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日晚上,宋某与张某在同一家店吃宵夜,后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宋某被张某打了,宋某觉得由于自己一方人数吃亏,后与张某约定各自邀集人员斗殴。张某遂邀集了五人并携带砍刀、棍等工具与宋某及其邀集的几人聚集在附近的巷口准备斗殴。后因周围群众报警,警方出警,此次斗殴未成。在躲避警方的过程中,张某等人发现宋某同伙落单,遂持刀、棍等工具对该人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鼻骨 粉碎性骨折 ,属轻伤二级,左手部损伤属轻微伤,后背损伤属轻微伤。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六人 构成聚众斗殴罪 。理由:张某与宋某因结怨而邀集聚众斗殴,几名同伙明知是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张某等六人构成 聚众斗殴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六人构成 故意伤害罪 。理由:张某与宋某因结怨而邀集聚众斗殴,双方虽有聚众,但没有斗殴,只有殴打行为,且张某等六人殴打的是特定的对象,故应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律师认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差异在于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张某与宋某相约以打架斗殴方式解决矛盾,从主观方面看,张某、宋某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双方均纠集多人,其中张某一方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张某在其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同伙明知是聚众斗殴而积极参与,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等六人的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予以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