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社会科学论坛》2013年第2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期刊所有。
【作者简介】彭红波,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0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风险与社会管理。
稳定的社会结构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而在阶层结构、家庭结构、人口结构、城乡结构等诸多社会结构要素当中,阶层结构对于社会结构的稳定而言至关重要。倘若阶层之间相互封闭、阶层分化严重,阶层关系势必会趋于紧张并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进而危及到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而在阶层结构当中,作为政治精英的“干部”与非干部的“群众”之间的关系又是至关重要的阶层关系之一,尤其是在政府主导型现代化的中国,党领导着国家,国家控制着社会,党通过国家管理着社会,一旦干群矛盾激化,不仅政局不稳,长期缺乏自组织性的社会也会陷于混乱局面。鉴于此,笔者将从阶层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对当前我国的干群矛盾进行分析。
一、当前我国干群矛盾的主要特征
1.干群矛盾是当前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历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急剧转型与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社会矛盾,如劳资矛盾、贫富矛盾、干群矛盾、城乡矛盾,等等。在这些社会矛盾当中,干群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
2006年4月至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以“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的全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多数人认为当前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对于“我国各个社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这个问题,67.9%的人认为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1]。而在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群体关系中,干群关系已经成为最容易发生矛盾的社会关系。据2006年的全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在穷人与富人、干部与群众、城里人与乡下人、雇主与雇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等七对社会群体中,就群体差异而言,有50.68%的人认为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差异最大,其次是干部与群众;就群体关系而言,被调查者中认为干部与群众之间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比例最高,占28.26%,其次是穷人与富人之间(24.0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13.40%)、雇员与雇主之间(11.98%)[2]。而在此之前的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抽样调查显示,干群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城乡居民眼中还只是第三位的矛盾冲突,仅次于私营企业的劳资之间和贫富之间的利益冲突[3]。这说明,干群矛盾不仅非常严重,而且还呈现出不断恶化的趋势。
2.干群矛盾在基层或者一线尤为尖锐干群矛盾是当前中国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而干群矛盾在基层或者一线尤为尖锐。基层干部具体负责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掌握着直接向群众分配资源的权力,面对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由于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履行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甚至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与民争利,这必然导致基层或者一线的干群关系紧张。相比之下,负责顶层设计的干部与群众的关系相对较融洽,一方面是因为处于较高位置的干部与群众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少,更不会直接参与到向群众分配资源的一线工作中,因此不容易与群众发生摩擦和矛盾。另一方面,处于较高位置的干部的制度设计越来越坚持以人为本、越来越重视改善民生,其价值理念和政策取向容易赢得民众的认可和褒奖。
从现实状况看,干群关系在基层更为紧张,甚至出现激化并发生冲突性行为和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来,在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吉林“通钢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中,干群矛盾在其中都起到一定的诱发或者激化作用。尤其是在2005年的重庆万州事件中,一名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搬运工,引发大量无直接利益者突然加入,抨击“我是公务员,可以花钱摆平”的嚣张气焰。而在其他事件中,要么是当地干部与民争利引发群众不满,要么是当地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此外,目前群众对基层党政部门和基层党政领导的不太信任也反映出基层干群矛盾的严重性。据中组部党建研究所2004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当前群众对中央领导和党中央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比较高,而对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比较低,“只对中央满意”最多(占61.38%)、“只对地方(基层)满意”的最少(仅占8.48%)[4]。干群之间的不信任既是干群矛盾的表现,也是干群矛盾日益凸显的结果。其相互之间的不信任感一旦产生,他们就很难重建信任,并且这种不信任感还会加重彼此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干群之间的不信任又不利于彼此之间的交往和沟通,一旦遇到些许沟通障碍,不信任感就将放大这些障碍,从而加重彼此之间的矛盾。
3.干群矛盾中的利益矛盾甚于价值矛盾当前,我国的干群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非价值矛盾,也就是说,干群关系紧张是由于物质利益而引发的,不是由于政治原则、文化价值、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的等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引发的。
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干部与群众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但在一致的“革命”目标下,干部与群众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干群关系更多的是革命同志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其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和感情性较强。而市场化改革以后,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逐步得到确认,各利益群体不断分化,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开始由“幕后”走向“台前”,变得直接化、表面化。尤其是在政府主导的社会转型中,干部拥有强大的再分配权力,一旦干部在利益分配中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利用再分配权力与民争利,那么具有强烈利益意识的群众就会与干部产生矛盾或冲突。据中组部党建研究所对某省近年来
十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二百起集体上访案件分析,发现有七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一百四十六起集体上访案件发生的缘起主要是群众感到各种利益遭受了损害,主要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对群众的直接损害,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过程中对群众的间接损害,以及在换届选举过程中群众的民主权利受到损害[5]。
干群矛盾的利益性甚于价值性,这就意味着可以通过调整物质利益的分配来调整干群关系,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政治架构的情况下协调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相对于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而言,利益矛盾容易发生,也容易激化,但其冲突的激烈程度不高、持续时间不长,可以通过调整利益分配加以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利益矛盾引发的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那么干群矛盾就有可能从利益矛盾演化为价值矛盾,群众就可能怀疑利益分配所遵循的政治原则和价值理念的正当性。一旦干群矛盾由利益矛盾发展成为价值矛盾,那么干群之间就有可能发生难以调和的、持久的、颠覆性的冲突。
4.干群矛盾缺乏调解及缓冲机制干群矛盾缺乏调解和缓冲机制,这是干群矛盾区别于其他社会矛盾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的干群矛盾区别于国外干群矛盾的重要特征。第一,干部职位与干部个人的高度同一性造成干群之间的矛盾焦点缺乏可转移性。在我国,干部职位由同一政党组织内的,具有同样政治原则、同样政策取向和同样利益追求的人来担任,而不是由具有不同政策取向的人或者不同政党组织的人轮流担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处于干部职位的某一人或者某一类人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时,不能由另外的人或者另外一类人来替换正处于干部职位的人,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履行干部角色的社会成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也不能通过岗位轮替式竞争激励在位的干部积极避免和化解干群矛盾。第二,社会管理滞后与行政管理全能容易造成承担行政管理的干部与群众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发生矛盾。在我国,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公民社会发展不足,社会管理滞后,干部几乎成为整个社会唯一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一方面,一些不适于由行政力量管理的领域,由于行政力量的介入而导致效率低下,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力量的普遍介入,导致干部在社会各个领域都需要处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势必导致干群之间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有可能产生紧张关系。第三,由于司法实践常常受行政力量的干预,当干部与群众发生矛盾时,他们很难通过司法力量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行政诉讼是化解干群矛盾的重要机制。独立、公正、高效的行政诉讼有助于确保政府权力和干部行政行为的规范运行,有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有助于将干群矛盾通过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避免干群矛盾积压、激化、升级和变性。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行政诉讼的立案率和胜诉率还比较低,申诉率比较高。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999350件,其中刑事案件779595件(占11.14%)、民商事案件6090622件(占87.02%)、行政案件129133件(占1.84%)[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案件的立案率比较低。此外,2009年全国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占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绝对数已经超过了刑事和执行[7]。如果司法部门畏于行政压力而司法不公,就会使群众产生“官大于法”以及“信访不信法”的心理,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行政部门。如果行政部门又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势必会造成群众对行政部门工作效率的不满;如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了本应由司法部门解决的纠纷和矛盾,就会形成示范效应,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解决。
5.干群矛盾往往与其他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在我国,干群矛盾往往与其他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一方面,干部在其他社会矛盾的产生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干群矛盾往往会成为激化其他社会矛盾的助燃剂。首先,政府的职责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协调者。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当以公正为基本理念,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不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迎合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时,政府应当承担起调解矛盾的职能。当前,由政府的公共政策和政策执行所导致的干群矛盾较多,但不容忽视的是,干部的不作为也可能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如劳资矛盾。表面上看,劳资矛盾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与政府和干部关系不大,其实不然,劳资关系不仅仅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而且是劳动、资本和公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和雇主是劳资关系的主体,政府是劳资关系的监督者和协调者。劳动关系失调、劳资矛盾凸显,表明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这势必引发劳方或者资方对政府和干部的不满情绪,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其次,在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医患矛盾、环境污染等矛盾中,矛盾主体双方都不是干部,都与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在社会矛盾凸显,民众缺乏畅通有效利益表达渠道的情况下,一旦政府或者干部在这些矛盾激化时不恰当地介入,在矛盾处理中偏袒某一方,或者过度使用暴力工具,那么干部的行政行为就可能成为这些矛盾的助燃剂,甚至将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医患矛盾等矛盾的焦点转向政府或者干部,将这些政治性不强或者非政治性的矛盾转化为干群矛盾。在干群矛盾凸显与民众对一些基层干部心怀不满的情况下,矛盾的转移往往就意味着矛盾的升级,相对缓和的矛盾可能演变为较激烈的冲突。干群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会凸显矛盾的连带性,干群矛盾与社会其他矛盾形成一个类似于由导火线编织起来的网状物,干群矛盾处于这张网的中心位置,任何一个矛盾的激化都会点燃其他矛盾,都会威胁到干群关系。但也应当看到,正是由于干群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具有关联性,这就提醒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抓住居于中心位置的干群矛盾,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干群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其他矛盾的解决,而其他矛盾的解决也有助于消除干群矛盾的风险源。
二、当前我国
干群矛盾凸显的
主要原因
1.一些干部擅用公权力与民争利各级党政干部是公权力的形式主体,但因职业或职务而存在的权力并不真正属于干部个人,干部不是公权力的实质主体,他们只有相对的使用权或履行权,而无占有、处置或放弃的权利,一旦他与该职位或职务分离,便不再拥有该权力。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对公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控,一些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往往会为擅用公权力满足私欲,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甚至滥用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及其所配备的暴力工具。
在中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分配机制逐步从政府再分配机制中发展起来,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但中国的市场最初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力的制衡机制又尚未建立起来,于是权力机关就可能利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寻找各种机会设卡寻租,从而导致市场的权力化和权力的市场化,公权力成为了一些官员与民争利的工具。
多项调查都显示,党政干部已经被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据2002年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显示,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收益最多的群体的被调查者最多,占59.2%,其次是私营企业主(55.4%)和演艺人员(43%)[8]。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于2004年10-11月组织了一次以百位专家为对象的问卷调查显示:“党政官员群体在被访者看来依然成为在现有改革中收益最多的人群,在2003年比例为73.4%,2004年与2003年相比,还增加了14个百分点,比例上升为87.5%。”[9]2006年的全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也得出同样的结论,认为国家干部是近十年来获益最多的群体的被调查最多,占69.84%,其次是演艺人员(53.71%)和私营企业主(52.13%)[10]。而这种受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干部擅用公权中饱私囊的结果。近年来,全国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数、贪污贿赂大案、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呈不断增加趋势。到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11]。干部擅用公权力与民争利还体现在一些干部小群体牺牲公众利益谋取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据报道,2008年,“53个中央部门存在问题资金近300亿”,有些部门“数以亿计的救灾资金被挪用用来发放工资、盖家属楼,甚至炒股、炒楼”[12]。国家审计署2010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一些部门及所属单位仍存在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34.84亿元,其中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10.95亿元、多申领财政资金或瞒报收入和资产等6.21亿元、违规收费及未按规定征缴非税收入等16.26亿元[13]。
在贫富差距拉大、民生建设滞后的现实背景下,干部通过腐败成为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不仅直接导致民众利益受损,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违背了社会正义原则,这必然引发群众的不满。据中组部党建研究所的抽样调查显示,71%的被调查者认为“腐败现象严重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最主要问题”[14]。
2.一些干部没有确立公共服务者的角色。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薄弱的经济状况和混乱的社会秩序,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便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现代化。在现实需要和前苏联国家体制的影响下,政府从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全面管制与经济建设的职能。应当说,全能管制型和经济建设型政府为新中国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现代化的启动与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巨大成就,但其弊端也逐渐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逐渐由全能管制向经济发展再向公共服务转变,这种政府转型符合社会转型和市场转轨对国家职能的新要求,也使得政府逐渐回归到其本应承担的角色。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干部还没有适应政府转型的需要,还没有确立其公共服务者的角色,依然具有很强的“管制”与“经营”冲动。
地方政府和干部的全能管制和经济建设倾向会导致两大问题,一是公权力可以以公共管理和发展经济的名义“合法”地渗透到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社会各领域,导致一些干部擅用无处不在的公权力与民争利;二是地方政府和干部过分强调对社会的管制而轻视对社会的服务,政府不恰当地把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推向市场或者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社会公共服务不足、官僚作风盛行、民众缺乏基本的安全感,也无法进一步获得发展的能力,这就很有可能导致群众对政府以及干部的不作为感到不满。
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ISSS)于2008年和2009年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三地的两次抽样调查显示,没有经历过与政府有关的不公正事件的受访者,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更高,与之相比,有过不公正经历的被访者认为政府“有很大成绩”和“有一定成绩”的比例普遍下降[15]。另据中组部党建研究所的抽样调查显示,79%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是直接影响党群关系的因素”、69%的被调查者认为“干部作风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最主要问题”[16]。
3.行政力量往往代替司法力量主导纠纷调解我国的矛盾调处机制包括信访、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法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最有效的法定渠道和最终的法律手段,非诉讼是运用诉讼以外的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辅助渠道。但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力量往往代替司法力量主导纠纷调解,而政府在矛盾调解中往往无力应对或者有失公平,这必然导致群众对地方政府和干部的不满,导致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从而产生干群矛盾。
当前,国内民众的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人们习惯于寻求行政力量而非司法力量解决纠纷。据2006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广大民众仍然将政府而不是法律作为主要的权益救济渠道。该调查显示,在过去五年中,当在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失业保障、企业改制等方面遭到不公平对待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上诉对象是政府(占49.2%),其次才是法院(占16.1%),在实际采取行动时,首先去的仍然是
政府(占43.4%),去法院的只有16.5%[17]。有学者通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发现,在改革开放的特殊历史阶段,各类行政机构在中国解决纠纷的总体框架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行政主导的作用特别明显[18]。
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党政部门。据统计,全国的信访总量2004年为1373万件(人)次,2005年为1265.5万件(人)次[19],2006年为1073.15万件(人)次[20],此后全国信访总量连续保持下降态势,到2009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7%[21]。而同一时期,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在2004年为507.3万件,2005年为516.1万件、2009年为668.9件[22]。相比之下,尽管信访总量不断下降,诉讼总量不断上升,但全国信访量要远远大于诉讼量。
大量矛盾通过信访途径堆积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一方面政府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灵活性太强,原则性太弱,往往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这种法外解决纠纷解决方式误导了群众,导致大量矛盾涌入信访部门,而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疲于应付,这必然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一时稳定而不惜强制截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进一步激化了干群矛盾。
“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首先,由于“党的领导”观念深入人心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手段处理信访问题模式,群众认为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力,相信依靠党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其次,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权常常受到行政权的挤压,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干涉较多而不能够完全独立。再次,由于司法腐败,司法常常被人情化、关系化,加之执行难等原因,群众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最后,由于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干部的行政行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地方政府或者党政干部成为成为矛盾纠纷的主体之一,在行政诉讼难以立案的情况下只能直接找政府。
4.社会管理不足容易导致干部与群众对立。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3]。
在我国,国家过于强势而社会过于贫弱,在此语境下,社会管理往往被视为以各级公共权力机关为管理主体、以暴力垄断为基础、以社会安全稳定为目的对整个社会(包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管理,也就是行政管理。但就管理主体而言,政府之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迟缓,尤其是社会组织,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其一,我国的社会组织相对较少较弱。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4.6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8.2万人,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31.1亿元,占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0.31%[24]。其二,社会组织的官办色彩较浓。由于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就决定了社会组织从成立伊始就从属于各级政府部门,其地位和定位就是不明确的。其三,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严格管制,社会组织缺乏自治性和独立性,进而导致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这包括资源动员能力不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缺乏。
在一定程度上,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的社会管理是导致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其一,政府与个人之间缺乏缓冲地带。“在传统的政府与社会二元结构的关系中,社会与政府高度地整合,政府直接面对的是社会及社会中的个人,当政府与社会产生矛盾的时候,就会形成直接对立的局面而无缓冲的余地”[25]。其二,传统的社会管理重管理而轻服务,容易导致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服务的质量不高,从而影响民生状况的改善,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改善。其三,传统的社会管理过于刚性,缺乏协商机制,强调群众无条件地服从管理,这种刚性管理容易导致官僚作风,进而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对立。
针对干群关系在我国社会安全运行和协调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现阶段我国干群矛盾呈现出的特征,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前日益凸显的干群矛盾。首先,国家与社会应当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公权力无限制地扩张。其次,政府应当进一步从全能管制型和经济建设从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作为政治精英的干部也应当强化公共服务者的角色,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如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再次,针对群众热衷于通过找政府解决矛盾纠纷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现实,政府应当做出相应政策调整,引导群众运用司法力量而非行政力量解决各类纠纷。最后,鉴于我国干群矛盾缺乏调解及缓冲机制,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突出“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注释:
[1][2][10]李培林、陈光金、张 翼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第63-65、325、32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3][8]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第203、20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5][16]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新形势下党群关系存在的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1期。
[6]佟 季:《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7期。
[7][14]江必新:《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努力破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3期。
[9]汝 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1]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1年3月20日。
[12]郭松民:《审计报告表明权力部门化现象严重》,载《羊城晚报》2008年8月31日。
[13]刘家义:《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年第5期。
[15]该
抽样调查于2008和2009年通过PPS抽样方式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24个区(县)的95个居(村)的2375户家庭就社会、经济、教育、健康等方面进行了入居(村)和入户调查,获得了95份村居问卷数据、2375份家庭问卷数据、1120份16岁以下少儿问卷数据、6094份16岁和以上成人问卷数据,总计620多万个数据点。详见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报告·民生(2009)》第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报告·民生(2010)》第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17]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项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报告(2003-2008)》第252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
[18]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9]《〈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载《人民日报》2006年4月29日。
[20]《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三周年综述》,载《人民日报》2008年4月24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载《人民日报》2010年9月27日。
[22]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05)》第1064页,[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05年版;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06)》第988页,[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06年版;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10)》第919页,[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0年版。
[23]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6)走向更讲治理的社会: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第1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1)》第55-57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25]冯亚文、许玉姣:《社会管理基本问题》第113页,[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