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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哲学理念

2015-07-31 11: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入手,论证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唯物辩证法”的革命意义,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唯物主义”与“辩证法”到底如何关联起来的、又具体表现为什么样的理论形态,却始终是学界众说纷纭的问题:传统的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镶嵌在一起的“唯物辩证法”,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因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只是一种人本学唯物主义,建基于这种人本学的辩证法依然是黑格尔主义的而不是真正唯物主义的。萨特首先批评了唯物主义的实证性,并试图在“辩证理性”与“分析理性”的对立中展开一种“历史辩证法”,但是,这种所谓“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实质上依然是在黑格尔辩证法的框架内运作的①;科莱蒂则矫枉过正,他试图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之间划清界限,但到底如何解释马克思哲学中的辩证法遗产,在科莱蒂那里依然是悬而未决的②。正由于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未曾辨析清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上,黑格尔的“幽灵”屡次复活;而思想史上黑格尔哲学的每一次复兴,都似乎取得了某种“免疫性”,使得唯物辩证法的内涵与意义愈加显得扑朔迷离,令人难以捉摸。本文试图在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对立的背景下,重新梳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超越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论进路与实践特征,并基于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提出一种可能的研究路径。
    一、作为精神科学的黑格尔哲学及其超越路径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声称,该书的目的是要以追求真理为指向,致力于“促使哲学接近于科学的形式”③,即建立一种“精神科学”。在这里,“最初的知识或直接的精神,是没有精神的东西,是感性的意识。为了成为真正的知识,或者说,为了产生科学的因素,产生科学的纯粹概念,最初的知识必须经历一段艰苦而漫长的道路”④。在这个过程中,“真理”的展现表现为概念的辩证运动:“真理在本质上乃是主体;作为主体,真理只不过是辩证的运动,只不过是这个产生其自身的、发展其自身并返回于其自身的进程”⑤。因此,“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⑥。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精神科学”作为“意识的经验的科学”,描述的是意识的“经验”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辩证法”的展开过程。借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即“精神现象学也可叫做精神胚胎学和精神古生物学类似的学问,是对个人意识在其发展阶段上的阐述,这些阶段可以看做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历过的诸阶段的缩影”⑦。这也意味着,在人类的思维形式上,相对于抽象的经验论者“对一些僵死事实的搜集”与唯心主义者那种“想像的主体的想像的活动”,黑格尔作为“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一般运动形式的人”⑧,深刻地总结与表述了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在黑格尔之后的任何“学科”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辩证”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但黑格尔不愿意将“精神科学”仅限定于思维,他还要将这种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国家与法的领域,甚至自然界也被他一网打尽。黑格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应对怀疑论、独断论与直观论的挑战,又能超越唯物论与唯心论的简单对立,还能与以前的所有“哲学”区分开来:它是“绝对唯心论”而不是“主观唯心论”,是“辩证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也只有这样,“哲学”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由此可见,黑格尔通过“精神科学”将整个世界“精神”化了,并宣称自己的“哲学”才是这种精神的“科学”。
    黑格尔去世后,黑格尔哲学分裂为青年黑格尔派与老年黑格尔派,且青年黑格尔派内部出现了多样的、甚至互相反对的理论形态,“尽管每一个人都断言自己已经超出了黑格尔哲学”⑨,但就他们继续停留在“意识”领域之内,从没有离开“哲学”而言,他们实际上依然停留在黑格尔哲学的地基中:起初他们抓住的还是纯粹的黑格尔范畴,后来则将这些范畴世俗化。尽管形式多变,但黑格尔“精神科学”的特质与局限性从未得到实质性的清算总结。
    19世纪末兴起的新黑格尔主义流派虽然开始通过各种视角开掘黑格尔哲学的价值,但就基本立场而言,他们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占有黑格尔精神科学的基本内容,甚至也依然没有离开黑格尔哲学的基地。斯特林在《黑格尔的秘密》中认为“具体”是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任何具体事物的条件在于两个对立面”,但他依然在“抽象”与“具体”的对立下阐发黑格尔哲学,认为“理智的抽象使我们看不到现实事物的这个条件,我们主要生活在这些理智的抽象之中,所以无法深入和接受黑格尔的具体原则”⑩。这就没有把握黑格尔“精神科学”的辩证实质。芬德莱在《黑格尔再考察》中详细分析了“精神”与“辩证法”的内涵,并驳斥了对这两个概念内涵的误解。他认为黑格尔是一个“反形而上学者、经验论者、唯心论者和辩证法家”(11),是“一个革新式的哲学家、一个自由的人道主义哲学家,一个始终坚持温和的革命立场的哲学家”(12)。德国学者克罗纳将黑格尔纳入到肇始于康德的唯心论演进历程中,认为“尽管康德的唯心论与黑格尔的唯心论很不一致,尽管康德所说的理念与理想很不同于黑格尔用同样的语词所指的意义,但是语言上的一致毕竟应当表示一种实质上的相同;康德所开辟的方向,亦即康德自己称之为先验唯心论的方向,必然就是所有属于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发展过程中的思想家们行动的方向”(13)。这样便将黑格尔精神科学拉 回到了先验唯心论的传统中。法国学者依波利特则将黑格尔所揭示的“自我意识”理解成“人的存在”,认为黑格尔的精神科学关注的是“人的生命”,“人自己获得的意识就是生命意识本身,它最终到达的是苦恼意识”(14)。这种解读以“人”取代“意识”,显然是对黑格尔精神科学的创造性发挥,并直接导向了对马克思的人本主义解读。但正如阿尔都塞所言,这种人本主义依然没有摆脱黑格尔的意识形态(15)。
    由上可见,黑格尔之后的各种理论思潮,似乎有整体上超越黑格尔哲学之势,但就他们对黑格尔精神科学的特质与局限性未加辨析而言,他们还是“黑格尔主义”的。
    二、从黑格尔精神科学到马克思历史科学
    与以上各种解读方式不同,在黑格尔学派的解体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个派别,这是“唯一真正结出果实的派别。这个派别主要是同马克思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16)。具体来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与恩格斯明确提出了“历史科学”的观念(17)。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探讨马克思唯物主义与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对立,并不能简单地根据“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标准便判定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否则,黑格尔便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了。因为,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首先肯定了作为认识对象的“直接的或者现存着的东西”的存在,并且明确指出:“对象存在,它是真实、是本质。不论对象是被知道或者是不被知道,它一样地存在着。即使它没有被知道,它仍然存在着;但是如果没有对象,便不会有知识。”(18)原来,黑格尔精神科学的目的并非追寻“存在”,而是追寻“存在”的真理,即语言中可以表达出来的共相,而“凡是被称为不可言说的东西,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不真实的、无理性的、仅仅意谓着的东西”(19)。由此可见,黑格尔精神科学并没有否认“对象”的客观存在,既然如此,那么就必须结合恩格斯所谓的“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方式”,方可揭示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
    具体来说,马克思是从现实生活的最根本处,即从物质生产入手建立一种“历史科学”,阐释一种“历史观”:“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的产生过程”。由于这种“历史科学”“不是在每个时代寻求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20),这种历史科学就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揭示“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局限,而且还可以将作为“理论的产物与形式”之一的黑格尔精神科学包容在内。
    我们看到,与黑格尔精神科学追寻“逻辑中的事物”不同,马克思的历史科学是将“意识”视为“现实生活”的“意识”,即从物质生产出发来阐释这种历史观。他说:“研究就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21)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22)。我们认为,这种研究方式是对“思维与存在同一性”方式的唯物论解答,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的根本区别。
    但同样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我们又看到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肯定:“……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23)。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历史科学中的地位与意义呢?
    如前所述,由于黑格尔是“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一般运动形式的人”,因此,在黑格尔之后,任何作为理论形态的“学科”要想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即要真正摆脱认识上的经验论与唯理论或者两者的简单对立,必然采取“辩证的”思维方式。马克思所欲建构的“历史科学”亦不例外。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是基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对费尔巴哈与施蒂纳唯心主义的批判,那么,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正面展示了“历史科学”的路线图:由于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24),“资本”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的以太”与“普照的光”。因此,研究“资本”这个“现实”的组成结构、运行机制与表现形式,正是马克思“历史科学”的主要对象。那么,如何研究这个特殊的对象呢?我们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及《资本论》中看到,马克思首先是提出了“生产一般”的抽象,然后再构造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在此矛盾中来考察“资本”的。这种“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矛盾运动集中体现了“历史科学”的辩证本性,这也是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在思维方式上的相似之处。
    不仅如此,马克思历史科学对研究成果的阐述方式与黑格尔的精神科学也具有相似性。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真理存在于其中的那种真正的形态才是真理的科学体系”(25),即“科学的真理”与“科学体系的陈述”是紧密相关的。基于此,马克思才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卖弄起黑格 尔特有的表达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相似的只是形式而已,叙述的方式不同于研究的方式,“叙述的过程”也绝不能代替“实证的研究过程”。因为“对现实的描述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种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他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26)。马克思选择类似于黑格尔辩证法的这种阐述形式,其实也是偶然的。他在1858年给恩格斯的信中提到:“完全由于偶然的机会——弗莱里格拉特发现了几卷原为巴枯宁所有的黑格尔著作,并把它们当作礼物送给了我——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27)
    三、马克思历史科学的实践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揭示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两层意义,即“唯物论”作为“思维对存在的地位”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意义,辩证法作为“科学的思维方式”与“理论阐述的方式”的意义,并在这四个变量中重新确立了马克思历史科学超越黑格尔精神科学的理论路径与历史意义。我们的结论是: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之间的对立,实质上是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但是这种对立并不体现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意义上,而是体现在“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方式上。由于黑格尔精神科学将“现实”看作绝对观念在某一发展阶段的外化,因此概念的辩证演绎即可把握“现实”的绝对真理;而马克思历史科学则将人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的反映,因此,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不再是思辨的,而是实践的。就两者的传承关系来说,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之所以都可以称为“科学”,原因不仅在于他们都坚持“辩证的”思维方式,而且还在于他们也采取了“辩证的”阐述方式,这样不仅使得他们的理论形式充满艺术的美感,也使得他们的理论既具有解释力,还具有对现实的批判力,更具有朝向理想目标的范导力。正因如此,黑格尔精神科学为人类思维的创造力树立了光辉的典范,而马克思历史科学使得自维柯以来的“历史”真正成为一门“科学”。
    以上我们从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中揭示了马克思历史科学与黑格尔精神科学的对立实质,那么,作为历史科学方法论的唯物辩证法又是如何展现马克思历史科学的“实践”特征与革命意义呢?
    我们认为,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之“物”,不是一切旧唯物主义所理解的“感性存在”,而是“感性活动”(28);不是黑格尔所谓的与“思维”相对立的“存在”,而是作为理论对象的“实践”,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之“辩证”,也不是黑格尔所谓的“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实体”之间的矛盾,而是通过“生产”的视角对“实践”进行理论抽象之后形成了“生产一般”,然后在此基础上构造出来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贯彻的是“实践”的原则,实践的观点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由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生产,任何人都在从事不同形式的生产,“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其本身也就是一种物质性的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29)“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30)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开头也指出:“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31)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革命意义就在于他对“生产”在一切时代所具有的某些共同标志与共同规定进行了总结抽象,提出了“生产一般”的概念并对其做出了如下规定:首先,“生产一般”不是与分配、交换等并列的那个狭义“生产”,而是一个“抽象”,即一个有机的“生产整体”,其中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32),马克思以此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对生产整体的割裂及其经验主义思维方式。其次,这个整体不是黑格尔主义的整体,因为其中是“物质生产”而不是“概念”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它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33)。再次,“生产一般”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也是一个科学的抽象。就合理性而言,“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34)。显然,作为“抽象一般”的生产并不是生产的“一般条件”,因为“一切生产阶段所共同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35)。
    我们认为,只有基于“生产一般”的抽象,马克思才能进入到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个别”,即“资本”,因为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36),“资本”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的以太”与“普照的光”。也正是&l dquo;生产一般”的抽象及其“唯物论”的规定性,使得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区分开来了。而从“生产”到“资本”所贯彻的正是从“抽象”到“具体”、从“普遍”到“特殊”的辩证的思维方式。
    由此可见,“唯物辩证法”是以“实践”作为“理论”的对象,作为“理论”的“实践”显然超越了机械唯物主义与思辨唯心主义的“物质观”,而马克思将理论的任务规定为“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37)。其历史科学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原则,建构了从“生产一般”到“资本具体”的演进路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实践原则的集中体现。正如雷蒙·阿隆所言,马克思通过《资本论》实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他给那个时代的经济学家上科学课,同时也为革命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在《资本论》中,资本主义的科学成为了革命的科学,在这里,仍然是在这个词语的双重意义上: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批判,这种批判引发了科学的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意味着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所以这种批判本身宣布了革命的必然性。如果资产阶级只能靠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才能生存下去,同时又有唯一的一种没有剥削的制度出现在前景中,人们怎能不成为革命者?”(38)
    反观目前的研究现状,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学界普遍认同“实践”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意义,但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理论”形式,特别是马克思所提炼的“生产一般”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而继续在一种直观唯物主义或者机械唯物主义的意义上去理解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之“唯物”的内涵,这就使得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与其唯物论的立场不能有机贯通起来,其后果是,不但马克思历史科学的实践特征与革命意义得不到有力的彰显,甚至还围绕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基础是“物质”还是“实践”的问题争论不休,一次又一次地陷入困境。
    四、马克思历史科学的未完成性
    以上我们阐述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作为社会研究方法论原则的基本内涵,但毋庸讳言,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展开的历史科学主要是从经济这个基础性的领域展开的,在政治领域的整体研究却付之阙如了。科莱蒂就直接断言马克思缺少政治学理论(39)。这并非没有道理。这也可以从目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中之缺乏学理资源与可操作性方法得以反证。
    换言之,在对整个社会“实践”进行抽象的过程中,如果说马克思历史科学是基于“生产一般”的抽象从下往上贯通,而黑格尔精神科学则是基于“意识一般”的抽象从上往下渗透,那么,处于经济生活与理论生活之间的“政治生活”正好是他们的“交集”,但这个领域的研究却是真正的难点。因为从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兴起之后,政治生活成为了人们的“真实生活”,而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只有基于政治生活才能得到理解。从这个意义说,黑格尔精神科学与马克思的历史科学都可以视为对政治生活的某种抽象。但相对于政治生活的现实性与复杂性,马克思的历史科学还只是一种狭义的历史科学,而黑格尔的精神科学却可以说属于一种广义上的历史科学。这一点可以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所展开的“法权现象学”与马克思历史科学的政治取向得以证明。
    如果这种区分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以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前提,对“政治实践”“规范一般”的抽象则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借助葛兰西所谓“暴力”与“同意”的区分作为“规范一般”的基本矛盾:由于任何社会之统治秩序的建立都不得不在“暴力”与“同意”之中达致平衡,因此,以马克思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构造与黑格尔对“主体”和“实体”之间矛盾的构造为参照,考察“暴力”与“同意”这两种貌似相对的规范形式之“镶嵌”与“咬合”过程,进而考察权力的内在构成、运作方式与表现形式,应是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准此近代政治哲学的政治正当性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等基本问题便可以归入同一个理论空间进行辩驳,正如马克思之批判“商品拜物教”一般,我们可以此来祛除“权力拜物教”与“观念拜物教”。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首先应在一个宽广的视野中重新清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思辨辩证法之间的对立,以把握马克思研究社会生活的方法论前提,然后明确马克思所做过的与没有完成的工作,进而在坚持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构建出一种既具有现实感,又具有学术性与思想性的“政治哲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并真正推进马克思历史科学的纵深拓展。
    注释:
    ①王时中:《实存与共在——萨特历史辩证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王时中:《在“理智”与“理性”之间——论科莱蒂对黑格尔式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视角》,《学海》2009年第6期。
    ③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④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7页。
    ⑤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44页。
    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4页。
    ⑩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11)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第517页。
    (12)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第525页。
    (13)张世英主编:《 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第531页。
    (14)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第421页。
    (15)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65页。
    (1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7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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