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稿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进行出版行政管理时的审稿制度。根据1994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选题需要进行专项报批的,其稿件也必须按规定送交国家有关部门审读,出版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这一制度。另一种就是出版单位内部实行的通常简称“三审制”的审稿制度。这里所说的是后一种审稿制度。
一、三审制的基本要求
“三审制”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的简称,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指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这是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有关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997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再一次规定:“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并规定,“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二、三审制的程序
三审依照初审一复审一终审的次序循序递进;下一审级对上一审级负责并以本审级的意见为上一审级的审稿提供基础,上一审级对下一审级制约并以本审级的意见对下一审级的审稿结果作出评判与补充。只有三审通过以后,稿件才能正式进入加工整理阶段。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一些灵活处置:如某些选题涉及重大原则问题或敏感问题,有些稿件内容过于复杂,一般过程的三审并不能够妥善地解决所有的问题,就应该增加审次或审稿人数。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制度的分级审读的三审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绝不容许开任何减少审级的“口子”;每个审级的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随便取代。、
三、三审制的作用
就程序而言,从编辑到编辑室主任到总编辑的三审制具有由初级到中级到高级的递进特点,而这种递进又同时兼具下一审级服从上一审级、上一审级制约下一审级的特点;就目标而言,因为三审制中每一审级的工作重点不同,所以也就具备了上一审级督察下一审级和不同审级相互补充的特点。这些同时具有的特点,也就体现了三审制的作用:以分级审读制度力求保证对于稿件判断、评价的客观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某级审稿者的知识不足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漏而导致的偏差、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