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家庭中还拥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并拥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特别是到了唐代广大妇女还敢于冲破封建道德礼教束缚,在婚姻上争取到了很大的自主权,在政治上出现了多个女政治家,还出现了史上唯一一个女皇帝武则天。
然而,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集权统治越来越高度集中,思想束缚越来越重,当程朱理学被奉为“官学”后,成为束缚女性身心自由的最大利器,其宣传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体系让女性陷入了无法自拔的深渊,女性地位和处境日趋恶化,尤其是到了清代更甚至极。那么,清代妇女地位到底怎样呢?
婚姻方面
清代女性在清代完全没有自主权,完全是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力,清代女子婚姻,必须服从家长和八旗制度下的族长安排,并且要经过官府(牛录)批准,婚姻择偶标准有着严格的门第限制,望族不能与寒门联姻,上层社会不能与底层百姓通婚,女子改嫁被视为耻辱,女子甚至没有改嫁的权利,必须经过本族兄弟的同意才行,这个时期统治者还大力提倡妇女守贞洁烈。
《淸律》对妇女守节规定“守节十五载以上者,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旗。”《清律》对妇女犯罪处罚规定“其夫欧妻,非折伤勿论。”
妻子是否能离婚还得看丈夫的意愿,对于家庭犯罪情况,如果丈夫殴打妻子,不发生重伤情况下不予处罚,而妻子殴打丈夫,则要遭受很重的刑罚。由此可见,清朝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受到多重剥削摧残。
经济方面
在清朝穷人家的妇女,家中财物都是家长的,贵族家妻子可能由较多的嫁妆,但是嫁过去之后,嫁资就属于丈夫名下,与本人没有关系了。在娘家,女子没有与兄弟继承家产的权力,丈夫的遗产由儿子继承,如果没有儿子,宗族会为其丈夫领养或者立后,以继承家业。在清朝,寡妇如果再嫁,命运更是悲催,包括嫁资在内的所有财产都要留给夫家,自己净身出户,妇女不掌握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生活只能依赖丈夫,失去独立人格,成为男人附属。
受教育方面
在清朝处于上层社会的妇女,皇家格格,宗室女子,贵族家庭的女子还能接受一些文化教育,但下层女子接受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在教育内容上,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纲常,对女子注重道德行为教育,既用封建礼教禁锢女性思想,归附女子行为,使其成男子的附庸,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引导下,进一步从思想上摧残女子。
身体健康方面,女子缠足的陋习在明朝、清朝两代达到了顶峰,但这与清朝统治者关系不大,清初统治者也看到了缠足对女子健康的伤害,况且满族八旗妇女历来没有缠足的习惯,朝廷曾一度下令禁止缠足,但最终被强大的思想惯性所推翻。最后,禁止缠足的事不了了之,缠足反而逐渐发展为评价女性美的标准,成为妇德、妇容的主要内容。
《岭南杂记》记载“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大家富室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之,以为良贱之别”
由此可以看出,缠足已经成为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力,成为身份地位的象征,是区别良贱的主要标准。
总之,有清一代妇女地区极其低下,虽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然而妇女自由权利却每况愈下,她们受封建礼教的摧残不仅是心理上,在生理上也遭受迫害。
到了大清时期,这些女性首先以清朝入关前法律和传统习惯慢慢内化为行为准则,在这些准则指导下,女性们一方面演绎着合乎法律和传统道德要求的角色,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女性自我意识逐渐觉醒,开始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和家庭中充当重要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女性不免会有触犯法律、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或者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他们所规定的社会秩序,这就是女性的犯罪。
大清入关前妇女犯罪情况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大清入关前,八旗妇女犯罪情况,时间段为1600-1644年,这段时期是满族正在崛起明朝逐渐衰亡时期,也是满族女性进入中原后逐渐抛弃旧俗改为汉制的过程,也是满族妇女戴上封建礼教枷锁的过程。同时,这段时期,也是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促进女性自我主体意识的觉醒时期,部分女性的思想与传统道德发生冲突,其犯罪行为显著增多。
政治性,清入关前,将政治性犯罪分为谋逆罪、犯上罪、混淆皇家血脉罪、通敌罪等几种。
谋逆罪,清《会典事例》将谋逆罪列为十恶之首“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在大清初年,皇太极时,公主莽古济犯下的就是谋逆大罪,最后被处死。
《清太宗实录》,关于莽古济的记载“于是诸贝勒大臣等,研审得实,会议莽古济、琐诺木阴蓄异谋,大逆无道,应寸磔,上曰,莽古济谋危社稷,殊觉未当,设若凶逆狡计得成,则朕之所有将尽归于彼,于是莽古济伏诛。”
由此可见,即使是皇室公主,犯了谋逆大罪,也要伏法;但这部排除是皇太极自编自导一场事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反对他的势力,扩大自己的力量,而莽古济只是牺牲品罢了。
犯上罪,大清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有一套完整的等级制度,女子稍不留神就会犯了犯上罪而受到处罚。在“犯上罪”成为大清正式罪名前,努尔哈赤时期的“悖乱”罪就包含了犯上罪的内涵。
《盛京刑部原档》记载“祭公时,固伦公主知郡王母福晋来,前去等候,福晋未言而过,祭事完毕,入灵堂,公主欲坐,福晋不依,福晋与公和尔本之母坐于首炕,抽烟,喝茶,未让公主。”清廷法司鞫审得实,郡王母福晋应圈金,公和尔本亦圈禁,上命,罚福晋银千两,公和尔本之母六百两,俱给公主。
由以上可知,固伦公主的地位高于礼郡王福晋以及宫和尔本之母,她俩抽烟、喝茶竟然没经过公主的允许,就等于不尊重公主,遂获罪,一点小事遭到如此处罚,说明在当时犯上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
混淆皇家血脉罪,清朝廷认为爱新觉罗的血脉是最高贵的,为了维护皇家血统的纯正和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防止皇家血脉混淆,清朝廷对宗室和亲王的子女出生时间,嫡出还是庶出,第几男第几女,母氏是谁,所生子名字,均有详细的记录,并具册送府。镇国将军以下闲散宗室,经过族长查明后,亦照例开出详细证明报送官府,载入皇册,如果有谎报者,延误不报者,均治以重罪。努尔哈赤甚至命令宗室女性上厕所要结伴而行,防止出现意外。
《皇太极实录》记载,“固山贝子尼尼堪娶和硕公主之女为妻,无子,尼堪另娶,取一汉人仆妇新产之女诈为己生,事情败露后,尼堪妻及同谋三妇,仆妇,仆妇之母知情不举之,和硕公主及其夫皆论死,俱伏法,和硕公主免死,但革和硕公主名号,断离其夫。”
由此可知,此案牵连甚广,刑罚之严重,可以看出清廷为了维护血统纯正,对违法这的处罚是何等严厉。随着大清入关后,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管理机制,这种情形基本上就很少见了。
经济犯罪,有关皇家宗室女性经济犯罪多发生在入关前,因为入关前满族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从福晋到普通八旗女性的经济行为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努尔哈赤在处理代善与大福晋暧昧一事时,就是以大福晋私藏财物的罪名将其休弃的,但代善却未受到任何处罚,这也说明在同一案件中男女处罚的不平等,由此可见清初皇帝对宗室女性经济行为控制十分严格。
在清入关前朝廷严禁私下在边境与明朝进行贸易交流,特别是女性,多罗郡王阿达礼母福晋曾经私自遣人携带千金到明朝边境贸易,违反清律,被处罚金五千两,并要求他不准主家事。
对于普通官员的妻子犯罪,处罚更为严重,例如,正黄旗参政马福塔之妻,勒买官商金,又违禁赴市交易,马福塔妻子被判死罪,马福塔应该革职,但偿还所欠银两后,被降职使用。
《皇太极实录》曾记载,阿达礼母福晋凭着自身地位勒索他人财物,又索要哈尔萨哈二十石粮食,两只羊,索要地方绰克托妻百匹青布,貂皮七十多张,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被哈克萨哈父子告发后,法司审实,责令阿达礼母福晋归还索要财物,并处罚银千两罚金。
奸情犯罪,在奸情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被迫情况下发生的犯罪,女性处于劣势地位,即使被强暴的女性,因为身份卑贱,这些女人或是“阿哈”“包衣”等家奴,被告发后通常情况下要被治罪或者受到处罚,而朝廷为了维护皇家尊严,一般不予记载或者以其他形式记载。
清初最著名的奸情犯罪就是努尔哈赤小妾状告代善与大福晋一事,两人可能私通;努尔哈赤经调查后清初地知道代善与大福晋的奸情,但是为了皇家尊严,也为了自己的面子,他以大福晋私藏经金银财物为借口处置大福晋,在清档案上也是如此记载。努尔哈赤在这场奸情案中虽然处置了大福晋,但却没有处罚自己亲儿子代善。
自从这事发生以后,努尔哈赤下令不允许附近单独行动,即使上厕所也要结伙同往;宫内差遣的男丁也不得单独行动。这说明,满族虽然是渔猎少数民族,也很重视妇女的贞洁问题,最终目的是保证皇家血统的纯正。
《盛京刑部原档》记载“两名包衣女及满洲女人吉达吉守家时,塔瞻前去,将满洲女人强暴,塔瞻妻子格格闻之即去,令随侍责打满洲女人,吉达吉往戴青之门跪诉,法司鞫审,强迫奸淫是实,责打是实。被奸淫一事,应鞭一百,仍还其主;上命,塔瞻饿禁两昼夜。”
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当时妇女地位已经明显降低,包衣女人更是社会最底层,即使惨遭强暴也难逃受处罚的下场,实施犯罪的人仅仅被禁食两天,当私通事实发生后,贵族女性为了维护家主的身份和地位,将所有责任都推给被奸淫的女人身上,由此可以看出,包衣奴的生存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女子德行类犯罪,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很重视女子的德行,大清也不例外,皇太极因莽古尔泰福晋没有劝阻男人与她饮酒为由,对其大加训斥,并且说她的行为应该处以死刑,这也可能是皇太极打压莽古尔泰的手段,但这个理由能将福晋处死,足以看出即使是在大清入关前也是非常重视女子得行。
女子德行不佳,其实不算触犯某条法律,但清入关后积极学习儒家文化思想,把起伦理道德视为其精神核心,更加注重女子德行,女子可能因为德行不佳被休弃或者被处死。女子德行类犯罪究竟包括哪些呢?
1. 骄奢善妒,顺治帝就因为皇后骄奢善嫉,其德行不足以母仪天下而废后。
《清史稿》记载“上好简朴,后则嗜奢侈,又妒,积与上忤,于是后竟废。”
2. 自行剪发,乾隆皇帝南巡经过杭州,与皇后有争执,皇后乌拉那拉氏为了跟皇帝治气,一怒之下,自行剪发,在满洲习俗中这是不能容忍的,乾隆先把她打发回宫后,没多久便废掉,死后也以皇贵妃之礼下葬。
3. 残苛,大清礼亲王福晋残苛,努尔哈赤将其初始,信郡王敖扎之妻因欺辱信郡王;康熙皇八子允撰之妻残苛,还未曾生养以致皇子几乎绝嗣,康熙命令皇八子将其妻休回外家。
此外,八旗女子还犯有杀伤罪(谋杀祖父母,杀死丈夫,逼人致死,斗殴等),蛊毒罪,家庭伦理罪等等。
对八旗女子犯罪原因的思考
八旗女子地位强烈变化的影响,满族妇女在入关前一直保持粗狂的生活作风,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发展,封建等级制度和社会道德对女子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基于当时军事和政治的需要,八旗妇女在生活社会中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原始氏族制度一步跨入封建文明社会,特别是君主集权制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社会阶层,和封建道德秩序,这时候妇女被拘束就成了必要。
满族贵族集团随着军事的强大,社会地位上升,财富激增,在社会生活上完成了向汉民族儒家文化学习的倾向,面对社会中诸多变化,满族妇女们表现出了种种不适应,而这些类型的犯罪就是不适应的表现。
入关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当女真族在努尔哈赤带领下从原始奴隶社会步入封建社会之后,父权制取代实行已久的母权制,无论男女,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父权制家长手里,妇女更是完全丧失了婚姻自主权。
努尔哈赤时期就明确不许女子、寡妇私自嫁人,到了皇太极时期更是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完善下来。而清代八旗女性婚姻大都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并非有感情基础,只看出身,只看财富,清代这种凭家世而缔结的婚姻,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能导致女性犯罪。
到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还处于氏族制的奴隶社会,保留了大量原始生活方式,八旗制度就是在牛录制度基础上,从原始狩猎制度演变而来的。
在八旗制度之前,对贞洁观念并不十分注重,女真人同其它游牧民族一样对“未婚”女性的性行为是不加以限制的,女子在结婚前可以和其他男子随意同居,但是一旦形成“婚姻”关系后,就不允许与其他男子“有染”,所以此时对婚前是否是“处女”没有特别要求,也就不存在“贞洁”问题。
当后金政权建立后,贞洁观逐渐形成并增强,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对女性贞洁仍没有限制,他俩的后妃就有许多已婚和丧偶的女性,女真(满族)在这个时期还盛行“收继婚”,此时汉民族儒家根深蒂固的文化还未濡染到女真女性。
满族女人同其它北方游牧民族和部落一样,可以像男子一样执鞭驰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当进入中原后,逐渐被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所濡染,女人放弃旧风俗习惯的过程,其实就是带上封建儒家道德枷锁的过程。当妇女进入闺房时,实际上就跌入了封建礼仪拘束的万丈深渊。
正是固有的婚姻习俗,以及满族八旗妇女在思想、文化与汉文化儒家传统、习俗相碰撞融合的过程中,不免会发生触碰规则和法律的情况,这就是女性犯罪增加的原因,特别是私通犯罪。
此外,我国数千年的连坐制度和男尊女卑的社会,早已形成强大的惯性,当满族八旗女子进入中原后,逐渐被历史的车轮给碾压,即使清朝廷想废除“缠足”等摧残妇女的制度,都无济于事,由此可见,强大的传统思想是多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