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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问题和策略

2015-07-31 10: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简介:刘 娜,女,哈尔滨工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高校政治理论课与德育创新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1]。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2]167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对推动当今法治建设、建设现代政治文明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否稳定有序和高效运作,能否充分发挥其伦理属性和功能,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政党制度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是党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倡导的制度价值理念以及实现过程中的基本规则,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途命运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党制度伦理简而言之,就是政党制度架构中所体现出来的伦理关系及调解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的政党制度伦理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体现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我国政党制度伦理以国家强有力的法律为保障,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指向。凡是涉及到政党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如指导政党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的正当性,政党制度组织与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政党关系与政党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理性,以及政党制度对人民大众特别是政党成员道德品质的影响,均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
  历史上关注制度与伦理的设计早已有之,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规范方案等都是对制度与伦理结合的典型代表。然而,直到20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概念才被正式提出。特别是在我国,关注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还是一个新生理论点,但它已经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1]的新要求,面对新情况、新任务,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成为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吻合。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为显著特征,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能力正是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提高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与政治协商的能力也是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来源和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伦理的同时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有利于完善党的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是规范个人、群体、组织(政府) 等主体的制度、政策、法规所内含的道德性要求,是社会理性对制度的各种伦理追求,也是对社会体制的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和价值评判[3]。因此,政党制度伦理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和伦理基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有利于党的制度架构理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设计与组织的公平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利于党的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二)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必然趋势
  党际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党际关系和国内党际关系两种类型[4],本文指的是后一种类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步探索并确立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政治格局,形成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政治制度,党际关系即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共存共荣、和而不同、民主法制、协商合作、互督互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促进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各党派的团结和谐,是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必然要求[5]。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要求构建公平的政党制度价值理念,加强党际民主制度建设,规范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推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法制化建设以及增强党际互动等,这些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重要题中之义。因此,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必将对和谐党际关系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适应全球化范围内的政治民主化发展潮流的需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要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1]加快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伦理基础和价值标准,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就是说,加强政 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也因此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二、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对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还有种种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
  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平等”、“协商”、“民主”等这一制度所蕴含的巨大伦理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多党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在《宪法》中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这一表述已经将我国政党制度提升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来,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缺少多党合作的具体法规。如各民主党派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经费来源,以及各民主党派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和职能划分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关于政协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和细化。我国《宪法》中对政协制度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6]这一规定缺少对政治协商会议质的规定。在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团体众多,《宪法》的这一规定没有突出政治协商会议的特殊性,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它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统战组织,因此,《宪法》对其规定缺乏全面性和针对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政党制度法制化的相对滞后,造成政党制度伦理缺少法律保障,直接影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平等协商理性相对缺乏
  为了保持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能够听到理性思考的不同意见,保持各民主党派的相对独立性,执政党须进一步关注并给予必要的进行平等协商和理性讨论的空间,这不仅是优化政党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整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7]。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然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地方省市政治协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哪类地方重大问题需要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进行民主协商;协商会一般在多长时间之前将协商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协商与通报的界限怎么规定?等等,对这些问题都缺乏相应的理性规定,部分地方政协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缺少平等协商、民主协商的理性意识,更缺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后的讨论、辩论和协商,因而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缺少协商后的民主、公平等价值理念的共识,从而弱化了政党制度伦理的价值。
  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较弱
  实现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平等参政议政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诉求之一,作为多党合作制度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其职能效果发挥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效果的发挥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造成民主党派职能效果发挥较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相对薄弱。存在着参政党思想建设和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能力如政治把握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民主党派成员年龄老龄化、基层组织活动不足以及民主党派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民主党派职能的有效发挥。其次,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不够规范,各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完善。如在民主监督方面,有些地方民主监督的成效常常取决于当地中共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和态度,被监督者对民主监督采取不在乎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的打击了参政党政党成员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在安排党外干部实职上,虽然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安排不到位,人数少,比例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参政党职能效果的发挥,从而制约着我国政党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伦理优势和特殊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不但受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水平、平等协商制度化水平以及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水平的制约,更受到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的影响。就当前我国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现状而言,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政党民主监督法律不健全。当前政党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的失效,而监督失效的根源在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监督法律的缺失为违法人员犯罪提供了契机,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民主监督效果弱化。目前参政党的监督层次和内容达不到现代政党制度的审视标准,政治信息流通不畅,获得信息渠道有限;事务监督多,党务和政务监督少,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再次,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不完善。当前,我国舆论媒体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舆论监督的不规范性,舆论监督经常受到人为干预。群众监督的具体职责和程序缺少明确的制度规定,群众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重要表现。
 (五)理论支撑的相对滞后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离不开相应的理论支撑,制度伦理学的发展可以为研究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制度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从我国现行的研究成果来看,制度伦理学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研究领域一般涉及制度伦理的概念、制度伦理的社会功能和地位以及制度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前景等。但面对我国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众多新问题,以及我国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制度伦理学的发展显得相对滞后,很多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作为基础,制度伦理学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逐步加快,制度伦理建设也得到了较多重视,但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仍然滞后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是保障制度伦理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就是将政党制度中涉及到的伦理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下来,以个体的自律约束变为外在的他律约束规则来弥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运行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伦理要求在多党合作中充分发挥公平、正义、平等、法制等价值理念,并通过相应的规则保障其理念的实现。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平等、协商、民主、法制等理念融入到政党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才能保障制度伦理功能的发挥。首先,要对多党合作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对民主党派的地位、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进行法律规定,明确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参政党的参政方式,明确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其次,要明确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将政治协商会议与其他“统一战线组织”团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区分,对政治协商会议的现实状况和进一步发展政治合作的要求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职权问题进行法律界定,保障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职能的实现。通过这些举措,从整体上提升政党制度伦理的法制化水平。
  (二)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1]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思说: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当前,面对我国部分地方省市政治协商理性相对缺乏的问题,必须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以确保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到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一般来说,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协商议题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都能达成共识,但也存在着针对个别问题的不同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处理,对不同的意见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都要做出明确答复,特别是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缘由。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要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不能草率的进入决策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政治协商的过程是对各方意见充分吸纳的过程,保证协商结果的民主性、公平性、平等性,凸显我国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三)提高参政党职能地位
  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是确保参政议政职能发挥的有力保障,只有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促使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首先,要切实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对于其更好的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保障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民主党派建设,要坚持以理论建设为重点,民主党派可以借鉴共产党理论建设实践,探索出适合自身的理论,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方针以指导民主党派的实践活动;要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民主党派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掌握党的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要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民主党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要坚持制度建设为保障,完善民主党派各项工作、生活规章制度等,提高民主党派长期性、稳定性建设。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民主党派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在思想上可以发挥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大政方针充分发表意见,在组织上,自行设立内部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独立开展活动等,以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参政职能地位,保障政党制度伦理作用的发挥。
  (四)完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
  要保障执政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确立完善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第一,要加强立法监督。加快政党民主监督立法进程,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政党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第二,完善党际监督和党内监督。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参政党的职能,提高参政党的政党意识,保障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同时要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不但要使党员敢于提意见,也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善于听取和接受意见,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以保障制定政策或形成决策的过程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第三,完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首先,政府要对舆论监督加以规范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化进程,保障舆论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减少人为干预,特别是监督、改进和提高党员干部行为作风;要积极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实施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职责和程序,使之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此保障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五)推进制度伦理学科建设
  在我国,制度伦理学科的发展历程还较为短暂,制度伦理学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制度伦理问题的凸显,制度伦理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当前,是我国制度伦理学建设的重要时期,为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伦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加快推进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与制度伦理学相关学科的研究,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府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学术交流。只有立足我国实际,以创新的精神着力加强制度伦理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伦理学科体系,才能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探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路径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2- 11- 18(4).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
  [3]张桂珍.制度伦理与官德建设[J].唯实,2010(12).
  [4]林怀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及其构建[J].科学社会主义,2006(6).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62.
  [7]王力民.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中政党关系模式的优势和优化[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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