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限额是20%,美国是30%。 对于单亲、单身、贫困、子女多·····等家庭美国都有减免,中国没有。美国中等收入家庭收养弃儿,可以减免多数的个人税务。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多数来自工薪阶层,美国多数来自于大资本家。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对比 1、 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我国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2、 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目前还不规范,且我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纳税。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2)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对比 美国《FASB说明书第96号》列出了所有当期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把它们分为九类,其中前四类是关于财务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额,后五类是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相关。 我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企业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由此决定了在我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问题,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但是,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其实施主体、所持立场以及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别,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我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对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规定的对比 对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对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美国学者对下面几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债务法还是选用递延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与美国规定相比,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由于我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我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二)经营亏损弥补处理的对比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从两者比较可见,我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1)我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三)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对比 根据《FASB说明书第96号》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则必须分成两类分别反映,即流动部分和非流动部分。流动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将带来净应税额或减税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净影响额,剩下的部分即为非流动部分。同时,还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脚注里,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种类。在损益表上,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还须进一步说明每年与连续营业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内容,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调整等。在我国,递延税款账户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下进行反映。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应填列在资产——其他资产下“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内;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贷方,则应填列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内。而作为损益类费用支出中所得税费用支出的所得税余额,应填列在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下,作为减项予以反映。
摘 要 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个人收入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就明显加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也就成了这些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现状分析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原因分析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3 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稿酬所得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参考文献1 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2 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3 静雅婷.企业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税收征纳,2004(2)4 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5 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6 漆婷娟.税收筹划的三个理论问题探讨[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10)7 杨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路径选[J].财政与税务,2004(1)8 周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纳税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11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从其产生到现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并已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我国自1980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其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向悖。因此,有必要对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设立宗旨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首先,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其功能发挥情况的考察,进而分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阐明了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选题背景,并点明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其次,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课税范围、起征点、税率设置及税收征管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概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以上诸方面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笔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基本构想:在税制模式方面,应走“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论文题纲】 摘要 3-4Abstract 4-61 导论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16-182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24-28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36-44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构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或费用扣除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 54-615 结论 61-63参考文献 63-66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增幅超过了17%,总收入达到2452亿元,创下了历史水平新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但无论如何,这部分税收负担实实在在地落在了仅占工薪阶层26%的所谓中高收入人群的头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大胆投资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合理理财 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利用捐赠抵减避税。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PPT] MPA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文件格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HTML 版古今中外的公共管理实践,如实际政府部门的政策与管理,国外的政府改革、当前我国的政府 .... 刘晓方. 国际税收竞争中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钟绪林. 论文标题 ...
A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比较分析
一、税制比较
1、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这些应税所得,从来源看,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从取得所得的主体看,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从外国、外境公民在居住的时间看,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非居民”概念,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因此,如何确定上述各项个人所得征税权的所辖范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按照国际贯例,征税范围的确定,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双重税收管辖权。其后者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界定为标准;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居住期限双重标准来界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法中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属于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需要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而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很难将它纳入11类中的应税所得,而这部分收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哪些形式获得、比重有多大、很难查清,并且急剧增长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个所得税又无法对此进行调节。
3、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
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又有不显著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采取比例税率,资本、财产类税负偏轻,尤其对高收入者更为明显。
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过于简单。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全面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二是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
二、征管比较
1、征管模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缴一次。预扣和预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定,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末报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分诚实错误和故意逃税予以不予处罚和严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以下情况适用自行申报纳税:一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是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其余的所得均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与美国相比,我国自行申报的范围很窄。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没有美国那样完备的纳税人税务资料,也没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我国的代扣代缴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是许多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明知有诈,但要查出,很不容易。
2、税务稽查。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其税务档案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其纳税档案资料自动查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便通知纳税人改正。并且,税务部门还会抽出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评分标准会经常变动且不对外公开。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
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重点稽查对象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使稽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个税特点
1、美国
⑴彻底综合所得税原则。一切财产和劳动所得不作区别,按统一税率征税,其优点:
①准确反应个人税收支付能力,提高公平性;
②扩大税基,为筹集税收只需较低的边际税率,减少了逃税刺激。⑵以家庭为计税单位。使税务部门忙于避税补充,征税复杂。
⑶个人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税所得及税额,进行申报,并预计分次缴纳,年终结算清缴。
2、我国
⑴分项课征。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⑵税率较低。从国际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比较低。
⑶扣除额宽。个税扣除规定同美国比较,扣除额比较宽。
⑷便于计算。我国个税采取分项课征,税率级次较少,扣除项目好掌握,计算简单。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解析: 在经济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考虑个人所得税征免税范围的宽窄。不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不同。在此将美国同中国进行比较(见下表)。 美国采取单列举法,除税法明确不予征税的以外,一切收入都得征税。我国采取双列举法,既列举征税项目,又列举免税项目。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征税范围比美国小、而免税范围却比美国大。从征税范围看,美国的覆盖面几乎是无限的,中国却是列举的;从免税范围看,中国作为工资构成的形形 *** 的补贴等隐形收入,实际中往往难以征税,缩小了税基和征税面。加上未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个人缴税范围明显比美国小得多。美国著名的“纳税人塞萨里列要求退税案”,就是很典型的例证。案中当事人发现几年前购买的钢琴中藏有4400美元现金,当年作为额外收入缴了税。后又觉得不该纳税,要求税务当局退税,官司打到了地区法院。法院根据《美国税收法典》总收入包罗万象的广泛含义,认为“被发现的财物”,除非税法明文写明不该征税,应属于应税所得范围。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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