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以男女主人公达西和伊丽莎白的爱情纠葛为主线,描写了四起姻缘:达西和伊丽莎白,简与宾利,丽迪亚和威克姆,夏洛特与柯林斯。简·奥斯汀通过对这四起姻缘的描述,深刻地反映了在婚姻问题上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不同观点,同时也清晰地向读者表达了自己的婚姻观: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一、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这是小说一直在强调的一个观点,也是作者当时的看法。莉迪亚是贝内特家最小的女儿,由于深受母亲宠爱,很小就步入了社交界。她生性轻率,天生有些不知天高地厚,遗传了母亲的漂亮,也继承了母亲的愚蠢和虚荣。威克姆是个道德败坏、游手好闲的浪荡公子,但他外表风度翩翩,谈吐文雅,魅力十足。莉迪亚被他的外表所迷惑,不顾一切地与他私奔,虽然后来在富家公子达西的帮助下两人勉强结婚,但婚后并不幸福,风流的威克姆对莉迪亚很快情淡爱驰,常常跑到城里寻欢作乐。两人挥霍无度,连生活都难以维持。在此,作者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贝内特家的大女儿简美丽善良,温柔娴静,是个典型的大家闺秀。但她性格过分拘谨,虽对宾利怀有炽热的爱,表面上却不露痕迹,把强烈的感情隐藏在文雅的外表下。而宾利为人随和坦率、诚挚谦虚,很有绅士派头。但他遇事缺乏自信,虽对简一见钟情,却拿不准简究竟是否爱他。宾利的妹妹不想让没有什么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简成为她们的嫂子而从中作梗。因此,他们的婚姻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但他们彼此爱慕,在伊丽莎白的帮助下,最终越过了障碍,幸福地结合了。伊丽莎白是《傲慢与偏见》的中心和焦点人物,是一个具有反抗精神和独立人格的新女性,作者把一切希望和理想都寄托在她身上。她首先拒绝了柯林斯的求婚,后又拒绝了达西,她的这两次拒绝求婚充分表明了她理性的婚姻态度: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行的。柯林斯是贝内特先生的表侄,也是贝内特先生的财产继承人,但他又是个自负而谦卑的蠢汉,喜欢巴结权贵。他因为受凯瑟琳夫人的恩惠,得到了教区牧师的空缺,越发自命不凡,妄自尊大。他准备施恩似的娶贝内特家一个女儿为妻,以示自己慷慨豪爽。他结婚的目的一方面是要给教区树立一个榜样,另一方面是想取悦凯瑟琳夫人。他自信的认为,贝内特家的二女儿伊丽莎白虽有许多吸引人之处,但以他优越的条件(财产、社会地位),他的求婚肯定会成功。没想到伊丽莎白并不买他的帐,她觉得“我感情上绝对不许可”(myfeelingsinevery respect forbid it),于是坚决地拒绝了他,并且言明:“你不可能使我幸福,而且我相信,我也绝对不可能使你幸福”(You could not make me happy,and I am convinced that I am thelast woman in the world who would make you so……)。显然在这里,金钱、社会地位等外在的物质的东西并不能打动伊丽莎白的芳心,因为在她眼里只有真正的爱情才是婚姻最坚实的条件和基础,这一点在她与达西的婚姻上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作者着墨最多的一对婚姻,他们的婚姻也是作者心目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伊丽莎白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美丽大方,既有思想又有主见。而达西相貌英俊,身材魁梧,举止优雅,并且有钱有势,是许多女孩理想中的丈夫。但他也有不少缺点:傲慢冷漠,爱以挑剔的目光看待每一个人。起初,他并不在意伊丽莎白,认为她缺少上流社会的风度,嫌她出身低微。但慢慢地,接触多了,达西不得不承认伊丽莎白容貌美丽、体态轻盈、招人喜爱,尤其是她那机灵的头脑和她的诙谐更是深深吸引了他。于是他主动向其求婚,同时又说了许多傲慢的话,“而且吐露起傲慢之情来,绝不比倾诉柔情蜜意来得逊色(……he was not more thaneloquent on the subject of tenderness than of pride)。”心高气傲的伊丽莎白当然不会接受,她及其愤怒地指责了他的傲慢无礼,并断然拒绝了他的傲慢求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伊丽莎白(其实也是作者简·奥斯汀)对婚姻的态度:理性、执著——决不对没有爱情的婚姻妥协;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随着故事情节的发展,达西求婚失败之后,渐渐醒悟,真诚地改正了自己的缺点,而伊丽莎白也渐渐消除了对达西的误解和偏见,爱上了达西。两人冰释前嫌,在更进一步的接触了解之后,最终结成了美满的婚姻。显然,他们两人的婚姻之所以“美满”,是因为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是他们互相爱慕的结果。简·奥斯汀通过描述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再次强调: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二、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在简·奥斯汀的婚姻观里,从不回避金钱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她认为恋爱婚姻与金钱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简·奥斯汀(1775——1817)生活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英国,她是当时难得一见的以现实主义手法描绘英国南方中产阶级日常生活的作家,她以其独特的女性视角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力给世人留下了六部不朽于世的作品。她的作品格调轻松诙谐,富有喜剧性冲突,被评论家誉为“简约的艺术”。简·奥斯汀的作品中,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宽广,都是围绕着当时她生活环境中几家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展开的,而其中主要的主题就是描写青年男女的恋爱和婚姻。在其看似“简约”的作品中,简·奥斯汀真切而准确地为我们展现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和人事风情,描述和剖析了当时中产阶级女子的处境、婚姻和在家庭中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并且她通过对这些现象的描述和剖析或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她对婚姻的看法。她认为为钱结婚是错误的,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她坦率地表明恋爱婚姻与财产和家庭状况密切相关。在她的小说中,妇女只要头脑聪明,行为得体,有教养,有耐性,就能够克服社会障碍,得到理想幸福的婚姻。《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开篇第一句便说:“It is atruthuniversallyacknowledged,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这句话表明:男人要成家先得有钱。“possession”和“beinwantof”是举足轻重的两个词,“财产”是婚姻的基础,而“需要”为未婚女子提供了机会。简·奥斯汀透过这部小说告诉人们“财产”,即“金钱”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婚姻的保障。宾利先生是个有钱人,有“每年四千到五千磅”的收入,因此贝内特太太把他认作是“自己某个女儿的合法财产(therightful property of some one or other of their daughters)。”在她看来,宾利先生是何许人倒无关紧要,要紧的是他的财产。达西先生“每年收 入一万英镑”,因此也是婚姻的恰当人选。凯瑟琳夫人认为达西与自己的女儿是天造地设的一对,而且两人结婚后,两家的地产就可以合并起来。达西的表兄菲茨威廉也算是伊丽莎白的爱慕者之一。他是一位伯爵的儿子,但不幸的是他是最小的,因而无法继承家产和爵位。他虽然对伊丽莎白早有爱心,但不得不坦率地承认像他这样缺少财产的人是配不上美丽的伊丽莎白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金钱对于婚姻的重要意义,它决定着婚姻的可能与否。简·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中阐释金钱对于婚姻重要性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牧师柯林斯与夏洛特的婚姻。在简·奥斯汀的笔下,夏洛特是个受过良好教育、头脑聪明、处世得体、颇得伊丽莎白赞赏的女子。但她经济拮据,若不结婚,她只能寄居在哥哥家中做个老处女。她知道柯林斯是个“既不聪明,也不讨人喜欢,和他相处令人生厌”的人,她也知道柯林斯先生并不爱她,对她的爱也只是“镜花水月”,但还是嫁给了他,因为嫁人是她唯一体面的出路,“尽管出嫁不一定会叫人幸福,但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能确保她们不致挨冻受饥”。她还向伊丽莎白坦言:“你知道,我不是个浪漫主义者,从来不是那种人。我只要求能有一个舒适的家。就柯林斯先生的性格、亲属关系和社会地位来看,我相信嫁给他是能够获得幸福的,可能性之大,不会亚于大多数人结婚时夸耀的那样。”(……I am not romantic you never ask onlya comfortable home;and considering ’s character,connections,and situation in life,I am convinced that my chanceof happiness is as fair as most people can boast on entering themarriage state.)甚至在婚后,夏洛特也觉得“如果忘记柯林斯先生的话,这房子的里里外外倒真是舒服得很。”这就是他们的婚姻,一种纯靠金钱财富维系的婚姻。简·奥斯汀通过描述这样一种婚姻来告诉读者当时英国社会中的一个普遍观点:婚姻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爱情,而是金钱。纵观全书,我们可以知道,在简·奥斯汀那个时代,一桩好的婚姻对一个年轻女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与当时的英国社会以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分不开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男女之间无平等可言,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地下。女性无财产继承权,她们生活的中心是家庭,她们的作用是掌管家务。因此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唯一的捷径就是结婚,找到一桩幸福美满的婚姻。但什么样的婚姻是幸福的,什么样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呢?简·奥斯汀认为,爱情婚姻与财产和社会地位相互关联,但不能仅取决于财产和社会地位,正确的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尽管奥斯汀的时代已经久远了,但她在《傲慢与偏见》中所倡导的婚姻观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绪论研究背景国民经济水平的显著提升让越来越多人有条件到国外学习、交流,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也提供了青少年通过网络终端设备就听到不同的声音与观点,社会文化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人们的认知不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价值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婚恋观的变化更是突出,在新闻报道中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外情” 、“第三者” 、“一夜情”、“闪婚闪离”等字眼充斥眼球,凡此种种现象无不代表了婚恋问题依然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大痛点问题。婚恋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代表着男女两性之间达成了一种特有的社会关系,从心理层面,两性间形成了真挚、美好的感情联系;从客观现实层面,他们间达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婚恋观实际上是个人价值观在婚恋问题上的直接体现,代表着个人对于男女两性问题、恋爱问题及婚姻问题的基本观点,也就是说,婚恋观由恋爱观、婚姻观、性观念三部分共同组成;另外一方面,从社会宏观层面分析,婚恋观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心理,反应了某种价值取向,个人的婚恋观将会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对于大学生群体,他们正处于身体与心理最为活跃的年龄阶段,他们在逐渐由未成熟慢慢走向成熟过程中,容易被各种外界或内心的因素影响,在如今信息爆炸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没有给予更好的引导,将有可能酿出种种悲剧。实际上,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校园意外事件中自杀已经排在第五名,而感情因素成为了他们自杀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强关于大学生群体婚恋观的调查,分析总结他们婚恋观的特点,才能有利于社会给予更多引导,帮助他们建立更加完善的婚恋观,推进校园建设,促进人们生活和谐发展,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婚恋观的研究基本19世纪40年代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进行:关于恋爱,国外Zusman等人经过调查,发现建立恋爱关系在大学生群体十分常见,超过80%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拥有恋爱对象,有接近70%的人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关于婚姻,Paige的研究结果显示大部份年轻人认为婚姻是人生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婚姻的态度较为积极。关于性行为,Salts等人调查得出1/3的年轻人赞同婚前性行为,其中,女生对此展现出更为积极的态度。另外,一项Rubinson发起的大型调查,纳入从1972-1987的15年间,对868名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发现58%的女性、33%的男性都进行过婚前性行为。美国社会学家金西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在恋爱及性关系更保守。我国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要求个人生活公开化,如谈恋爱、结婚都需要进行汇报,从1978年恢复高考后,很长一段时间大学生的恋爱问题都成为了人们不愿意涉及的话题,而学校往往也将这一类事情作为违规行为看待。后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新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再禁止大学生结婚。在这之后,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逐渐丰富。杨南丽等人对云南高校大学生记性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1329名大学生中超过一半的大学生谈过恋爱或者正在谈恋爱。罗晴在调查郑州大学学生的婚恋观发现,81%的大学生认为应当在大学期间谈恋爱。黄希庭调查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时发现,80%的男生75%的女生认为恋爱就为了找到志同道合的伴侣。单艺斌认为,大学生恋爱现象有普遍化、低龄化、从众化的特点。唐莉分析得到,大学生的婚恋观存在恋爱动机盲目、恋爱婚姻隔断、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关系失调等问题。研究意义大学生处于人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他们的心理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加上大多数人认知还存在片面性,本文试图真实了解他们对于婚恋的观念,并简单分析婚恋观念形成的影响因素与成因,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2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概念界定婚恋《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婚恋”做出了解释,即“婚姻与爱情”。对于爱情,马克思主义爱情观指出:爱情是基于拥有一定社会基础的两性在共同生活理想的趋势下,形成相互爱慕、渴望成为对方伴侣的一种强烈感情,是人的生物属性、精神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统一。对于婚姻,从法律上来看是指男女结为夫妻,收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从哲学上来看,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男女结合的共同体,婚姻保持了社会基层单位间的一种联系与稳定。婚恋观婚恋观实际上是个人价值观在婚恋问题上的直接体现,代表着个人对于男女两性问题、恋爱问题及婚姻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内容来看,婚恋观由恋爱观、婚姻观、性观念三部分共同组成:理论基础关于“爱情与婚姻关系”的理论基础关于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社会上目前流行的观点有:“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姻是爱情的枷锁”等,从以上说法不难看出,人们内心将爱情与婚姻分隔开来。美国学者诺克斯研究发现,爱情是维持长期良好的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当爱情不存在时,婚姻都会以离婚作为结局。正确对待爱情与婚姻的关系,能够更促进婚后双方的幸福生活。关于“什么是正确的婚恋观”的理论基础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正确的婚恋观需要囊括以下:(1)选择伴侣需要确保双方志同道合志同道合是指双方的爱好、理想、价值观相同。在婚恋关系上,志同道合主要是指双方的社会关系与生活理想基本一致,并且相互爱慕、相互理解。(2)对待恋爱认真、谨慎恋爱不是随便的,否则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首先,只有经过严肃认真的思考做出选择确认恋爱关系,才能拥有幸福的爱情,否则容易出现恋爱游戏的观念,甚至出现三角恋,最终对三方都造成影响和伤害。其次,在恋爱过程中,在表达爱的方式的时候有需要认真、谨慎,否则容易出现过火的问题。第三,对待失恋也要认真、谨慎。双方应当和平交流,按照意愿解除恋爱关系,失恋后不可失去基本理性。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理论基础恋爱、婚姻与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都有很大关联。在大学生群体中,对恋爱问题、与异性产生交往疑惑问题的人非常多,甚至有人以为失恋问题出现自杀倾向,这都是不能正确看待恋爱关系的表现;另外,由于性发育的特点,大学生的性欲望与意识都非常强烈,婚前性行为、未婚先孕等问题都是由此产生的。文献述评3研究设计总体设计可以看到,目前针对大学生婚恋观的基本概念、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成果。但大多数研究多停留在较为初级的定性的调查分析,多为观点论述,而缺乏全面的、实证的、深层的、系统的研究;另外,许多学者都是通过社会学与教育学的角度对大学生婚恋观进行分析,很少对他们婚恋观形成的心理成因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的婚恋观现状进行调查,并纳入个体的差异,包括教育背景、性格特点、性格特质等因素,真正对大学生群体的婚恋观及影响因素作出全面的探讨。研究内容恋爱观方面:(1)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恋爱现状(2)调查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择偶因素、恋爱途径、恋爱态度、失恋态度、恋爱亲昵程度。(3)分析大学生恋爱观形成的影响因素婚姻观方面;(1)了解大学生的结婚动机、家庭模式选择、事业与家庭关系、对离婚的看法以及在校结婚情况(2)分析大学生婚姻观形成的影响因素性观念方面:(1)了解大学生性行为情况(2)分析大学生性观念形成的影响因素5结果与分析被试者总体情况表5-1被试者基本特征(n=368)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总计男36435048167女36465247181总计728910285348为使调查结果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与可参考价值,本研究考量了性别、年级的均衡性。被试者构成比例保持均衡。大学生的恋爱观及其影响因素本文调查大学生的恋爱观主要从以下7个纬度进行,分别是:恋爱现状、恋爱动机、择偶因素、恋爱途径、恋爱态度、失恋态度、恋爱亲昵程度。恋爱现状根据表5-2所示,本次调查群体当中,有的学生在处于恋爱过程中,的学生曾有过恋爱经历;从年级情况来看,大一学生中有33%正处于恋爱过程中,的学生曾有过恋爱经历,而正在恋爱的人数比例随着年纪上升也升高到大四时已经有超过一半,即的学生处于恋爱过程之中。恋爱动机及其影响因素恋爱动机:即驱动恋爱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就是说一个人为什么要恋爱,这一指标可以反映出人的婚恋价值取向,而实际中往往恋爱动机可能出自于多方面的因素,因此问卷列出8中恋爱动机选项提供被试者进行选择。根据表5-3可以看出,学生群体中选择“寻找人生伴侣”的占比最大,有的被试者选择此项,其次分别为“因寂寞寻找感情寄托()”、“证明自己价值与魅力()”与“同学与社会的影响()”。另外,男生中选择恋爱动机最大的为“寻找人生伴侣”,其次是“因寂寞寻找感情寄托()”、“证明自己价值与魅力()”,和整体情况一致;女生则略有差别,排在前三的恋爱动机为“寻找人生伴侣”、“同学与社会的影响”、“同学与社会的影响()”。进行对比发现,有的女生都选择了“同学与社会的影响”一项,而男生中只有选择此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生跟容易收到外界因素带来的影响,恋爱动机的盲目性可能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男生中有选择了“生理与性需求”这一项,相比之下女生中只有选择此项。从此项调查结果中能够反映,性别是影响大学生恋爱动机的因素之一。择偶因素及影响因素问卷设计是考虑到大学生选择对象时可能会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列出6中因素供其选择,每一位被试者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其中3项。表5-5选择恋爱对象考虑的因素调查表根据表5-3调查结果显示,对整体受调查学生而言,关于择偶因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气质性格(83%)”、“发展潜力()”与“相貌身材()”。对于男生而言,在选择恋爱对象时,他们主要考虑因素的排名为“气质性格”、“相貌身材”、“发展潜力”,而女生考虑因素排名为“发展潜力”、“气质性格”、“相貌身材”。结果分析得到,男女的择偶因素存在差异,男性跟住中相貌身材,有76%的男生选择此项,而只有的女生选择此项,也就是说,男性较之女性,对恋爱对象的相貌身材更加在意,而女生则更多考虑对方的发展潜力。在调查择偶因素,认为学历可能也是一个潜在的印象因素,因此问卷对大学生选择恋爱对象时学历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查。根据表5-4结果显示,的学生表示恋爱双方的学历没有限制要求,而的学生则认为恋爱双方应当一直;的学生认为男方学历应当高于女方,只有的学生认为男方学历需要低于女方,在选择这一项的学生国内观众,男生占比。大学生的恋爱途径及影响因素根据表5-6调查结果显示,选择“自己找”的学生占比为,选择“让朋友、同学介绍”的学生占比,选择“通过互联网”的学生占比6%,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学生占比。从男女占比来看,选择“自己找”的男、女生分别占比79%、,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女生占比分别为与。采取卡方检验,结果显示,在选择恋爱途径这一项时,男女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城市与农村之间也没有显著差异,但年纪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大二学生中选择“通过互联网”占比达到,显著高于大一、大二、大三年纪;而大二选择年级中,选择“自己找”的占比达到,显著低于大一、大三、大四年级。总体上显示,大学生在恋爱途径选择上拥有撬墙的自主性,可能是因为他们接受教育程度更高,更崇尚自由恋爱的观念。另外,通过卡方检验发现,对于不同人格类型的学生而言,其选择恋爱的途径也存在显著差异。对于那些精神质量表得分较高的人群,更多选择“通过互联网()”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分析认为可能是这一类人群内心孤独,对他人并不惯性,因此倾向于通过间接的途径恋爱。大学生对恋爱的态度问卷通过调查学生对于学业/工作与恋爱哪个为重的观点来调查大学生对恋爱的态度。根据表5-7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学业重要的学生占比,选择同等重要的学生占比42%,只有的学生认为恋爱重要。通过卡方检验,关于恋爱与学业关系选项,在男女生、不同年级之间都显示了显著差异。其中认为学业重要的女生显著高于男生,而大二学生对恋爱的重视程度显著高于大一年级。根据表5-8调查结果显示,选择“要这份工作,但尽量维持爱情“的学生占比,选择“要这份工作,直接放弃爱情”的学生占比,选择“不要工作,维护爱情”学生占比为。通过卡方检验分析得出,男女之间、不同年级的学生针对恋爱与工作的态度不存在显著差异。大学生对于失恋的态度对于恋爱的态度能够直接影响个体在失恋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情绪状态与行为,尤其对于一些心理比较敏感、内心脆弱的人,有时候失恋的打击可能仅仅次于死亡,也有新闻报道因为失恋问题导致轻生的惨剧发生。因此问卷着重对此进行调查。根据表5-9调查结果显示,的人选择了“选择接受,不能让失恋妨碍生活和学习”,只有极个别人选择“不能接受,纠缠不休甚至报复”,结果反映当下学生对于失恋的态度整体理性、健康。卡方检验表明,男女生之间,不同年级之间对此项问题没有显示出显著差异。另外,卡方检验表明,不同人格类型的学生所采取的失恋的态度存在显著性差异,选择“不能接受,纠缠不休甚至报复”的概率与精神质得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同样与这一类人群内心孤独存在一定关系。大学生婚姻观及其影响因素问卷从结婚动机、结婚对象标准、婚后生活、离婚看法这几个纬度调查大学生的婚姻观及影响因素。结婚动机及其影响因素学生群体中选择“因为真心相爱”和“组建家庭”的占比最大,分别为92%和的被试者选择此项,其次分别为“繁衍后代”、“为了经济目的”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学生观念认为婚恋的结合是真心相爱产生的结果。另外,选择“为了经济目的”和“为了性的需求”中男生有,足足是女生的三倍多。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标准问卷中列举14种选择结婚对象标准,被试者从其中选择3项。表5-11 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标准的调查结果表根据表5-11的调查结果,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最在意人品(79%)、能力()和爱情()。其中男生选择结婚对象,主要看中人品()、能力()和爱情();女生选择结婚对象,主要看中人品()、能力()和爱情(),男女均注重对方人品与能力,但是在“外貌”这一选项上,男生选择比例远远高于女生。另外,大部份大学生对于贞洁、家庭背景比较淡化。如何看待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结果显示,“婚姻使爱情得到了升华”、“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和“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男女生之间的看法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比例最高,达到,而“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比例仅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的比例仅为 %,这一结果表明,女生对“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选择比男生更加积极。结果显示,大二学生中有的人选择“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相比之下,的学生更倾向于“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这一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年级的学生。
人们常说:大学是恋爱的天堂 那么我们对此该如何看待呢?大学期间我们刚好处于青年时期,难免对异性保持好奇的心理。大学期间也是谈恋爱的最佳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我们都被老师家长所劝导。到了大学我们再也不用偷着,躲着了。提到谈恋爱我们就会想到结婚,所以大学生对此有有何看法呢?
大学生在恋爱时往往有一下特点:1.恋爱中片面化2.相互炫耀3.注重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不求天长地久,只求过往拥有4.主观学业第一,客观感情至上,许多学生为了恋爱放弃了学业,变得儿女情长5.感情至上6.恋爱中浪漫化7.恋爱中梦想化
所以大学生的婚恋观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组织家庭,同甘共苦,共创财富,养育后代,享受幸福生活,携手共度一生。婚恋的核心是爱。婚恋关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在此小编祝愿所有的大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找到自己的另一半。
不要研究婚姻了,没什么可以开发的了,你可以对比别的小说来研究。可以研究她的写作风格之类的
国内外研究现状:先查国内外有没有《傲慢与偏见》婚姻观的研究论文,大致是两种情况:有相关论文,研究的婚姻观的什么问题,你觉着研究不够完善,或者有新的观点。所以你要写这个论文!无相关论文,那语言组织就是:目前对于《傲慢与偏见》的研究有那些那些,但是对其中的婚姻观还没有展开研究。研究这里面的婚姻观有什么作用。虽然我一搜索就可以查到文献,但是我还是建议您自己查文献,查文献、看文献的过程中。你就会在无形之中调整自己的语言架构、逻辑思维、勾勒文章布局!这样你才会有成长,也不至于过几天又问《傲慢与偏见》的婚姻观论文怎么写呀?急急急!祝好运,顺利完成开题报告!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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