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评奖办 ] [ 发布日期: 2010-07-19 ] 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社科联,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决定开展2008—200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一、指导思想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二、工作机构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评奖工作的领导及拟奖成果的核准。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负责对优秀成果进行终评。3、省评审委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简称学科组)。学科组分为:(1)马列·科社、(2)党史·党建、(3)哲学、(4)理论经济学、(5)应用经济学、(6)政治学、(7)法学、(8)社会学、(9)人口学、(10)民族学·宗教学、(11)历史学·考古学、(12)12文学、(13)语言学、(14)教育学·心理学、(15)艺术学、(16)体育学、(17)新闻传播学、(18)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19)图书馆·情报·文献学·地方志、(20)调研咨询报告等二十个,负责初评、复评工作。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具体工作。三、评奖范围1、凡是我省个人或集体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次评奖。2、成果必须由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研究著作,可作为著作类一项成果整体申报。5、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代为申报。6、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四、奖项设置优秀成果奖分著作、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三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奖项总数将根据申报情况而定。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即:学科组初评、复评,省评审委终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六、申报程序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认真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定的申报评审表(可向评奖办或所在单位索取,可复制,也可从南方网理论频道、省社科联网站、省社科规划网下载,网址:http:\\或http:\\或),然后将申请表一式七份(含原件一份),连同申报的成果(论文类、调研咨询报告类原件一份、复印件六份,著作类原件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及附件予以审核并填写申报一览表,广州地区的各单位把申报材料汇总直接送给省评奖办,广州以外的按所在地市由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申报并汇总送给省评奖办。省评奖办不受理个人申报。请各单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注意提高申报质量。评奖工作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包括成果原件)原则上不再退还。七、时间安排1、个人申报、单位审核:7—8月,广州各单位和广州以外各地市社科联组织申报,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送给省评奖办。逾期不予受理。2、初评:10月。3、学科组复评、评审委终评:11月。4、核准、公示:12月。 5、颁奖:另行通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 2010年7月5 省评奖办地址及电话: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四号之二省社科联7楼 电话:、83849090 传真: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