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与发展的。它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那些被社会公认的即反复体现在各国的立法规定或国际条约之中、普遍的即贯穿于国际私法各个领域, 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 并适用于国际私法的一切效力范围、以及构成国际私法实践基础的即如果国际私法的主体不遵守这些原则, 国际交往就无法进行, 从而失去了国际私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私法的各种规范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些原则。它应该包括下面的五个方面第一, 国家主权原则。这一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集中地反映在国家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 始于十六世纪后半叶。当时, 资产阶级处于生气勃勃的革命时期, 努力倡导和传播国际私法上的进步原则。了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了《论共和国》一译《国家六论》一书, 阐述了国家主权观念。随着这一观念的产生, 资产阶级学者们把国内法中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分类方法用于解释国际私法, 认为, 国内强行法体现的国家主权观念, 就是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适用的对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至今仍是国际私法在适用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博丹以后,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的《国籍为国际法的基础》等名著都力倡国家主权原则, 并对之进行了较为严密的剖析。上述文著论征了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最重要属性, 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内表现为最高权二是对外表现为独立权三是在特定场合下有自卫权。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进步的原则, 对任何国家都是重要的。有人把它比之为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利益的法律后牌是完全正确的。但是, 到了帝国主义列强掠夺时期, 国家主权原则实际上被歪曲和践踏得面目全非了。当时, 德国的学者伊墨霍提出了“ 既得权利说” , 把国际私法归纳为对既得权利的保护。后来, 英国的国际私法学者戴西进而认为凡在“文明国家” 所取得的权利, 其他国家必须予以承认和加以保护。所谓文明国家就是那些信奉基督教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这样的理论, 国家主权原则就蜕变为从法律上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附属国所取得的特权利益的工具了。在近代国际交往中, 由于两种根本不同的所有制国家的并存和平权原则的客观存在, 几乎所有的重要的国际会议和文件都重申了国家主权原则。如,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中的第一条规定“大小各国平等权利” 第七条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千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这样就肯定了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本质上属于它应该管辖的国际私法案件, 别国即使是联合国也无权干涉这一权利的行使。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年我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这一原则的基木精神是一致的。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特点, 如何运用国家主权原则来指导我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呢我们可以作这样简单的概括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 以我为主, 来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民法关系和在我国提起诉讼的国际私法案件, 我国法院都有权管辖, 并进行实际上的审理, 不问诉讼双方是否都在我国境内。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 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 所产生的纠纷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的法律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不损害我国主权的情况下, 按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院管辖的国际私法案件可以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 我们也承认和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 把它作为保护我国主权和法律制度不受外国侵犯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