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1]
常见医疗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违反治疗常规的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诊。
医生予以口服感冒冲剂、候风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疗。
林某考虑到家中有青霉素针剂,便没取药,并自带青霉素到医院找熟人护士刘某注射,刘某得知病人进行注射过青霉素后,就直接给病人打针,这过程中,林某出现心跳、胸闷等过敏反应,继而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请用护理伦理学分析上诉案例。
律师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没有进行过敏试验,那就严重违反了治疗常规。
用不着“护理伦理学”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操作失误案而导致得医疗事故案情分析
案例:赵xx,男,27岁。
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误服安定片10片。
家人发现后送往市第一医院就诊。
此时,病人腹部膨胀,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
其间家属多次去二楼向朱医生反映,朱却显得很不耐烦,下楼看过后先是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离去。
此时,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生。
家属在绝望中将病人转入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
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条长7厘米、宽3厘米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
后抢救脱险。
事后,患者家属将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初诊医院赔偿病人人民币2万元,判处医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师回答:
认定为责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让医院对此做出赔偿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2]
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
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治疗。
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
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治疗好转,甲与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治疗。
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
A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疗记录单也记载拟治疗为ICSI。
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治疗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治疗手段做出了选择。
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治疗达成合意。
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治疗。
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治疗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
医院术前切除原告右侧卵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误以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到医院复检时才发现病变卵巢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在手术前,医生有充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甲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中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
术后第七天,甲复制了A医院的病历。
20XX年6月5日,甲在B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经鉴定,A医院在对甲进行治疗的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损害参与度为50%,甲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裁判要点】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