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探讨之一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现在,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这点也得到了大家的公认,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如何解决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想要解决群体性事件就要搞清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文章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隐患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行为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称为群体性事件。一、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简单的归于群众利益受损是错误的现在有不少人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简单的归于群众利益受损。这是一个片面的错误认识,并且非常不利于我们维稳工作的开展。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为人们提供了分工合作的机会,分工合作必然导致资源的集中、分配、流通。对于社会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实际上是资源集中、分配、流通的必然表现。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只能让人类社会不再分工合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这种认识显然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了死胡同。现实中,我们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群体性事件根本无法预防,进而对维稳工作产生了畏难、退缩情绪,就与这种错误认识脱不开关系。例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根本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有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行,这个结论显然毫无意义。实际上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人却没有感冒?最后将天气变化视为客观条件,感冒原因归于锻炼身体、天气预报、自我保护等方面研究才有用处。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利益冲突,我们的研究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面对利益冲突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答案。二、从客观条件和主观原因两方面来看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条件。要理解利益冲突存在的必然性,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这里隐性利益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以及群众的内心需求,如对安全、未来、幸福的渴望等。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决不能被看作无理取闹。如果连司法公正都没人关心,那将成为国家混乱的征兆。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作为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的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他们,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从而进行妥善处置。(二)对于主观原因的探讨,需要我们回答为什么有些人面对利益冲突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人们面对利益冲突按照左中右只有三种态度可供选择:退让、妥协和坚持。退让和妥协是不可能引发纠纷的,只有双方都坚持不让步才会引发纠纷。而态度的选择往往取决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双方是相互信任、友好的关系,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如朋友、亲戚之间,有一些摩擦,大家往往商量商量也就过去了;再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但同样很少会因此发生纠纷。利益冲突双方是竞争或仇视关系的话,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常见诸于小报的“口角、面子之争引发诉讼、争斗之类的现象”等。由此可见,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主观原因应归于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信任友好的还是形同陌路甚至相互仇视的,也就是关系和谐与否,而利益冲突的存在则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条件或导火索。三、是什么原因导致群体性纠纷恶化为群体性事件想要找到导致群体性纠纷恶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需要我们回答: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群众在发生纠纷以后,想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通常有两种手段或选择:一是合法的、理性的手段,即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的手段来挽回损失,维护利益;二是非法的、冲动的手段,即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促使群众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他们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认为能以较小的代价及和平、合法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维护利益;反之,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就是群众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公平,不认为有第三者能为他们挽回损失,认为只能通过暴力的,过激的、非法的手段来挽回损失。这里的“不相信”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遇到了情况,群众不知该找谁说理,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种是知道法律规定,清楚该找谁说理,但是又不相信这人有好心和能力帮自己解决问题。这里以及后面几篇文章中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即老百姓眼中的政府。在群众看来,无论是人大、政协、法院、公安以及狭义上的政府机关等都只不过是政府的不同部分而已。由此可见,群众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原因,群体性纠纷的存在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条件。在现实中,群众不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表现出来就是群众与政府关系的不和谐。因此,总的看来,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应归结为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而利益冲突的存在是其客观条件和导火索。这也就证明了群体性事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与我们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出现问题脱不开关系。 群体性事件探讨之二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关于的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研究,用于回答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后果或影响有多严重,又严重在什么地方,进而决定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它。我们对一件事情或现象的后果进行评估时,通常分为直接和间接影响,因此,我们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后果或影响。一、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直接影响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权利等客观利益方面。群体性纠纷、事件只要不发生打、砸、抢、烧等骚乱,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内部矛盾争夺的焦点一般又是内部利益和权利的分配问题,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总量并没有太大损失。其过程就像东西从左手换到右手,只是中间可能会发生一些损耗,所以物质总量并没有什么损失。虽然在金钱上不好体现出来,但是这些看似没有什么破坏力的行为却会严重降低社会整体效率,可以说其最大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时间的浪费,效率的降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这也我们可以看见的影响。二、群体性纠纷、事件的间接影响群体性纠纷、事件的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群众对政府、法律、社会的认识、态度等主观意识方面,而这些意识又将影响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未来的关系走向。群众依据其对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的观察了解,会形成或改变对政府、法律、社会的认识,判断它们是否公平、公正、可靠、可信。群众再依据其所形成的认识,进而决定对政府、法律、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将决定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友好、和谐的还是敌视、不和谐的。换个角度,这就是民心向背。这是任何执政者都必须重视的问题,所以相较而言,其直接后果虽然也很严重,但还远没有间接后果来的严重。具体的说,群体性纠纷、事件处置的好,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会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处置的不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向坏的方向发展。根据上一篇文章,我们知道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群众与政府、群众与群众的关系的好坏。因此,每一件群体性纠纷、事件处置的好坏将影响到未来是向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发展。例如“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说法显然就是一些纠纷、事件处置不好引发的间接后果,而这种认识在群众中的蔓延也正在逐步将我们的社会一步一步拖向恶性循环的深渊。由此可见,对于每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我们无论怎样重视,都不为过。三、对于我们党和政府,群体性纠纷、事件是挑战还是机遇“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但在拜金主义流行的现在,有很多人的内心都在质疑这句话的真伪。这是因为这些人信奉的是机械唯物主义,没有能充分认识到意识的能动性。“爱屋及乌”,“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的说法,同心协力、万众一心、以弱胜强的战争奇迹,现代心理学关于意志的研究等等都能说明人的主观态度对客观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只有对于这一点有了充分认识,才能在内心和思想上感受到民心的巨大力量。抗日战争中有日寇报复性的扫荡和“三光”政策,解放战争中有数以百万计的民工支前,抗美援朝时各族人民更是勒紧了裤腰带,这些事情的背后,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但群众对党的支持和信任始终未变,这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当时“得民心”的好处。现在,根据前篇文章中对群体性纠纷、事件原因的研究中,我们知道,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相互信任的,那么很多事情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是社会和谐和“得民心”的表现;如果关系是冷漠仇视的,那么小事会变成大事,无事也要生出波折,那就是社会动荡和“不得民心”的表现。例如当今社会,政府还未有何风吹草动,就可能引起网民、群众的质疑,进而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急剧下降,这就是群众对政府半信半疑的表现,虽然此现象还远未严重到“漫天烟尘,遍地反贼”的“失民心”地步,但是却已经成为我们的国家、民族想要继续快速发展,真正崛起的严重障碍。导致群众和政府之间半信半疑有很多客观原因,如一方面老人离去、新人辈出,时间的流逝导致我们党和政府原有的群众工作基础渐渐减少乃至消失;另一方面改革开放,政府职能转变等导致党和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所以,现在的情况实际上是新的群众面对新的政府,这也意味着我们的群众工作需要从头开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照左中右可以分为信任、怀疑、敌视三种。相互陌生的人开始时,一般都会先持怀疑态度,而在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小心印证来加深或形成认识,再根据认识的结果来决定双方之间未来的关系是信任还是敌视。此时,陌生也就变成了熟悉,怀疑也就变成了信任或者敌视。所以,做好群众工作就是要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树立好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就是一个政府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这不仅给了群众一个认识、熟悉党和政府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政府一个树立自身形象的机会。所以说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在给我们党和政府带来麻烦和压力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开展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契机。因此,我们党和政府现在最主要的任务应该是利用这个契机找到并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树立好党和政府的形象,开展和做好的群众工作,重新建立现在的群众基础。做到这些之后我们自然也就度过了所谓的矛盾凸显期,为以后发展铺平了道路,而建立的群众基础也将在未来给我们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这就是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所说的:“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为好事。乱子有二重性。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去看待一切乱子。” 群体性事件探讨之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针对“少数人闹事”说:“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而闹事总会要造成一些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很守纪律,很讲道理,决不无故闹事。” 毛主席口中的“少数人闹事”放到现在,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团结—批评—团结”也就是我们党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贯解决方法。这个方法“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关于如何将“团结—批评—团结”思路具体到现实的处置过程。我的理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