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性歧视因素根据统计性歧视理论,当企业在决策所雇用人选时,在对生产率进行评估时,会将求职者打上群体性标签以和其他应聘者相比较,使得具有相同的生产率特征的人将会由于本人所属的群体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对待。2、雇主歧视因素雇主作为人员雇用和人员待遇的决策者,其决策时,雇主会根据自身及客户的喜好决定雇用人员的性别及相应的待遇。如有些女性雇主会偏向于雇用男性员工,在升职时也会优先考虑男性,即便女性员工可能更具有工作效率,更能够为雇主带来受益。有些客户会要求雇主由男性进行工作,如安保、搬运等行业,尽管有些工作女性也完全能胜任。如鲍诉高露洁·帕莫里公司案,雇主禁止女性从事举重超过35磅的工作,致使很多工作女性无法选择,巡回法院判定性别与相关业务或活动的正常运行没有必然联系,对该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在实践中,一些雇主所进行的工作限制是针对女性的歧视还是保护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推进社会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应从社会性别而不是自然性别的角度,渐淡化除生育权外的男女性别差异。3、传统观念歧视因素我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男权社会,女子在古代时虽有一定的自由,但仍有很多限制。如我国古代婚姻法中的“三出七不去”,无子作为一个休妻的理由被列入法律;如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否认了女性的独立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我国不断提倡男女平等,但是这些封建传统思想仍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认为生育是女人应尽的义务。现代女性的就业歧视核心就在于生育权,在于女性母亲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冲突。生育往往需要女性巨大的付出,造成女性职业生涯的暂时中断,使得女性在培训、升职、待遇上不具有竞争优势。而随着社会性别理论的引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生育不仅仅是女性的权利,也是男性甚至国家的义务。受自然规律及科技、伦理水平的限制,女性怀孕生子的角色不可替代。但随着社会化的发展,“育”实际上可以通过社会化或家庭化的方式予以解决,男性也应承担其更多的家庭责任,这份责任不仅仅包括赚钱养家,也应包括协助育儿以及为妻子提供更多的帮助。而女性的生育权不仅是应予维护的合法权益,更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因此,国家也有必要出台健全的生育保障政策,解决好女性生育与执业的矛盾。4、外部经济因素外部经济因素决定了企业生存环境,决定了企业所能雇用人员的总数及男女比例。技术水平较低的国家,经济发展依靠低层次体力劳动,女性和男性比较不具有竞争优势,根据统计性歧视理论,职业性别歧视会广泛存在,女性存在就业难的问题。而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整体就业率的上升,女性就业歧视现场会逐渐缓解。目前,我国处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换代的阶段,经济效率不断提升,但整体经济正处于L型走势当中,就业形势严峻。而经济体效率提升引致的劳动力节约型失业具有较强的女性偏向性,使得女性就业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即经济体效率提升会加剧就业性别歧视。在就业紧张的大环境下,随着经济效率的提升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下滑,企业可能会优先裁掉技术能力不强及因生育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女性员工,职业性别歧视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