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物流方面肯定好的确
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展现出强势的劲头。大学生是网络购物消费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网络购物的消费主体。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网购行为特征与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 大学生网购市场特征分析与营销方案 》
摘 要:大学生群体网络购物行为受朋辈、潮流影响较明显,且具有季节性、时段性等特征,网络销售方需要针对群体网购行为特征有计划的制定营销策略才能获得竞争优势。
关键词: 大学生;网购市场;购物特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学生这一群体重要的购物途径。作为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最强的一代人,大学生群体不但是当前的重要网购顾客,更是未来购物市场上的主要用户。对大学生群体网购行为开展调查,了解并寻求大学生消费趋向以及购物倾向性等对网商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网络购物的消费态度,制定 市场营销 方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调查对温州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高校进行分年级的简单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77份,有效问卷271份,有效率达,调查发现在校大学生网购消费特征较为明显。
一、群体网络购物特征分析
1.消费行为频繁但规模较小,消费力有限。调查统计发现,的大学生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所购商品涵盖数码产品、图书、服装、化妆品等,购物平台包括淘宝网、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网等,在网购频率方面:受访大学生回答“平均每周一次以上”者占,“平均每月一次以上”者占,可见多数学生网络购物行为的频率较高。在学期平均购物金额调查方面,的学生回答“在2000元以上”,的学生回答“在1000元-2000元之间”,仅不到20%的学生回答“1000元以下”。在平均每宗网购所花费金额方面,的学生选择“100元以下”,的学生选择“100元―200元之间”,约的学生选择“200元以上”。调查显示,由于网络购物价格低廉、支付便捷,且受时间、空间限制较少,这一购物方式在大学生群体中较流行,但由于该群体无固定收入,消费能力有限,对商品的性价比等要求较高。
2.受朋辈消费行为影响明显。在选择具体网店的原因方面,受访大学生的回答显示出该群体间受朋辈影响的突出特征。在回答“您为什么选择该网店来购物“时,的学生回答“朋友介绍的”,的学生回答“浏览了网店介绍和信用等级”,仅约10%的学生回答“搜索排名或网站推荐”。在回答“您为什么选择购买该商品”时,约的学生回答“同学、朋友推荐的”,约的学生回答“浏览了产品介绍和网友评价后决定”,其余约18%的学生有选择“ 广告 ”或“品牌知名度”等。可见由于大学生社区集中生活,课堂交流频繁,QQ群、微信等交流形式繁多,同学、朋辈的购物选择对该群体影响较大,消费偏好集中度明显高于其他顾客群体。
3.网购行为呈现季节性、时段性等特征。调查发现,在大学生网购经历中,随着学期、课业时段的变化,其网络购物消费行为也发生相应改变。如电脑等数码产品,多数受访者均表示会选择在学期初购买,一般是由于该时间段资金充裕,课余时间多。在购物具体时间方面,超过的学生选择在晚上8:00之后,因为该时段才会回宿舍。可见网络购物具体时间受大学生学习生活时间表制约程度较高。
二、对网络营销方案的启示
针对大学生群体网购特点,网店或电商创业者需要在提高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注意针对群体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营销方案,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根据学生学期及学习生活时间表调整宣传促销方案。大学生群体的消费行为受学校学期及学习时间安排表影响,所以网络促销方案应符合其季节性和时段性特征。大宗数码产品、化妆品、生活用电器应在学期初分年级、分地区有针对的开展营销宣传,如大一新生的消费需求和偏好较固定,其开学所需的数码产品、床上用品、电脑桌、风扇等数量巨大,且主要集中在几周内购买,网商需重视集中促销、销售组合套装、团购等形式的灵活运用,否则将失去商机。网络店铺经营者还应重视周末、节假日等时间段有针对对大学生开展促销宣传,并针对 毕业 生、 考研 生、学生情侣等不同群体开展定向促销。
2.针对群体消费特点制定营销策略。调查发现,大学生群体的购物受同学、朋友的影响较大,常会出现宿舍、班级为单位的集中购买行为,情侣、社团、老乡会等标志类购物也较为普遍,所以网店营销应重视利用这一特征。首先,应重视商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一般来说,质量过硬是朋辈推荐购买的前提,商家不应不盲目降价推销次品,还必须对买家做好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赢得良好评价,这是群体推广的基础。其次,要针对特殊群体团购做重点营销宣传,如班服、情侣装、社团衣帽、球队服装等,注重性价比与色彩搭配,并适当推出好评返利、推荐返利等群体推广活动。
3.重视研究大学生群体的品牌与选择倾向性,走在潮流前端。研究证明,大学生网购有追风、追星、追求品牌的倾向性,其消费行为受影视剧、动漫、明星等潮流因素影响明显。以韩剧为例,《继承者们》、《来自星星的你》等剧热播之后,马上会掀起大学生对韩剧中明星同款的衣裙、提包、领带、鞋帽的追捧热潮,抓住机会的网店会获利匪浅。一部《火影忍者》热播之后,剧中动漫人物的服饰、仿制兵器等纪念品均会创造商机。因此,网商必须研究大学生群体的最新消费特点,走在潮流前端,推出受这一群体欢迎的产品。
另外,对于网商而言,大学生群体不但是现在的顾客,随着学习结束和毕业工作的到来,这一群体购买力不断提高,更成为重要的营销对象。重视研究该群体消费行为,积累良好评价,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刘士全,张圳,崔圣琰.大学生网购调查分析[J].大学 教育 ,2013,(3)
[2]刘保喜,阎耀军.大学生网上购物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2,(18)
[3]岳树岭.关于大学生网购行为的调查研究[J].市场研究,2012,(8).
[4]贾云华,吴丹萍,谢皖.大学生网上购物现状调查及相关因素分析[J].全科护理,2012,(7).
《 大学生网购心理优势与劣势分析 》
【摘 要】网购成为大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大学生通过网购获得各种各样的心理满足和物质需求,也有部分大学生对网购持疑虑、不信任的态度。因此,对大学生网购的心理优势和心理劣势的分析有助于了解大学生网购的心态,也有助于大学生正确健康网购,避免盲目网络消费和上当,保证大学生活健康、有序、快乐地度过。
【关键词】大学生;网购;心理优势;心理劣势
当代大学生越来越宅,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几乎吃穿住用行都靠网络解决,因此,大学生网购也越来越盛行。有研究表明,大学生有网购经历者占总人数的四分之三,而约54%的学生不能接受取消网购,可见,网购对大学生而言已不可或缺[1]。
有研究认为大学生网购的直接动机为产品选择多样化、新奇、时尚化,价格选择范围宽广,经济实惠,购买方式方便灵活[2]。这主要是从网络商品因素而言,而从大学生自身分析网购的心理优势与劣势有哪些呢?
一、网购心理优势
(一)确保日常生活稳定
当有需要的物品时,即使处于周一至周五上课期间没有时间去逛街购买,但是可以利用课余休息时间网上购买。对大学生来说无疑确保了学习时间又保证了所需要的物品的购买,能使内心安定,并且省事省力。
(二)保证时间自由安排
现实生活中有时花费一天时间逛街购物都未必能买到满意的物品,既费时又费力,还影响心情。而通过网购,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同一台电脑上货比三家,还能看到已购顾客的评价反馈,既省时又省力而且还可以权衡之后做出选择。并且网购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自由安排与选择,还能让心情放松,不至于劳心费力逛一整天毫无所获疲惫扫兴而归。
(三)获取意外惊喜刺激
许多大学生会守着网店搞活动打折有优惠或是换季清仓搞特价时抢购物品,当只用一折的价钱买到在现实实体店中一点折扣不打或是折扣不多的物品时,往往会有一种让人“赚到了”的惊喜,也会觉得自己很有成绩感,同样的商品同样价值的人民币,但是同样数量的钱自己可以买很多件而实体店只能买一件,感觉自己很会理财,毕竟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还是靠父母,能省则省是好事,而且这种情况也会形成一种习惯,会让人有一种获取意外惊喜或刺激的体验。
(四)满足与人攀比心理
如前所述,网购商品会以比实体店更加优惠更加便宜的价钱出售,在一定程度上会让消费者以优惠的价格买到想要的商品。而在经济不宽裕又有强烈虚荣心和攀比心的情况下,有些学生见到别人用的都是时尚、潮流的物品,自己就会通过网购买到同样的而价格实惠的物品来填补内心的空虚,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攀比心。
(五)经受不住诱惑心理
当宿舍室友在分享自己淘宝成功 经验 时,或者当看到自己心中念念已久的物品终于降价时,或者自己银行卡或支付宝上有充足余额时,都会影响或诱惑大学生网购。比起现金消费来说,网银会让大学生觉得好像并没有花费多少钱的感觉,因而会大大提高网购的概率。
(六)不甘落伍从众心理
一般来说,大家怎么认为,自己就怎么认为;大家怎么做,自己就跟着怎么做,这就是从众现象。从众的主要表现有心理从众和行为从众。心理从众表现为多数人怎么想,自己就跟着怎么想;行为从众表现为多数人怎么做,自己就跟着怎么做。当别人都认为这是一个网购的时代,而不网购者则为不入流或是落伍的表现,即使自己原本不属于网购时代的潮流者,看到周围的同学们都不约而同的网购成风时,为了让自己不落伍不脱群,于是便产生了不甘落伍、追逐潮流,热衷于网购的从众心理。因为大学是同龄层非常集中的地方,消费的趋同心理,使得大学生们消费时在室友、同学、朋友等的影响下很容易产生从众心理。
二、网购心理劣势
也有研究发现,许多大学生其实是担心和害怕网购的,而阻碍大学生进行网上购物的主要心理障碍因素是:产品的品牌、价格、质量、可靠性、保质期等方面,以及网站上同类产品的信息丰富程度、可筛选性、可对比性是否能够达到购买者的预期标准。此外,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方便与否也是影响因素。男生更多怀疑的是网站信息的可靠性,而女生则更多怀疑的是网上购买产品的质量。求乐、求廉、求便是大学生网上购物的主要消费动机,男女消费动机存在显著差异。男生比较看重便捷,而女性更加重视价格[3]。此外,大学生网购的获知 渠道 也是他们质疑的因素之一。他们获知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网站宣传、网上广告、网络连接、电视报纸杂志广告、传单等。若是朋友介绍,可信度比较高,但对于其他渠道则产生比较强烈的质疑。另外,网购本是为了图方便快捷,若是买到不满意商品,退换货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因此,有些大学生对于网购的获知渠道也是心里有所防御和抵触的。
一般来说,网购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做如下描述:网购初期,一旦成功,便会获得新鲜感和刺激感,因而继续网购;如果网购开始就失败,网购新手往往会很失望,并且觉得退货麻烦,持认命、花钱买教训心态,而网购也就很大可能不再继续。对于网购初期获得意外惊喜的新手来说,接下来会因为网购成功而沉迷于网购,以至于不分昼夜地网购,以延续幸福感和成就感。网购越频繁越长时间,便会进入了“之痒”(疲惫,缺乏新鲜感)阶段,这个时候,凡是商品有一点点不满意便要求退货。而当退货成为常态和习惯的时候,频繁退货与自己支付退货运费往往很大程度上影响网购者的心情,在这种情况下网购周期便进入了终结阶段。这是一个网购的生命周期,这之后,网购者可能过一段时间还会继续网购。
三、合理科学网购
大学生网购主要因为方便、快捷、产品丰富多样,并且价格实惠。但也听闻大学生网购的信息。对于大学生来说,基本生活费用来自于家庭长辈的给予,很大程度属于纯粹的消费者。而大学生中有攀比心和虚荣心的也大有人在,这些学生用有限的生活费用满足自己的攀比好强之心,就会追求价廉物美的网络产品,而网络者也往往抓住了学生们的这种心态。因此,我们建议,大学生网购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科学而合理、适度地网购。对于将要网购的商品多看看已买顾客的评论,多货比三家,多听听有网购经验者的意见,切忌盲目购物,切忌因贪便宜而上当。对于大学生来说,主要的任务还是求知充电,炫耀攀比是不切实际的表现。有需要时适度网购,多把时间精力用在学习、积累经验、 人际交往 、 社会实践 等方面,做到有需要才网购,不盲目不沉迷不贪心,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网购和消费,既能保证自己日常之所需,又不会干扰自己正常的学习生活;既能愉悦网购又能适度、科学、合理网购,这样才能体现网购对大学生生活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雨新. 社会学视野下的当代大学生网购心理探究[J].学理论,2013,3:70-71
[2]杨媛媛,张吕发. “90后”大学生网购行为研究[J].商业 文化 ,2012,9:120-121
[3]《大学生网购:男生重方便 女生重价钱》中国青年报,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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