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团伙犯罪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学上的认知、意志、情感、个性等方面,除了具备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特点外,还具备一些团伙类犯罪人所特有的特点。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心理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及心理因素》
[摘 要]团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青少年团伙犯罪是一种群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征及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心理因素
20世纪70年代,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当时我国青少年结伙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形势提出了“团伙犯罪”这个概念。这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但尚未构成严格的刑法学用语。青少年团伙犯罪是指两个以上青少年犯罪人,通过互相交往,以纠合的松散结构为特征,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团伙犯罪与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同,是以多人参加和采取团伙性纠合的共同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某一犯罪,较容易达到犯罪目的,获得较大犯罪“效益”,具有不善于隐蔽特点,侦破犯罪案件较有利。犯罪青少年在团伙中比较容易交往,在兴趣、爱好上容易一致,在群体或小团体中跟那些有劣迹、有不良行为的人在一起,就会很快受到传染和影响;在思想上一拍即合,纠合起来,逐渐形成犯罪团伙;在团伙中相互学习、模仿,以老带小,以旧带新,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有一种群体内聚力,但他们易于冲动、放纵不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一般较少有预谋和策划,往往只要有人出一个主意、一个动作、一句话,就很可能一哄而起,说打就打,说抢就抢,表现出很大盲目性和冒险性的行为特征。在犯罪团伙中各个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刺激、比强显能,使他们敢于去冒险,能够干出自己平时不敢干、别人意想不到的大案或恶性案件。同时也由于“责任扩散”和相信“哥们义气”心理,参与犯罪活动个人往往可以隐藏其真正面目,而不易被认出来或被发现进而揭发出来,受到惩罚机会较少,所以团伙犯罪中个人也就可以不必担心行为后果。有些案件要是犯罪团伙成员单一行动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在犯罪团伙中个人通常忽视了自我的“责任”,往往是提高犯罪团伙成员冒险的原因。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具有盲目性特征,但并不是说连抢劫、强奸、行凶杀人等犯罪行为都是盲目的。在共同思想支配下,胆大妄为、不思后果、敢于玩命、心狠手辣,表现出野蛮性、残忍性的特点。有些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历史长,有一定犯罪经验,内部组织也较严密,头目和骨干分子也是犯罪分子,有的是累犯,有的是惯犯,一般恶习较深。长期犯罪活动使他们心理发生曲变,犯罪手段残忍,行为野蛮。在团伙犯罪中多施恶性大的暴力行为,而且动辄杀人。有的虽然年龄不大,却吸取了不少残暴犯罪手段,敢于作大案,不仅抢劫财物,还杀人灭口;不仅奸污妇女,还施以惨无人道的摧残、折磨,甚至将受害人杀死后碎尸灭迹等。
青少年犯罪还具有腐蚀性和传染性的特征。有些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的弱点,很容易受犯罪熏染,也很容易学习和模仿,当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女性时。她们一人“下水”,便会很快拉拢、腐蚀多人。有些女青少年一旦被腐蚀、诱,不仅生理上受到摧残,更为重要的是思想意识被毒害,伦理道德观念丧失,生活作风腐朽、糜烂,变得毫无控制力。她们堕落后,往往又对其他青少年进行诱、**、**财物或组织卖淫,犯罪腐蚀性大,传染性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因素很多。犯罪团伙一经形成后,就会在团伙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群属意识。这种群属意识也是个人属于某个团伙,自愿按照团伙意志行动,一方面使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分析判断能力,排斥与团伙意志相矛盾的观念,尤其排斥那些正统家庭和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使团伙内聚力大大增强,使团伙成员在情趣、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活动上产生越来越统一的认识。这对团伙成员是一种心理压力,使得团伙成员在心理上难以违抗团伙。即使这个成员对某个犯罪动议有自己看法,也可能在群属意识和压力下,放弃自己原来见解,顺从团伙行动。
在团伙犯罪活动中,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往往是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处于权威人物地位。权威人物一旦确定,就会有很大的号召力,一般成员也就会自动放弃自己独立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权威者指挥。在团伙犯罪中由于每个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往往使他们都有一种团结和服从的愿望,都有一种对犯罪团伙“责任感”和“义务感”,这种对权威服从心理,不仅使每个成员绝对服从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而且在犯罪活动中敢于下手,敢于冒险,有时还不惜以“牺牲自己”来保护犯罪团伙首要分子。
在团伙犯罪中普遍存在着情绪的交感效应。情绪的交感效应既可以激发尚未形成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冲动,又可以恶化已有的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如在足球场看台上的观众形成一种狂热情绪后,只要有一个人跺脚或向赛场投掷汽水瓶,都会引起激动的人群同样的反应。因此,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导致团伙中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趋向一致。而团伙犯罪中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大大增强团伙犯罪的危害性,导致团伙犯罪出现一种相乘效应。
在犯罪团伙不健康的氛围环境中,团伙成员强烈的自我显示欲往往畸形膨胀,一方面显示欲极为强烈,不在某个时间、地点显示自己存在,心理就不平衡;另一方面显示内容多是丑恶、原始、野蛮的一面,而不是良知未泯的一面。所以,犯罪团伙中个人极端膨胀自我显示欲,常常会使他们做出一些破坏性极强的事情来,如为了在女性面前显示
自己阳刚之气,而挑衅滋事、打架斗殴。犯罪团伙成员中存在畸形自我炫耀心理,使犯罪手段、数量等方面相互攀比,造成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青少年不能有效处理青春期面临的矛盾和挫折,就极易产生失望、悲观等消极心理,进而产生强烈补偿和代偿需求。在犯罪团伙中,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容易满足彼此代偿心理需求,为犯罪团伙巩固和发展奠定心理和感情基础。当团伙犯罪遭到失败或打击时,成员间代偿心理得不到满足,犯罪分子可能更加疯狂地进行报复,或侵害无辜对象,以发泄的方式求得心理“补偿”。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3.
[2]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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