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 文化 ,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今天我整理了依法治国 心得体会 范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建国、民主立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主张,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上阐明了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目的和实现途径。
争取、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带领人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的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其重大民主政治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 。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深入 总结 和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观。一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二是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始终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其他事业一样,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重大进步,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如何体现,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有效地实现,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各方面情况差异很大的国家,实现、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新课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答案,只能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进行实践探索。
在我国60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曾一度走过很大的弯路,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而又极其复杂、艰巨的宏伟事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还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坚定地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前进。要实现上述要求,只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备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使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全社会成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有可能做到。人们从自己的 社会实践 和实际生活中越来越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途径和基本方式。
三、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重要经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成就和进展。
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取得新的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修改宪法,健全并突出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三是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四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五是加强各级人大及其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健全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六是完善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制定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加强和规范人大组织和职权的重要法律。
我们还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党和国家活力、反对官僚主义、调动基层和人民积极性。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正常换届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巩固和发展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五是改革和调整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领导体制,推进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形成了职能明确、协调配合、充满活力、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六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 渠道 和形式集思广益,促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七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制度,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为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和发展空间。八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我们在各方面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治制度,同时我们还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的实践经验,成为我们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完善。
重要经验可以作多方面、多维度的总结和概括,其中以下三点值得特别提及和重视。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和最显著的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要制度载体和主要民主渠道,推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使之统一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立足实践,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走自己的道路,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坚持中国特色民主观。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坚持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统一,使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方面工作做到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并为实现“八个能否”开辟广阔发展空间。
四、新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作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政治惯例等各种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以法治化为主要方向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 教育 、自我监督,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四)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和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渠道。分层分类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聚集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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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与进入后现代的欧美发达国家有着不一样的国情,因此,“治理”一词在中国与所谓去国家化的“治理”亦有不同的意涵。早在先秦时就有“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之说,这里“治理”指的就是国家要分明职司,各司其职,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公道正义。今天国家治理社会事务的内容远比古代中国丰富,治理的意涵也丰富得多,《决定》所说的治理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即“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治理能力就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执行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对于欧美学者在论述他们的“治理”概念时所阐述的思想,我们也应该大胆借鉴和吸收其合理的成分。《决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就要求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治理,体现了治理主体多元的思路,但这并不等于多元“化”和多元“共治”,更不是“去国家化”,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格局中仍然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但政府如何主导,如何扮演这个角色,又需要引进“治理”的思维。要积极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协同,发展社会自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一个现代国家,一个有效的、具有执行能力的国家治理体系如何才能走向现代化,笔者认为可以循着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国家最高权力的唯一性。国家治理的主权性质体现在国家最高权力一旦确立,就具有唯一性,不可违抗、不可挑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今世界无论民主体制还是威权体制都是如此。在实行竞选式民主的国家,国家最高领导人一旦按法定程序产生,失败的一方就必须接受,虽然可以挑战,但是要等到下一次选举才行。2000年的美国大选中,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与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因得票十分接近而产生争议,但经过最高法院判决有争议选区选票的归属、确定布什当选后,戈尔尽管内心不舒服,还是大度地接受了这个结果并向布什致电祝贺。而有的国家虽然表面看起来实行了民主竞选,但失败的候选人常常拒不承认、胡搅蛮缠,甚至发动街头抗争,不仅导致民主的失败,也导致国家的失败。在非竞争性选举的国家,任何政治力量、政治人物如果企图挑战、违抗国家最高权力或者挑战既定的权力继承和交接安排,国家必须有能力予以严厉惩处。军队、警察等强制力量的从属性。任何一个国家,对外为了抵御侵略和威胁,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就必须建立、维持一支常备军;对内维护社会的安宁、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就必须建立警察、监狱等强制机关。在一个现代国家,任何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政治力量和政治领导人,要掌控和维系国家,就必须掌握对军队、警察的指挥权。不同的国家,治军的体制和原则不同。在中国,实行的是执政党领导军队的原则,而在欧美国家,实行的是文职官员控制武装力量的原则。表述的话语大相径庭,但其中所蕴含的政治原理其实是相通的,即军事是政治的继续,军队必须接受政治领导,服从政治权威。如在美国,总统作为国家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为现役军人,他任命的国防部长和海陆空三军部长都必须是文职官员,均属于政治任命,必须接受和认同总统的政策纲领。麦克阿瑟因为在朝鲜战争上与总统产生分歧而公然指责杜鲁门的政策最终被撤职的经典案例就说明,军事将领必须接受总统的领导。在中国,过去的革命战争年代就形成了党指挥枪的传统,在中国共产党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之后,更要坚持这个原则。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安排精致化。近代欧美思想家曾提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人类社会要建立一个好的政府,是靠机遇还是靠深思熟虑的选择?政治制度是合理选择和预先设计的结果,还是自然的产物?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公共治理体系中天然的成份愈来愈少,而人类理性的成份愈来愈多,人类智慧的含量愈来愈高。当人类社会处于蒙昧状态时,社会公权力组织完全受天然的血缘关系支配。而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公权力机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到了近代,实现“共和”、废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贵族制和君主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目标。资产阶级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在创建自己的国家的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对国家机关的设置、权力划分、权力配置和制衡进行了精心设计,形成一整套政治制度。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随着人类理性因素在国家治理中日益占支配的地位,感性因素逐步让位于理性因素。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这样的问题:“由最好的一人还是由最好的法律统治较为有利?”在他看来,政治治理中非感情的法律优于有感情的人。法律一旦产生,就是没有感情的,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其好恶的改变而改变。尽管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是有偏好的,但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毕竟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是人们深思熟虑、精心安排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和制度愈来愈复杂,尤其是到了近代,除了规范社会生活的普通法,还产生了规范国家治理活动的宪法,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从功能上说,宪法之不同于普通法的特点就在于“举国上下,同受其治”,是否实行依宪治国也成为判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这是值得期待的。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精细化。回顾人类社会管理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就是不断地由粗放到精细、由混乱到有序的历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更加精细化、有序化。有出国经历的人会发现,在欧美发达国家,包括行路驾车、倾倒垃圾、公共场所说话吸烟、养猫遛狗等,对个人生活的规范和管理几乎无处不在。以倾倒垃圾为例,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都有非常精细的分类和严格的规制,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分类之细、管理之严、法规之全,令人叹为观止。在日本,垃圾分为八大类,其中仅塑料就区分为塑料瓶类、可回收塑料、其他塑料。在瑞典,玻璃器皿要区分有色玻璃和无色透明玻璃。扔垃圾也有严格的规则,譬如属于可燃垃圾的食物垃圾就要沥干水分用专用的纸袋包好,有害垃圾装入垃圾袋后必须标有“有害”的标识。每周或每月哪一天可以扔什么类型的垃圾也都有严格规定,乱扔垃圾将会遭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反观我国,社会治理中还存在颇多缺陷,如社会管理盲区甚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规无管、习惯于运动式突击检查,以及管理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和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必须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精致化、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过程中,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告别粗放式的治理,实现治理的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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