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主要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会计准则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规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或披露等会计程序,使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统一的标准编制;其二是作为阅读财务会计报告的指南,使用户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结合,是发挥会计职能的基础和根本。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发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规范了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又或多或少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有关,这就促使财政部等会计管理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视,下决心拟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订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企业内施行。新准则实施近三年来,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难度、部分抑制了关联交易、打击了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毋庸质疑,新准则为规范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新准则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一、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由于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范畴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处理原则的选择,而依据现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只需要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特意设计换入(换出)一定数量的应收款项,就可规避执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难以实现准则制订机构“尽量扩大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目的。故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最好能对作为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应收款项在账龄期限或最终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围限定。当然最为稳健的做法是将货币性资产只理解为“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少数几个报表项目。二、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指出,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高于25%视为货币性交易,低于(含等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这种笼统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因为补价的细微差别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统一标准25%进行衡量会给某些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为消除补价的这种现象,堵塞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建议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对非货币性交易量占总业务量50%以上易货贸易为主的企业,无论单笔业务补价多少,均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三、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及与国外准则的比较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从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做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2 、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3 、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所获得的实物资产入账价值将无法计量。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此外,该准则与AP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一样,明确将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四、《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除《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企业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外,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对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但《企业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对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规定中存在着部分差异,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1、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界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当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所以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并且涉及应收款项时,具体的会计处理是将应收款项视为补价,还是作为例外事项特殊处理呢?准则中并未列出条款对涉及应收款项的此类资产置换业务进行单独规范;而《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而根据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因为此类交易的另一方换出的资产仅是应收款项这一货币性资产,所以该类业务无论内容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自然也不在准则的规范之内。《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还规定: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这一规定意味着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为应收票据,则暂时不可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所以笔者认为制度第116条对涉及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应明确区分是哪类应收款项,以便最终决定是采取直接计提,还是将其转换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后再计提准备,以避免制度规定的前后不一致。2、补价界定的模糊性《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中还明确了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意味着《企业会计制度》将补价与应收款项视为两个独立的概念。而准则中定义非货币性交易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换言之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基本上认可补价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如果应收款项这项货币性资产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小于或等于25%的话,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此类交易即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据此推理,应收账款应当视为补价进行处理。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明确将应收款项与补价加以区分,并且根据两者的孰高孰低进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笔者认为会计制度认可的补价仅指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极强的货币性资产,而非那些单纯根据补价的笼统定义界定的类似应收款项的其他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不强的货币性资产。两者相比较而言,制度的规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红光可能是暂停上市公司中,扭亏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仅为万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万元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营业外收入重头的,则是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万元。所谓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资产置换收取的补价。它是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计算确认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因此,PT红光扭亏尽管主要依靠补价,但与准则的规定并不冲突,确认收益也无可厚非。从以上例子可看出,PT红光的收益几乎全部是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且根本无法弥补亏损,更别提给股民分红的问题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五、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国家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后,肯定令少数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ST公司因此而暂停上市或无法“摘帽”,同样会有少数公司股票会因此遭到特别处理的“待遇”。而导致上述结果所依据的亏损或盈利,正是处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约束之下的会计核算。表面上看,这些都与会计有关,是会计的责任。所以认为会计准则及制度的制定对于打击关联交易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并对其寄予厚望。仅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公允价值”的重视与否,旧准则过于推崇公允价值,而新准则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却过于重视账面价值。这种过分重视账面价值、忽视公允价值存在的做法,是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的。如果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实,那岂不是要带来一连串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修订后的新准则的确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证券市场的操纵利润行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会计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而是由于市场的不健全导致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从而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存在许多非市场因素,但其最终是通过会计信息表现出来的。倘若企业经济活动不规范,会计信息将其真实地披露出来方才谈得上会计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如果会计对“不公允”、“不规范”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规范的会计信息,那会计的真实性才真有问题,当然更无相关性而言。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如不涉及补价,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是赚了还是赔了,换句话说,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如果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或账面价值入账,则会导致无论换来的是座金山还是一堆垃圾,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收益,反之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损失,这无疑会使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均以强调真实性、注重稳健核算为出发点,尽量淡化并限定公允价值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两者均明确规定除非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确认交易收益,其他情况下均不予确认;即使确认损益,也遵循“收益额=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式计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确认收益(如为负数,则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计算得出的收益额限定在补价之内。但《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直接指出使用该公式的前提条件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只有企业收到补价方才真正实现了换出资产所蕴涵的部分经济利益,而这部分经济利益(即收益额)就是在全部的补价金额中,由于换出资产发生增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补价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收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ד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确认损益(此时收益额为负数,故确认的应是损失),其金额远小于换出资产发生的减值额(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因为补价一般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很小(不超过25%)。无论是从谨慎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应以其减值额确认损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额计算公确认损失。因为对于损当全额确认,否则就违反了会计的一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公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收到补价的条件下,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增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收益额和相关税费,即“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而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因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但在交换时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又高于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再作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如此便把该资产的全部减值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否则,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未对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会使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虚增,是有悖稳健性原则的。对于上述会计核算方法,或许因为无论资产增值、还是资产减值都必须涉及到“公允价值”概念,而准则制定机构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不规范进而缩小其使用范围的缘故,准则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说明(只在相关指南中进行了解释)。但不管是准则还是制度,不能仅仅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对资产发生的增值和减值问题避而不谈。因为企业之所以进行资产置换、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正是“公允价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新准则规定,当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多项资产时,需要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对换入存货时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并未说明。笔者认为,在按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应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扣除增值税额,然后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则待分配结束后,再将增值税额计入有关存货的价值。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辆汽车和一台小型设备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库存商品用)和计算机。汽车的账面原值5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25万元;小型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30万元,计税价格和公允价值均为35万元,增值税率17%;计算机的账面原值10万元,累计折旧6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假设双方交易不涉及补价,没有其他费用,也未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甲公司在确认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总额=(50-30)+(208)-35×17%=(万元)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35/(35+5)=计算机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5/(35+5)=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万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第二,如果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七、不断完善与改进是准则今后的发展方向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需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咨询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和执法机构共同予以保障,而规范的市场机制是关键。从9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的发展动向看,公允价值会计极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几百年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今后最主要的计量模式,并将导致会计计量工作的一场大革命。因此,在会计事业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动向,而不是人为地去限制或缩小公允价值的使用领域。殊不知,马克思主义的“交换价值理论”也主张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具有各方公认的相同的价值,从而进一步实现等价交换。虽然各方对不同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公平交易条件下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是以各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为出发点进一步展开下一步资产置换业务的。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逐步实现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具体国情的衔接是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改革的关键是要做到使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深层次问题采用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会计政策。不少理论界的学者提出制定会计准则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是这种国情应当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情,而不是从前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会计后遗症。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估计今后还将发布有关企业外币折算、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等方面的具体准则,藉此希望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贯地披露其财务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市公司总是能找出准则的疏漏,打会计准则的“擦边球”。今后随着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可能还需不断加以完善与改进(当然,其中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这也是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因此,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继续致力于完善和改进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利润表依据“收入-费用=利润”来编制,主要反映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之后的净收益。通过利润表,我们一般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管理的成功程度作出评估,从而评价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和报酬。 利润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公司的收入及费用,说明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或亏损数额,据以分析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盈利能力,评价公司的管理业绩;另一部分反映公司财务成果的来源,说明公司的各种利润来源在利润总额中占的比例,以及这些来源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利润表进行分析,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1、收入项目分析。公司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各项营业收入,也可以将资源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租金与利息等营业外收入。收入的增加,则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记入收入账的包括当期收讫的现金收入,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账面价值入账。 2、费用项目分析。费用是收入的扣除,费用的确认、扣除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盈利。所以分析费用项目时,应首先注意费用包含的内容是否适当,确认费用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等。其次,要对成本费用的结构与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分析各项费用占营业收入百分比,分析费用结构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查明原因。同时对费用的各个项目进行分析,看看各个项目的增减变动趋势,以此判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预测公司的发展前景。 看利润表时要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附注结合起来。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提供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真实程度的依据或线索。因此对会计报表附注考察得越详细,获得判断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真实程度的依据或线索就越多。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一、收入、成本核算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难点主要是收入确认问题和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以软件生产、开发企业最为典型。由于针对软件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文件或准则尚未出台,各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存在较多相异作法。一是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二是以开具销售发票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大多数企业采用);三是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条款,在产品开发完毕并收款时确认。笔者认为,从行业的发展特点来看,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应突出稳健性原则,区别对待。我国软件企业一般致力于开发应用软件,其中一类为软件生产,即在已开发软件系统的基础平台上,根据不同客户的特殊需要稍做改动,进入应用阶段;另一类是软件开发,受客户委托而从事特定软件研制活动,全部或大部分尚处于科研开发阶段。笔者认为,第一类业务较为简单,生产周期较短,客户也较容易对结果予以确认,可在完成整个项目后根据签订的合同确认收入;但考虑到其毕竟不同于一般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尚有运行是否成功等不确定因素,最好能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当然,如果与客户签订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当某一阶段完成并得到客户确认时,也可以确认收入。对于第二类业务,由于开发工作本身是否成功、运行结果如何,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收入的确认也更为困难。一般的软件开发协议往往对产品的适用性有苛刻的条款,需待项目开发成功、调试完毕并经合理的使用期证实无重大缺陷,对方才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开发企业方能收到全部款项。实际上,客户为保证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一般倾向于拖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因此,这类业务如根据合同进程和客户确认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不但不够稳健,实务中也很难做到,应以实际收款额配合合同进程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主要条件,相关销售成本的结转可参照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这样既利于操作,又体现稳健原则。收入、成本的配比问题:根据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的观察,大多数软件企业只对销售的硬件核算成本,而软件的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投入的机器设备(将来一并出售给系统用户)和易耗材料成本均计入当期期间费用。这种核算方法客观上造成主营业务利润组成中无软件成本,且每个期间由于生产开发的项目不同而容易发生期间费用的畸高畸低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参考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核算建立生产、开发明细账,分别核算每一个项目的成本,并在该项目收入实现时相应结转成本,使之较为符合配比性原则。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定义如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进步,理解以上定义时不应仅局限于准则罗列的项目,还应包括更大范围的内容,如近年来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具有突出作用的人力资源、ISO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绿色产品使用标志、互联网域名注册、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等,均应纳入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对首次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价值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一规定从稳健的角度出发,限制投资者以远高于账面值的无形资产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减小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使决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来市场价值的无形资产无法得到客观和充分地体现。事实上,上述限制条款已导致实务工作中出现变通做法,即投资者先以现金投入,然后再以该部分现金去购买相应的无形资产,非但达不到制度制订者的初衷,反而增加了不规范性。因此笔者建议制订者能从实际出发,考虑对该条款进行修正。二、财务报告披露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告披露,最为突出的是关税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无法在表内列示的企业资源披露问题:其一,该类企业成立时往往仅有相对较少的启动资金,在创业阶段主要靠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工作,使企业拥有较社会平均水平更先进的科技手段。国内相当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行业,在尚未引进风险投资之前,其主要投资者常集中于少数人,公司管理层也常出现家族色彩,主要投资者或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及上述个人在国内外另行注册的公司,均成为关联方。出于避税或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主要投资者往往会在全球各地注册一些公司,并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这样,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变得错综复杂且具有一定隐蔽性,给公司会计报表的充分披露带来困难。因此在新颁布的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中已规定应披露最终控制者、核心技术人员等,以防误导投资者。其二,具有重要价值的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价值因传统计量手段不能适应,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体现。为了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真实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笔者认为,除部分无形资产可以按本文第二点所述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外,还可以采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全面披露的方法作为补充。比如,企业主要管理者的情况,核心技术概况、已获得的国际认证资格、评定的信誉等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环保达标等级等等。应属工商结合,研发过程属于工业,销售时属于商业。研究开发费的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应在“管理费用”中设子科目“研究开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研发人员差旅费、研发设备折旧费等明细设置三级科目。研发人员工资: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工资以及专为开发项目聘请的专家等人员的劳务费。研发人员差旅费: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的差旅费用和用于科研技术交流为目的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支出。研发设备折旧费:包括研发部门(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对于与生产共用的设备,可按受益台班(或者工时)计算折旧后,将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方面的折旧额计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返还减免流转税收入,内资企业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外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本科目既包括应税补贴收入,又包括免税补贴收入。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补贴收入,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的退税款,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的返还税款记入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在本期发现前一期或前几期会计差错。这类差错可归结为两类:一类为不影响损益的计算;另一类为影响损益的调整,需要在发现时调整损益。对于前一类直接调整相应科目即可;对后一类问题,税法规定:会计差错不论重大与非重大,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纳税处理:由于新申报表已经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项目,纳税人要在纳税申报时分析处理。一般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各类项目的借方发生额,由于税法规定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不能在申报表中的扣减项目中反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属于应计未计的收益应单独补交所得税后,将应补交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用负数填列,实际上交数在第七十七行(实际上交所得税额)填列。对于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出的以前年度应补税的各类问题,应单独计算补税。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事项应反映对纳税所属期税款的计算;另一方面将以前年度的各类收益并入当期,有可能冲抵当期亏损。税率式优惠即直接减低适用税率,例如: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属于法定减免,并且在申报表中不直接反映减免的所得税额,一般不作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需按照实际应缴税额计提并缴纳所得税题目要问指导老师,他最清楚
我今年用的!盈余管理的动因及规范措施【摘要】盈余管理,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自身的私人利益,借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左右财务报告的过程或行为,或者说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关键词】盈余管理,最大利益,会计法规盈余管理简言之就是一种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自身的私人利益,借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左右财务报告的过程或行为,或者说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在目前,我们对盈余管理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它体现了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用合法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盈余管理使盈利成为数字游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更有一些上市公司将“盈余管理”演变为“利润操纵”,给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严重误导,应严格加以限制。一、盈余管理的客观条件(一)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本身的不完善第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如果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代表者为了使准则对自己更有利,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第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机会。企业经营方式不同,经营活动范围不同,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日趋复杂,使得同类会计事项更具个性,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只有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设计出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样就为企业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的时滞性,也会使得企业对某些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从而使财务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 第三,各项会计以及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也导致企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二) 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第一,现行会计确认基础所固有的缺陷。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这一基础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在确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一些主观性。第二,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这样就给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把重要项目按非重要项目处理,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平滑收益和计提秘密准备金的操作更容易。企业有可能为了显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压低经营状况好的年度报告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经营状况差的年度。企业还可能利用稳健性原则通过过多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方法人为地低估企业资产或高估负债。第三,现行会计方法含有估计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如对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或有损失等,常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涉及到职业判断,会计估计的变更同样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条件。(三) 会计信息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实施盈余管理。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在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和数量所占比重都非常大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等原因,实际上缺乏对高质量会计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而在证券市场上,应有的理性投资者的缺失,也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二、盈余管理的动因1.筹资动因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首发新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股票上市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暂停上市。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获得配股资格或避免被摘牌,不得不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2.债务契约动因对于公司制的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另外,还规定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以及计提一定比例的偿债准备金等。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将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来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3.政治成本动因某些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数据会成为对其进行管制和监控的信号,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当局就有可能调整当期报告盈余。比如微软公司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逃避美国反垄断机构的指控就是一例。 另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巩固自己的地位,往往会采用增大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4.避税动因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因素。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 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还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若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暂减按18%征税;若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暂减按27%征税。这样,通过对应税所得额的管理便会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仍然会通过对利润的管理,如推迟开始获利年度调增两年免税期内的利润,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5.恶意误导市场动因企业股票上市后,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通过不实的财务报表来达到目的。例如: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银广厦事件。三、规范盈余管理的措施(一)完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往往重叠,这样就使董事会及监事会功能弱化,公司经理人实际上集公司决策、管理、监督大权于一身。在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经营管理层实际上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由公司经理层聘请审计机构来审计自己,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受制于经理操纵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信息。(二) 改进对公司业绩的评价方法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应以营业利润为主,而不是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尽管对营业利润也会加以操纵,但相对而言,该指标较净利润和利润总额要实在得多。(三) 完善会计准则与方法1. 不良资产剔除法所谓不良资产,是指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递延资产等虚拟资产和高龄应收帐款、存货跌价损失、投资损失等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或者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超过净利润的增加额(增加幅度),则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有水分。2. 关联交易剔除法即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予以剔除,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大程度依赖关联企业。如果主要依赖关联企业,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以调节盈余。3.异常利润剔除法即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扣除,以分析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4. 现金流量分析法即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盈余质量。(四) 改革现有的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规定应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的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确认其配股资格。同样摘牌的条件是“连续三年亏损”,这样有些公司便可能通过盈余管理先多转费用,为第三年“转亏”做准备,以避免摘牌。因此,也应建立一套指标体系,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指标单一而使管理当局容易进行利润操纵。(五)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过度的盈余管理甚至“操纵利润”引发的信用危机,实质上是腐败及各经济集团利益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只不过是各种利益集团手中利用的工具而已。因此,要规范盈余管理行为,首先一定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六) 建立法律诉讼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企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企业过度的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因徇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过度的盈余管理甚至舞弊,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总之,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国内国外,盈余管理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通过不断地推出一些完善措施来加以规范,同时提高各利益相关者识别盈余管理的能力,以期将盈余管理降到最低水平。参考文献;[1]王爱香,《科学时报》科学时报社,2008年12月出版[2]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9年版[3]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09年版[4]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09年版
对1138家上市公司统计的结果显示,2000 年两市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元,较1999年下降了%,这说明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出现了下滑; 加权平均每股净资产为元,较1999年上升了%,说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提高;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较1999年下降了%,说明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效率出现较大程度的下降。 主营业务增盈利能力降 自1998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高速增长趋势,1999年及200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率分别达到了%和%, 主营业务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 主营业务出现增长,至少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行业特征明显。受惠于我国宏观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采掘业、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电子、食品饮料, 以及积极拓展经营地域和实施金融创新的金融业等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出现较大增幅。如保证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行业, 电力、运输、建材等受经济增长影响,出现需求回升。 二是结构调整见成效。以新宇软件等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因资产重组扩展了主营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由此发生巨变。 三是新股表现突出。以天鸿宝业、南海发展和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一批新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的高增长率带动了总体收入的增长。 但与主营业务收入高速增长不相对应的是, 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未能实现同步增长。1999年和2000年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和%,呈逐年下降趋势。由此反映出了三个问题: 一是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2000年上市公司的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9. 58 %,较1999年的%出现了%的下降。这就意味着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580万元。 二是三项费用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2000 年近一半的上市公司三项费用的平均增长远高于收入的增长。 三是非经常性收益的影响降低。虽然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部分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大, 不少上市公司也是通过重组等方式获得一次性巨额收益的。但自2000年以来, 由于监管层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如不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等,非经常性收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由此降低。 此外,亏损公司数量居高不下,T族队伍不断扩大,“拖后腿”的越来越多, 也影响了上市公司总体业绩的提升。 资产质量高运营效率低 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牛市行情,大大刺激了上市公司的筹资欲望。2000 年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刷新多项纪录,其中发行新股、增发和配售的总家数达到300多家, 是 1999年的倍。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价格呈上升势头。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获得高额资本公积,股东权益由此出现巨幅增长。如闽东电力在2000年7月以 88 倍市盈率的发行价,使其从中获取溢价收入超过10亿元,公司每股净资产也由1999年的元提高至发行后的元。可以说, 新股发行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增长,使其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资产质量进一步优化。此外, 接受资产捐赠、资产评估增值以及通过减免债务等,也都影响到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由此引发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大幅提高。 但在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增加,资产质量提高的同时,其经营效率却出现了下降趋势。如闽东电力,2000年净资产收益率仅为%。这虽有资金未投入使用的因素, 但也表明,公司利润的增长远跟不上净资产的扩张。 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就“变脸”的情况也是一再发生。事实上,自1998年以来,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净资产在以%(1999年)和%(2000年)增长的同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却在以1 .26%和%的快速比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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