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正式送聘礼,谓纳征,今称「过大礼」。 请期:由男家请算命先生择日,谓之请期,又称「乞日」、今称 「择日」。 亲迎:新郎乘礼车,赴女家迎接新娘,谓之亲迎。)而在这之间更有换庚谱、过文定、过大礼、安床等一系列的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有着大量的禁忌和礼俗,比如新娘嫁妆中要有剪刀(蝴蝶双飞)、痰盂(子孙桶)、尺(良田万顷)、片糖(甜甜蜜蜜)、银包皮带(腰缠万贯)、花瓶(花开富贵)、铜盆及鞋(同偕到老)、龙凤被、床单及枕头一对、两双用红绳捆着的筷子及碗(有衣食)、七十二套衣服,用扁柏、莲子、龙眼及利是伴着(丰衣足食)等物,每样物品都有其不同的含义。同时,在婚礼进行时也有一定的顺序,按一般的情况,在整个婚礼过程中有: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先祭拜祖先。)、出发(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等待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侍持茶盘等候新郎,新郎下车后,应赏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讨喜(新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闺中密友要拦住新郎,不准其见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过后才得进入。)、拜别(新人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并由父亲盖上头纱,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出门(新娘应由福高德劭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在结婚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因此不得与天争大。)、礼车( 在新娘上礼车后,车开动不久,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白米撒在车后,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以后的一切再也不予过问,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掷扇(礼车起动后,新娘应将扇子丢到窗外,意谓不将坏性子带到婆家去,扇子由新娘的兄弟拾回,掷扇后必须哭几声,且在礼车之后盖「竹筛」以象征繁荣。)、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同样要一路燃放礼炮。)、摸橘子(迎新车队到达新郎家时,由一位拿着橘子或苹果的小孩来迎接新人,新娘要轻摸一下橘子,并赠红包答礼。这两个橘子要放到晚上,让新娘亲自剥皮,意谓招来「长寿」。)、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新娘进入大厅。进门时,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喜宴(时下颇流行中西合壁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礼服向各桌一一敬酒。)、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家门口送客,须端着盛香烟、喜糖之茶盘。)、闹洞房(新人被整之灾情大小,端视新人是否曾在其他的婚礼上戏弄别人,或平素待人够不够忠厚等。)、三朝回门(在婚后第三天,新妇由夫婿陪同下,带备烧猪及礼品回娘家 祭祖,甚至小住一段日子,然后再随夫婿回家。)。有此可以见到我国文化的繁琐,但不要以为繁琐是我国婚礼的特有特征,其实,不同国家虽然有不同的婚俗,但从繁复的细节与用品的喻意,都可见对婚姻的尊重和期许无分国界。在西方国家中,婚礼时有旧(Something Old)、新(Something New)、借(Something Borrowed)、蓝(Something Blue)等习俗。旧是指母亲传下来之婚纱,头饰或首饰,代表承受美好的一切;新是指朋友送的礼物如裙子,饰物,象征新的生活;借是指可向任何人借东西回来,据说从富裕亲友借来金或银放在鞋内,象征带来财运;蓝是指新娘的一些小饰物或花束用蓝色,意味着新娘的纯洁及贞洁。而在进行婚礼时,西方亦有大量的习俗。比如,在结婚时新娘总要带着一方手帕,西方人认为白手帕象征好运。根据民俗说法,农夫认为新娘在磨擦婚当天所流下的泪能使天降甘露,滋润家作物。后来,新娘在新婚汉天流泪,就变成她将有幸福婚姻的好兆头。而在婚礼典礼时,新娘总是站在新郎的左边,据说,古时候,盎格鲁撒克逊的新郎必须保护新娘子免得被别人抢走。在结婚典礼时,新郎让新娘站在自己左边,一旦情敌出现,就可以立即挥出配带于右边的剑,吓退敌人。在进行结婚晚宴时,要特别定制结婚蛋糕,根据历史记载,自罗马时代开始,婚礼结束时,人们会在新娘头上折断一条面包的材料----小麦象征生育能力,面包屑则代表着幸运。新人必须以糖霜,就形成今天的结婚蛋糕了。由此可见,西方的婚俗并不比中方简洁。其次是在服装方面。在进行婚礼不只是有仪式习俗需要遵守,在穿着方面也有讲究。中国传统婚礼进行时新郎和新娘具着红色的礼服,象征的吉祥如意,预示在结婚后日子红红火火。而西方的新娘则穿白色的礼服。自罗马时代开始,白色象征欢庆。1850年到1900年之间,白色亦是富贵的象征。到了本世纪初,白色所代表的纯洁意义更远超其他。西方认为白色与童贞有关。古罗马的新娘穿着白色的婚纱,蒙着鲜橙黄色的面纱,象征着激情的火焰。在西方的天主教传统里,白色代表着快乐;其他一些地区,白色在他们的婚礼和葬礼里指示各种各样的通路典礼和意义。例如,在安达曼群岛(Andaman Islanders),白色代表一种地位的变化。“传统”的白色结婚礼服,在早期是贵族的特权。在多利亚女王时代,大多数的新娘只能穿传统的国家服装,只有上层阶级才能穿代表权力和身份的白色婚纱。一直到近代,贵族阶级的特权消失以后,白色的婚纱才成为普通新娘的礼服。而相对于西方白色婚纱的历史,中国婚礼中的大红色的凤袍的历史则较简单。龙凤在中国的神话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龙主阳凤主阴,而阳则代表男子,阴就表示女子。因此新娘就用凤表示。所以在红色的礼服上绣着凤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还有就是在一些小的习惯上面,中西方的婚俗有相似的地方。例如,中国古代有抛绣球迎亲的习俗;而西方的新郎新娘在教堂举行婚礼后,会把手中的鲜花抛向空中,如果有人接到的话就预示着他将很快结婚。中西方在婚俗上面有以上种种的差异,这和中西方人在思想思维的差异有直接的联系。中国人比较保守,喜欢热闹,思维较古板,所以在中国历史几千年的时间里整个婚礼的习俗并没有多大的变化。直到近代西方的文化传入以后,中国的传统文化才开始向西方转化,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任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礼仪。而中国人爱热闹的性格在中国传统婚礼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除了中西方都有的结婚晚宴以外,在中国的传统婚俗中,还有一个为新娘饯行的结婚午宴。其次在婚宴结束以后,新人的亲朋好友会去新房中闹洞房。认为在新房中越热闹,新人在婚后的生活越幸福。因此闹新房的成员们无不用所其极,用种种方法刁难新郎新娘。西方人的思想则比较开放,对于婚礼的要求也比较低,他们婚礼的高潮则是在教堂中:随着神圣的《婚礼进行曲》步入鲜红的地毯,娇美的新娘手挽着父亲捧玫瑰慢慢向新郎走去,新娘的父亲将女儿的手放在新郎的手上,将女儿的一生托付给你,所有人的目光注视着这对新人,幸福洋溢在他们的脸上。她是今天最美的新娘。 在神圣的教堂上空,他们的誓言在回荡,带上永结同心的婚戒,只到神父说:“你可以亲吻你的新娘了…… 结婚是一生的盟约,你是要为之坚守一辈子的誓言。 主耶稣说:上帝所配合的人便不可分开。 这一生一世的爱情,因为今天而完美。”然后新郎新娘或是去晚宴地点或是去渡蜜月,并没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种种礼节。另一个造成中西方差异的原因是中西方不同的宗教。中国是以佛教为主,而西方则是基督教为主的。所以西方的婚礼是在教堂中举行而主婚人则是神甫。中方的传统婚俗中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拜天地,拜了天地以后就算是礼成了。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中国的婚礼就不同于西方,整个婚礼的主色调是红色,这也是中国的传统的代表喜气的颜色。这也就使婚礼变的喜气洋洋.在传统婚礼中,新娘一般穿着红色罗衣,头戴凤冠,上面还有一块红色丝巾.而新郎就穿着红色的长衫马褂,头戴红色大沿帽。新娘乘着大红花轿在后,新郎骑着马在前,随着红娘和迎亲队伍到新郎家中拜堂.双方家长坐在上堂,而新郎新娘在下堂成婚.整个婚礼由司仪主持,在他的指挥下,新郎新娘一拜天地,下拜高堂,然后夫妻对拜,送入洞房.闹洞房是婚礼的高潮,新娘先回洞房等待新郎,而新郎就在外招待客人,酒足饭饱后,新郎在一大堆人的簇拥下来到洞房.众人就开始闹洞房了,新郎新娘在大家的起哄下做各种游戏……这样整个婚礼就在一片笑声中结束了。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By stud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wedding, I underst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Western wedding is pure romantic, and China is happy wedding; Western wedding is feeling valued, and China values the ceremony. In the West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customs, have also formed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wedding customs. Though, have different customs, but no matter where the wedding was all full of blessings and laughter. Wedding days are often considered the most important day of many people’s lives. For this reason alone, throughout the past and into modern day, numerous customs and superstitions have developed around the wedding event, in hopes of creating ‘The Perfect Day!’ A very common custom still honored today is in reference to a time-old saying, ‘Something old, something new, something borrowed, something blue, and a silver sixpence inside your shoe’. So old is this that tracing it back to its origination is nearly impossible. Some contribute it to Victorian times, others say it is even older than that. The ‘old’ is believed to be the friends and family attending the wedding. The ‘new’ is represented by the couple themselves, as a ‘new’ union. The ‘borrowed’ is something from the families that is to be returned, such as the bride's wedding dress, or the veil, borrowed from her own mother. Something ‘blue’ is often interpreted to represent the bride’s virginity, as in the opposite of red, which throughout time has come to represent a woman of many men. Modern day brides often wear a bit of blue material tucked out of sight. The sixpence can be any form of money, tucked into the bride's shoe, this to bring wealth, both in monetary means and love, to the union.
中西方结婚习俗对比与结合!自从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世人的婚姻越来越重礼轻爱。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防止有人钻墙窥隙做出苟且的事,儒家特别提倡礼法制度,规定只有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社会和家庭认可。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礼仪包括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分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拜谒祖庙。婚姻大事草率不得,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权的,而是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作主~中国婚礼的产生中西婚礼文化比较自古以来,婚姻是人伦之首,更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透过纷繁绚丽的婚俗,更清楚地认识人类社会历史,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和西方国家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渐频繁,中国和西方国家人民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与日俱增,这种要求更显迫切。而对西方国家文化、风俗习惯的了解仅限于课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开展对西方国家文化、风俗习惯的研究,所以我们选择此课题作为研究对象。几乎在每一种社会文化中,都有举办婚礼的习俗。人类似乎天生就有这么一种需要:用婚礼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公开确定下来。但是,婚礼的形式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不过万变不离其宗,所有婚礼习俗中都设计了一些颇有难度的环节。西方在19世纪以前,少女们出嫁时所穿的新娘礼服没有统一颜色规格,直到1820年前后,白色才逐渐成为婚礼上广为人用的礼服颜色。这是因为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王在婚礼上穿了一身洁白雅致的婚纱。从此,白色婚纱便成为一种正式的结婚礼服。中西文化的差异表现在很多的方面,婚礼是其一。这主要是来自与中西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在不同的思想和风俗的作用下,慢慢演化而成的。但不论在哪个国家,婚礼都充满了祝福和笑声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
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谈恋爱越来越普遍。研究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呈现出传统性与现代性、开放性与矛盾性的特点。下面分享一些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
国内研究现状关于大学生恋爱观特点的研究。温蓉的研究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呈现出传统性与现代性、开放性与矛盾性的特点 。王美萍指出,大学生的恋爱观存在多元性的特点, 除了对传统观念的继承外,一些新观念也在新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孕育而成 。
关于大学生恋爱动机的研究。温蓉指出,“找学习生活的伴侣”,“双方接触产生感情”,“寻求精神寄托”,“体验爱情的美好”,“满足心理需要”是最主要的恋爱动机 。吴继红的研究显示,恋爱动机为被对方的优点所吸引的占 ,因从众心理而恋爱的大学生占 ,的大学生恋爱动机为寻找精神寄托、弥补心理空虚 。
关于大学生择偶标准的研究。王美萍的研究表明,大部分大学生的择偶标准强调内在因素,如:性格、人品、双方感情、共同语言等,对家庭背景、职业、学历等外在因素则不太看重 。罗萍和封颖的研究表明,男女生的择偶标准同中有异:相同的是,他们都看重人品;不同的是,相对于男生更加看重“身高长相”,女生则更加看重“经济条件”。 可见“郎财女貌”仍然是主流 。
关于大学生性观念的研究。温蓉的研究显示,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性观念趋于开放,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罗萍和封颖的研究表明,男生比女生拥有更加开放的性观念,他们更容易接受婚前同居。
关于大学生恋爱观影响因素的研究。邓验认为,学校、社会、个体是影响大学生恋爱观论文网的三类因素 。苏红、任永进等则认为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婚姻状况、子女与父母的互动模式以及子女对父母婚姻关系的认知是影响个体恋爱观形成的重要因素 。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婚姻、恋爱、性心理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从19世纪40年代佛洛依德精神分析学说的建立为起点,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
国外大学生对大学期间谈恋爱持支持态度。Knox&Zusman研究表明在高校中谈恋爱是很普遍的,83%的大学生说自己正在恋爱,而且有2/3的人认为爱情很重要,爱情是幸福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长久的。
Rachel Saul Lacey等人研究发现拥有不同性态度的人在伴侣的选择上会有不同的选择,性态度开放的人,认为外貌品质是选择伴侣的重要因素,而性态度较为传统的人,则更注重对方的个性品质。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大学生恋爱的特点、动机、择偶标准及影响因素、性观念等做了深入研究,值得学习。但他们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大部分研究只是单纯地分析现状,没有深入剖析原因,在研究主题的选择上仅限于女大学生。本课题将以大学生这一群体为调查对象,了解他们的恋爱观及影响因素,发现大学生恋爱观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1、要正确对待恋爱。
正确处理好恋爱、学业、事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2、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
(1)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
(2)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
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
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3、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
(1)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2)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
(3)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
通常宣泄的方法有:
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
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
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
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4)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
(5)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4、端正恋爱动机。
恋爱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摘要】
爱情,这个永恒的主题,都曾是每个人青年时的主旋律。它使每个人浅尝甘甜,但同时爱情这朵带刺的玫瑰也带来了很多忧伤。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西方思想文化的不断融入,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正确认识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对帮助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健康成长十分重要。
【关键词】
大学生恋爱观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一般把爱情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和传统的恋爱观差别不大。向往童话式的爱情,并且对爱情忠贞。此类学生更为注重对方的品德,他们彼此相互依赖支持,不仅不会对学业产生消极的影响,反而会为了彼此的未来而一起努力,还能起到一定的动力作用。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对以后没有什么长远的规划,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青年时期的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对爱情都有一定的向往,有恋爱的需要。因此,他们的恋爱只是为了暂时的需要。其恋爱动机具有多元性,有的注重的是功利价值,有的是注重物质享受等。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自制力较差,对行为不负责,只是为了排解孤单、寂寞,满足好奇心等。这类学生恋爱比较随意,观念开放,过早地发生性行为等。
二、不同恋爱观形成的原因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的大多是传统型的学生,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其自制力较强,不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这类学生大多家庭较幸福,父母能给予及时的引导,使其养成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虽然他们还不成熟,想问题仅限于其所处阶段没有长远规划,但这类学生大多是属于比较有主见的学生。他们的恋爱观形成的原因完全出于自身需要。其恋爱观有多元性,能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调整自己的态度。其灵活性较强,但是原则性较弱。这类学生大多是成长在放养式的家庭,父母不对孩子过多地干涉,因此其受外界思想影响较多。特别体现在把爱情也当作实现功利和物质享受等手段。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大多缺少父母关爱,在缺爱的同时他们没有家人在生活中予以引导,他们需要陪伴,需要排解寂寞,因此他们就随意找伴儿。同时这一时期的孩子大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对爱情、对性好奇,因此其追求性刺激,追求享乐,不顾后果。
以结婚为目的、以过程为目的、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的原因除了社会因素、学校因素、个人因素以外,在社会刺激、学校教育、学生个人素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家庭影响尤为深刻重要。因为,每个学生生活的社会大环境、学校教育基本相同,在学生自身因素方面,人之初性本无善恶之分,显然,其产生错误恋爱观的主要原因还是在家庭。
三、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科学的恋爱观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对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我们给予其肯定的态度,对其引导我们只要起辅助作用即可,在其需要帮助时给予引导而不做过多干涉。因为这类孩子通常都是有分寸的,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童话故事的美好纯洁地发展自己的爱情。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对于持过程恋爱观的学生,我们应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社会方面,应加强思想引导,引导到真善美等主流思想上。在学校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设引导课程,抵制不良思想。在个人方面,在坚持自主性的同时,加强自身是非观教育和自身道德教育。要在对自己人生负责的同时,对他人的人生负责。在家庭方面,父母要给予孩子及时的引导,时刻关注孩子,抵制西方不良思想对孩子的侵蚀。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应建立在家庭以及自我努力的基础之上。对于这类孩子我们要呼吁家庭给予更多的关爱,同时孩子个人应接受意志磨炼教育。
四、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科学恋爱观的方式方法
虽然家庭的教育引导在大学生恋爱观的影响方面最深刻,但在家庭努力的同时,社会和学校及学生个人也应积极努力。对于学生来说,引导其的主力军主要体现在家庭和学校。
(1)家庭和学校要做好青春期教育。
首先,进行性道德教育。家长要对学生进行性道德教育,学校要开展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或专题活动等,使学生知道道德是一个人之为人的底线,要成为有道德的人。
其次,进行性保健教育,了解性生理心理知识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伤害。最后,进行心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定期进行心理教育。
(2)健全学校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不仅能填补孩子们业余时间的空白,而且能丰富其精神生活,使之遇到西方不良思想影响时能抵制不良诱惑。
其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通过对校园环境的管理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宿舍管理方面严禁校外留宿。每天做好宿舍检查工作,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最后,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只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完善管理,不让学生抓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空子。
五、结束语
只有正确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才能使青春的花朵开得更美、更艳,帮助每一个大学生走好人生最美好的时光。
。《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以男女主人公达西和伊丽莎白的爱情纠葛为主线,描写了四起姻缘:达西和伊丽莎白,简与宾利,丽迪亚和威克姆,夏洛特与柯林斯。简·奥斯汀通过对这四起姻缘的描述,深刻地反映了在婚姻问题上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不同观点,同时也清晰地向读者表达了自己的婚姻观: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一、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这是小说一直在强调的一个观点,也是作者当时的看法。莉迪亚是贝内特家最小的女儿,由于深受母亲宠爱,很小就步入了社交界。她生性轻率,天生有些不知天高地厚,遗传了母亲的漂亮,也继承了母亲的愚蠢和虚荣。威克姆是个道德败坏、游手好闲的浪荡公子,但他外表风度翩翩,谈吐文雅,魅力十足。莉迪亚被他的外表所迷惑,不顾一切地与他私奔,虽然后来在富家公子达西的帮助下两人勉强结婚,但婚后并不幸福,风流的威克姆对莉迪亚很快情淡爱驰,常常跑到城里寻欢作乐。两人挥霍无度,连生活都难以维持。在此,作者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贝内特家的大女儿简美丽善良,温柔娴静,是个典型的大家闺秀。但她性格过分拘谨,虽对宾利怀有炽热的爱,表面上却不露痕迹,把强烈的感情隐藏在文雅的外表下。而宾利为人随和坦率、诚挚谦虚,很有绅士派头。但他遇事缺乏自信,虽对简一见钟情,却拿不准简究竟是否爱他。宾利的妹妹不想让没有什么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简成为她们的嫂子而从中作梗。因此,他们的婚姻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但他们彼此爱慕,在伊丽莎白的帮助下,最终越过了障碍,幸福地结合了。伊丽莎白是《傲慢与偏见》的中心和焦点人物,是一个具有反抗精神和独立人格的新女性,作者把一切希望和理想都寄托在她身上。她首先拒绝了柯林斯的求婚,后又拒绝了达西,她的这两次拒绝求婚充分表明了她理性的婚姻态度: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行的。柯林斯是贝内特先生的表侄,也是贝内特先生的财产继承人,但他又是个自负而谦卑的蠢汉,喜欢巴结权贵。他因为受凯瑟琳夫人的恩惠,得到了教区牧师的空缺,越发自命不凡,妄自尊大。他准备施恩似的娶贝内特家一个女儿为妻,以示自己慷慨豪爽。他结婚的目的一方面是要给教区树立一个榜样,另一方面是想取悦凯瑟琳夫人。他自信的认为,贝内特家的二女儿伊丽莎白虽有许多吸引人之处,但以他优越的条件(财产、社会地位),他的求婚肯定会成功。没想到伊丽莎白并不买他的帐,她觉得“我感情上绝对不许可”(myfeelingsinevery respect forbid it),于是坚决地拒绝了他,并且言明:“你不可能使我幸福,而且我相信,我也绝对不可能使你幸福”(You could not make me happy,and I am convinced that I am thelast woman in the world who would make you so……)。显然在这里,金钱、社会地位等外在的物质的东西并不能打动伊丽莎白的芳心,因为在她眼里只有真正的爱情才是婚姻最坚实的条件和基础,这一点在她与达西的婚姻上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是作者着墨最多的一对婚姻,他们的婚姻也是作者心目中最美满、最成功的理想婚姻。伊丽莎白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美丽大方,既有思想又有主见。而达西相貌英俊,身材魁梧,举止优雅,并且有钱有势,是许多女孩理想中的丈夫。但他也有不少缺点:傲慢冷漠,爱以挑剔的目光看待每一个人。起初,他并不在意伊丽莎白,认为她缺少上流社会的风度,嫌她出身低微。但慢慢地,接触多了,达西不得不承认伊丽莎白容貌美丽、体态轻盈、招人喜爱,尤其是她那机灵的头脑和她的诙谐更是深深吸引了他。于是他主动向其求婚,同时又说了许多傲慢的话,“而且吐露起傲慢之情来,绝不比倾诉柔情蜜意来得逊色(……he was not more thaneloquent on the subject of tenderness than of pride)。”心高气傲的伊丽莎白当然不会接受,她及其愤怒地指责了他的傲慢无礼,并断然拒绝了他的傲慢求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伊丽莎白(其实也是作者简·奥斯汀)对婚姻的态度:理性、执著——决不对没有爱情的婚姻妥协;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随着故事情节的发展,达西求婚失败之后,渐渐醒悟,真诚地改正了自己的缺点,而伊丽莎白也渐渐消除了对达西的误解和偏见,爱上了达西。两人冰释前嫌,在更进一步的接触了解之后,最终结成了美满的婚姻。显然,他们两人的婚姻之所以“美满”,是因为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是他们互相爱慕的结果。简·奥斯汀通过描述伊丽莎白与达西的婚姻再次强调:爱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可千万不能结婚”。二、金钱是婚姻的保障,“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在简·奥斯汀的婚姻观里,从不回避金钱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她认为恋爱婚姻与金钱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简·奥斯汀(1775——1817)生活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英国,她是当时难得一见的以现实主义手法描绘英国南方中产阶级日常生活的作家,她以其独特的女性视角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力给世人留下了六部不朽于世的作品。她的作品格调轻松诙谐,富有喜剧性冲突,被评论家誉为“简约的艺术”。简·奥斯汀的作品中,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宽广,都是围绕着当时她生活环境中几家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展开的,而其中主要的主题就是描写青年男女的恋爱和婚姻。在其看似“简约”的作品中,简·奥斯汀真切而准确地为我们展现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和人事风情,描述和剖析了当时中产阶级女子的处境、婚姻和在家庭中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并且她通过对这些现象的描述和剖析或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她对婚姻的看法。她认为为钱结婚是错误的,没有钱结婚也是愚蠢的,她坦率地表明恋爱婚姻与财产和家庭状况密切相关。在她的小说中,妇女只要头脑聪明,行为得体,有教养,有耐性,就能够克服社会障碍,得到理想幸福的婚姻。《傲慢与偏见》这部小说开篇第一句便说:“It is atruthuniversallyacknowledged,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有钱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是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这句话表明:男人要成家先得有钱。“possession”和“beinwantof”是举足轻重的两个词,“财产”是婚姻的基础,而“需要”为未婚女子提供了机会。简·奥斯汀透过这部小说告诉人们“财产”,即“金钱”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婚姻的保障。宾利先生是个有钱人,有“每年四千到五千磅”的收入,因此贝内特太太把他认作是“自己某个女儿的合法财产(therightful property of some one or other of their daughters)。”在她看来,宾利先生是何许人倒无关紧要,要紧的是他的财产。达西先生“每年收 入一万英镑”,因此也是婚姻的恰当人选。凯瑟琳夫人认为达西与自己的女儿是天造地设的一对,而且两人结婚后,两家的地产就可以合并起来。达西的表兄菲茨威廉也算是伊丽莎白的爱慕者之一。他是一位伯爵的儿子,但不幸的是他是最小的,因而无法继承家产和爵位。他虽然对伊丽莎白早有爱心,但不得不坦率地承认像他这样缺少财产的人是配不上美丽的伊丽莎白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金钱对于婚姻的重要意义,它决定着婚姻的可能与否。简·奥斯汀在《傲慢与偏见》中阐释金钱对于婚姻重要性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牧师柯林斯与夏洛特的婚姻。在简·奥斯汀的笔下,夏洛特是个受过良好教育、头脑聪明、处世得体、颇得伊丽莎白赞赏的女子。但她经济拮据,若不结婚,她只能寄居在哥哥家中做个老处女。她知道柯林斯是个“既不聪明,也不讨人喜欢,和他相处令人生厌”的人,她也知道柯林斯先生并不爱她,对她的爱也只是“镜花水月”,但还是嫁给了他,因为嫁人是她唯一体面的出路,“尽管出嫁不一定会叫人幸福,但总归是女人最适意的保险箱,能确保她们不致挨冻受饥”。她还向伊丽莎白坦言:“你知道,我不是个浪漫主义者,从来不是那种人。我只要求能有一个舒适的家。就柯林斯先生的性格、亲属关系和社会地位来看,我相信嫁给他是能够获得幸福的,可能性之大,不会亚于大多数人结婚时夸耀的那样。”(……I am not romantic you never ask onlya comfortable home;and considering ’s character,connections,and situation in life,I am convinced that my chanceof happiness is as fair as most people can boast on entering themarriage state.)甚至在婚后,夏洛特也觉得“如果忘记柯林斯先生的话,这房子的里里外外倒真是舒服得很。”这就是他们的婚姻,一种纯靠金钱财富维系的婚姻。简·奥斯汀通过描述这样一种婚姻来告诉读者当时英国社会中的一个普遍观点:婚姻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爱情,而是金钱。纵观全书,我们可以知道,在简·奥斯汀那个时代,一桩好的婚姻对一个年轻女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与当时的英国社会以及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分不开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男女之间无平等可言,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地下。女性无财产继承权,她们生活的中心是家庭,她们的作用是掌管家务。因此妇女要生存,要获得生活上的保障,唯一的捷径就是结婚,找到一桩幸福美满的婚姻。但什么样的婚姻是幸福的,什么样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呢?简·奥斯汀认为,爱情婚姻与财产和社会地位相互关联,但不能仅取决于财产和社会地位,正确的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尽管奥斯汀的时代已经久远了,但她在《傲慢与偏见》中所倡导的婚姻观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绪论研究背景国民经济水平的显著提升让越来越多人有条件到国外学习、交流,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也提供了青少年通过网络终端设备就听到不同的声音与观点,社会文化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人们的认知不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价值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婚恋观的变化更是突出,在新闻报道中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外情” 、“第三者” 、“一夜情”、“闪婚闪离”等字眼充斥眼球,凡此种种现象无不代表了婚恋问题依然成为了如今社会的一大痛点问题。婚恋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代表着男女两性之间达成了一种特有的社会关系,从心理层面,两性间形成了真挚、美好的感情联系;从客观现实层面,他们间达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婚恋观实际上是个人价值观在婚恋问题上的直接体现,代表着个人对于男女两性问题、恋爱问题及婚姻问题的基本观点,也就是说,婚恋观由恋爱观、婚姻观、性观念三部分共同组成;另外一方面,从社会宏观层面分析,婚恋观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心理,反应了某种价值取向,个人的婚恋观将会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对于大学生群体,他们正处于身体与心理最为活跃的年龄阶段,他们在逐渐由未成熟慢慢走向成熟过程中,容易被各种外界或内心的因素影响,在如今信息爆炸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没有给予更好的引导,将有可能酿出种种悲剧。实际上,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校园意外事件中自杀已经排在第五名,而感情因素成为了他们自杀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强关于大学生群体婚恋观的调查,分析总结他们婚恋观的特点,才能有利于社会给予更多引导,帮助他们建立更加完善的婚恋观,推进校园建设,促进人们生活和谐发展,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婚恋观的研究基本19世纪40年代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进行:关于恋爱,国外Zusman等人经过调查,发现建立恋爱关系在大学生群体十分常见,超过80%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拥有恋爱对象,有接近70%的人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关于婚姻,Paige的研究结果显示大部份年轻人认为婚姻是人生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婚姻的态度较为积极。关于性行为,Salts等人调查得出1/3的年轻人赞同婚前性行为,其中,女生对此展现出更为积极的态度。另外,一项Rubinson发起的大型调查,纳入从1972-1987的15年间,对868名在校大学生进行调查,发现58%的女性、33%的男性都进行过婚前性行为。美国社会学家金西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在恋爱及性关系更保守。我国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要求个人生活公开化,如谈恋爱、结婚都需要进行汇报,从1978年恢复高考后,很长一段时间大学生的恋爱问题都成为了人们不愿意涉及的话题,而学校往往也将这一类事情作为违规行为看待。后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新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再禁止大学生结婚。在这之后,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逐渐丰富。杨南丽等人对云南高校大学生记性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1329名大学生中超过一半的大学生谈过恋爱或者正在谈恋爱。罗晴在调查郑州大学学生的婚恋观发现,81%的大学生认为应当在大学期间谈恋爱。黄希庭调查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时发现,80%的男生75%的女生认为恋爱就为了找到志同道合的伴侣。单艺斌认为,大学生恋爱现象有普遍化、低龄化、从众化的特点。唐莉分析得到,大学生的婚恋观存在恋爱动机盲目、恋爱婚姻隔断、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关系失调等问题。研究意义大学生处于人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他们的心理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加上大多数人认知还存在片面性,本文试图真实了解他们对于婚恋的观念,并简单分析婚恋观念形成的影响因素与成因,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2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概念界定婚恋《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婚恋”做出了解释,即“婚姻与爱情”。对于爱情,马克思主义爱情观指出:爱情是基于拥有一定社会基础的两性在共同生活理想的趋势下,形成相互爱慕、渴望成为对方伴侣的一种强烈感情,是人的生物属性、精神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统一。对于婚姻,从法律上来看是指男女结为夫妻,收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从哲学上来看,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男女结合的共同体,婚姻保持了社会基层单位间的一种联系与稳定。婚恋观婚恋观实际上是个人价值观在婚恋问题上的直接体现,代表着个人对于男女两性问题、恋爱问题及婚姻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内容来看,婚恋观由恋爱观、婚姻观、性观念三部分共同组成:理论基础关于“爱情与婚姻关系”的理论基础关于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社会上目前流行的观点有:“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姻是爱情的枷锁”等,从以上说法不难看出,人们内心将爱情与婚姻分隔开来。美国学者诺克斯研究发现,爱情是维持长期良好的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当爱情不存在时,婚姻都会以离婚作为结局。正确对待爱情与婚姻的关系,能够更促进婚后双方的幸福生活。关于“什么是正确的婚恋观”的理论基础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正确的婚恋观需要囊括以下:(1)选择伴侣需要确保双方志同道合志同道合是指双方的爱好、理想、价值观相同。在婚恋关系上,志同道合主要是指双方的社会关系与生活理想基本一致,并且相互爱慕、相互理解。(2)对待恋爱认真、谨慎恋爱不是随便的,否则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首先,只有经过严肃认真的思考做出选择确认恋爱关系,才能拥有幸福的爱情,否则容易出现恋爱游戏的观念,甚至出现三角恋,最终对三方都造成影响和伤害。其次,在恋爱过程中,在表达爱的方式的时候有需要认真、谨慎,否则容易出现过火的问题。第三,对待失恋也要认真、谨慎。双方应当和平交流,按照意愿解除恋爱关系,失恋后不可失去基本理性。关于“大学生婚恋观”的理论基础恋爱、婚姻与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都有很大关联。在大学生群体中,对恋爱问题、与异性产生交往疑惑问题的人非常多,甚至有人以为失恋问题出现自杀倾向,这都是不能正确看待恋爱关系的表现;另外,由于性发育的特点,大学生的性欲望与意识都非常强烈,婚前性行为、未婚先孕等问题都是由此产生的。文献述评3研究设计总体设计可以看到,目前针对大学生婚恋观的基本概念、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成果。但大多数研究多停留在较为初级的定性的调查分析,多为观点论述,而缺乏全面的、实证的、深层的、系统的研究;另外,许多学者都是通过社会学与教育学的角度对大学生婚恋观进行分析,很少对他们婚恋观形成的心理成因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的婚恋观现状进行调查,并纳入个体的差异,包括教育背景、性格特点、性格特质等因素,真正对大学生群体的婚恋观及影响因素作出全面的探讨。研究内容恋爱观方面:(1)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恋爱现状(2)调查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择偶因素、恋爱途径、恋爱态度、失恋态度、恋爱亲昵程度。(3)分析大学生恋爱观形成的影响因素婚姻观方面;(1)了解大学生的结婚动机、家庭模式选择、事业与家庭关系、对离婚的看法以及在校结婚情况(2)分析大学生婚姻观形成的影响因素性观念方面:(1)了解大学生性行为情况(2)分析大学生性观念形成的影响因素5结果与分析被试者总体情况表5-1被试者基本特征(n=368)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总计男36435048167女36465247181总计728910285348为使调查结果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与可参考价值,本研究考量了性别、年级的均衡性。被试者构成比例保持均衡。大学生的恋爱观及其影响因素本文调查大学生的恋爱观主要从以下7个纬度进行,分别是:恋爱现状、恋爱动机、择偶因素、恋爱途径、恋爱态度、失恋态度、恋爱亲昵程度。恋爱现状根据表5-2所示,本次调查群体当中,有的学生在处于恋爱过程中,的学生曾有过恋爱经历;从年级情况来看,大一学生中有33%正处于恋爱过程中,的学生曾有过恋爱经历,而正在恋爱的人数比例随着年纪上升也升高到大四时已经有超过一半,即的学生处于恋爱过程之中。恋爱动机及其影响因素恋爱动机:即驱动恋爱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就是说一个人为什么要恋爱,这一指标可以反映出人的婚恋价值取向,而实际中往往恋爱动机可能出自于多方面的因素,因此问卷列出8中恋爱动机选项提供被试者进行选择。根据表5-3可以看出,学生群体中选择“寻找人生伴侣”的占比最大,有的被试者选择此项,其次分别为“因寂寞寻找感情寄托()”、“证明自己价值与魅力()”与“同学与社会的影响()”。另外,男生中选择恋爱动机最大的为“寻找人生伴侣”,其次是“因寂寞寻找感情寄托()”、“证明自己价值与魅力()”,和整体情况一致;女生则略有差别,排在前三的恋爱动机为“寻找人生伴侣”、“同学与社会的影响”、“同学与社会的影响()”。进行对比发现,有的女生都选择了“同学与社会的影响”一项,而男生中只有选择此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生跟容易收到外界因素带来的影响,恋爱动机的盲目性可能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男生中有选择了“生理与性需求”这一项,相比之下女生中只有选择此项。从此项调查结果中能够反映,性别是影响大学生恋爱动机的因素之一。择偶因素及影响因素问卷设计是考虑到大学生选择对象时可能会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列出6中因素供其选择,每一位被试者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其中3项。表5-5选择恋爱对象考虑的因素调查表根据表5-3调查结果显示,对整体受调查学生而言,关于择偶因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气质性格(83%)”、“发展潜力()”与“相貌身材()”。对于男生而言,在选择恋爱对象时,他们主要考虑因素的排名为“气质性格”、“相貌身材”、“发展潜力”,而女生考虑因素排名为“发展潜力”、“气质性格”、“相貌身材”。结果分析得到,男女的择偶因素存在差异,男性跟住中相貌身材,有76%的男生选择此项,而只有的女生选择此项,也就是说,男性较之女性,对恋爱对象的相貌身材更加在意,而女生则更多考虑对方的发展潜力。在调查择偶因素,认为学历可能也是一个潜在的印象因素,因此问卷对大学生选择恋爱对象时学历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查。根据表5-4结果显示,的学生表示恋爱双方的学历没有限制要求,而的学生则认为恋爱双方应当一直;的学生认为男方学历应当高于女方,只有的学生认为男方学历需要低于女方,在选择这一项的学生国内观众,男生占比。大学生的恋爱途径及影响因素根据表5-6调查结果显示,选择“自己找”的学生占比为,选择“让朋友、同学介绍”的学生占比,选择“通过互联网”的学生占比6%,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学生占比。从男女占比来看,选择“自己找”的男、女生分别占比79%、,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女生占比分别为与。采取卡方检验,结果显示,在选择恋爱途径这一项时,男女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城市与农村之间也没有显著差异,但年纪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大二学生中选择“通过互联网”占比达到,显著高于大一、大二、大三年纪;而大二选择年级中,选择“自己找”的占比达到,显著低于大一、大三、大四年级。总体上显示,大学生在恋爱途径选择上拥有撬墙的自主性,可能是因为他们接受教育程度更高,更崇尚自由恋爱的观念。另外,通过卡方检验发现,对于不同人格类型的学生而言,其选择恋爱的途径也存在显著差异。对于那些精神质量表得分较高的人群,更多选择“通过互联网()”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分析认为可能是这一类人群内心孤独,对他人并不惯性,因此倾向于通过间接的途径恋爱。大学生对恋爱的态度问卷通过调查学生对于学业/工作与恋爱哪个为重的观点来调查大学生对恋爱的态度。根据表5-7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学业重要的学生占比,选择同等重要的学生占比42%,只有的学生认为恋爱重要。通过卡方检验,关于恋爱与学业关系选项,在男女生、不同年级之间都显示了显著差异。其中认为学业重要的女生显著高于男生,而大二学生对恋爱的重视程度显著高于大一年级。根据表5-8调查结果显示,选择“要这份工作,但尽量维持爱情“的学生占比,选择“要这份工作,直接放弃爱情”的学生占比,选择“不要工作,维护爱情”学生占比为。通过卡方检验分析得出,男女之间、不同年级的学生针对恋爱与工作的态度不存在显著差异。大学生对于失恋的态度对于恋爱的态度能够直接影响个体在失恋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情绪状态与行为,尤其对于一些心理比较敏感、内心脆弱的人,有时候失恋的打击可能仅仅次于死亡,也有新闻报道因为失恋问题导致轻生的惨剧发生。因此问卷着重对此进行调查。根据表5-9调查结果显示,的人选择了“选择接受,不能让失恋妨碍生活和学习”,只有极个别人选择“不能接受,纠缠不休甚至报复”,结果反映当下学生对于失恋的态度整体理性、健康。卡方检验表明,男女生之间,不同年级之间对此项问题没有显示出显著差异。另外,卡方检验表明,不同人格类型的学生所采取的失恋的态度存在显著性差异,选择“不能接受,纠缠不休甚至报复”的概率与精神质得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同样与这一类人群内心孤独存在一定关系。大学生婚姻观及其影响因素问卷从结婚动机、结婚对象标准、婚后生活、离婚看法这几个纬度调查大学生的婚姻观及影响因素。结婚动机及其影响因素学生群体中选择“因为真心相爱”和“组建家庭”的占比最大,分别为92%和的被试者选择此项,其次分别为“繁衍后代”、“为了经济目的”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学生观念认为婚恋的结合是真心相爱产生的结果。另外,选择“为了经济目的”和“为了性的需求”中男生有,足足是女生的三倍多。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标准问卷中列举14种选择结婚对象标准,被试者从其中选择3项。表5-11 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标准的调查结果表根据表5-11的调查结果,大学生选择结婚对象,最在意人品(79%)、能力()和爱情()。其中男生选择结婚对象,主要看中人品()、能力()和爱情();女生选择结婚对象,主要看中人品()、能力()和爱情(),男女均注重对方人品与能力,但是在“外貌”这一选项上,男生选择比例远远高于女生。另外,大部份大学生对于贞洁、家庭背景比较淡化。如何看待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结果显示,“婚姻使爱情得到了升华”、“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和“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男女生之间的看法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比例最高,达到,而“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比例仅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的比例仅为 %,这一结果表明,女生对“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的选择比男生更加积极。结果显示,大二学生中有的人选择“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相比之下,的学生更倾向于“婚姻会使爱情趋于平淡”,这一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年级的学生。
人们常说:大学是恋爱的天堂 那么我们对此该如何看待呢?大学期间我们刚好处于青年时期,难免对异性保持好奇的心理。大学期间也是谈恋爱的最佳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我们都被老师家长所劝导。到了大学我们再也不用偷着,躲着了。提到谈恋爱我们就会想到结婚,所以大学生对此有有何看法呢?
大学生在恋爱时往往有一下特点:1.恋爱中片面化2.相互炫耀3.注重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不求天长地久,只求过往拥有4.主观学业第一,客观感情至上,许多学生为了恋爱放弃了学业,变得儿女情长5.感情至上6.恋爱中浪漫化7.恋爱中梦想化
所以大学生的婚恋观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组织家庭,同甘共苦,共创财富,养育后代,享受幸福生活,携手共度一生。婚恋的核心是爱。婚恋关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在此小编祝愿所有的大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找到自己的另一半。
不要研究婚姻了,没什么可以开发的了,你可以对比别的小说来研究。可以研究她的写作风格之类的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