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较小的债权,
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
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
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
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
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扩展资料
立法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因为债务人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往往处于急迫困窘之时,而债权人多会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条款,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
而寄希望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如果流质条款合法,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
通过签订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其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这样会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果流质契约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
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将特别大。
尤其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
如果允许流押条款,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可能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质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