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判断侵权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第二、甲厂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一种电暖鞋,包括鞋大底、鞋中底及鞋帮,其特征在于:在鞋大底和鞋中底部位设有空腔,在该空腔处放置一个韧性加热体,该加热体通过导线与电源接头相连,电源接头接于直流电源上。第三、乙厂生产的电暖鞋的主要技术特征:包括鞋大底、鞋中底、鞋帮、鞋带、鞋后掌,加热体、导热板、导线、电源接头、直流电源。其中的加热体为为纤维织物浸涂发热材料制成的电热膜,该加热体通过导线与12V直流电源连接。在鞋中底和鞋大底之间设有空腔,加热体放置在该空腔内的前脚掌处,直流电源放在该空腔的后脚掌处。鞋后掌设置在鞋大底底部后方;鞋帮与鞋底都是牛皮的,鞋帮的颜色为红色。丙厂生产的电暖鞋的主要技术特征:包括鞋大底、鞋中底、鞋垫、鞋帮、鞋带、鞋后掌,在鞋大底和鞋中底设置有空腔,在空腔中放置充电电瓶,鞋垫及鞋帮内有发热丝,鞋垫和鞋底之间的活动垫片上有充电接口和电热开关,电瓶电量不足时可以再充电使用,需取暖时只要将电热开关打开即可。第四、乙厂所生产的电暖鞋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厂发明专利所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侵权行为。丙厂所生产的电暖鞋的技术特征没有覆盖甲厂发明专利所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