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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15-07-22 10: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起无产阶级的苏维埃政权。处在和平时期的俄共(布)党内逐渐滋生起官僚主义。列宁对此高度重视,他慎重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1]300为此,列宁积极探索一套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措施。
  一、列宁对为什么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
  (一)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监督
  列宁主张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权力赋予者,因此作为党内权力受托者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执行全体党员的意志。这种观点在证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的合法性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905年,由于俄国革命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以及为克服社会民主工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问题,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向党总委员会提出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对于这一提议,当时党内一半以上的党员是赞成的。但是以普列汉诺夫为首的党总委员会不接受这一提议。于是,列宁决定不顾及党总委的态度自主向全国各地党的委员会发出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这一行为遭到了普列汉诺夫的强烈反对,他指责这是违背党章中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必须由党总委员会召开这一规定的。根据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规定,“代表大会由党总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如果占代表大会总票数一半的党组织提出要求,党总委员会必须召开代表大会。”[2]44可以看出,列宁召开代表大会完全符合党章的规定。对于普列汉诺夫的反对态度,列宁批驳道:“很明显,总委员会是党的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的受托者拒绝执行自己的委托者的意志。如果受托者不执行党的意志,党就只好自己来实现这个意志。”[3]94列宁还指出:“总委员会是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必须争取使这个受托者执行它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4]292在此次批驳中,列宁充分论证了作为党内权力受托者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监督的观点。
  (二)有助于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
  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国内战争结束和和平建设时期到来,俄共(布)党内官僚主义有所抬头。1922年2月,列宁在一封信中提出:“可恶的官僚主义积习使我们陷入滥发文件、讨论法令、乱下指示的境地,生动活泼的工作就淹没在这浩如烟海的公文之中了。”[5]387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列宁强调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发挥监督作用。在俄共(布)十一大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那些最不坚定的经不住考验的发生腐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等[6]193。他提出:“我们应该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7]186。因此,他十分注重发动和依靠群众,保障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来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现象。他还提议将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结合起来,将原来党政平行的监督机关变成一个统一的强大的人民监督体系,从而加强党内监督,铲除官僚主义莠草。
  (三)有助于约束党内权力,实现党的正确决策
  随着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列宁注重通过党内监督来约束党内的权力,以防止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现象,实现党进行正确决策。在列宁主持召开的党的八大至十一大中,都通过决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实现广大党员对其实行监督。其中,党的十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同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做斗争,防止滥用职权。对党内权力的约束,是为了实现党的正确决策。列宁也曾在《共产主义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明确指出党内高层决策人数过少,会造成“寡头政治”[8]157。并在《致代表大会的信》中,提议道:“把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8]157,并指出这是“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这样做是必要的”[8]743。
  (四)维护党内团结,实现党的稳定与统一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建立之初是很松散的,因此,列宁重视和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曾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关于组织的问题出现了意见分歧,会议结束之后,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大搞破坏和分裂,危及党的团结和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列宁主张让广大党员了解党内分歧的情况,提议让党员进行自由的批评和讨论。1903年,他在《给<火星报>编辑部的信》中说道:“开诚布公——这是避免可以避免的分裂、把已经不可避免的分裂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最妥善和唯一可靠的方法。”[9]88这里的开诚布公,是让党内展开不同意见的交流,通过党员的自由批评和讨论,达到党内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实现党的团结、稳定与统一。
  二、列宁对如何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
  (一)党内实行公开的选举制和定期报告制
  列宁主张实行公开的选举制度来加强党内监督。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组织的基础》,规定:“(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予以贯彻;(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由选举机构遴选等”[10]139。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现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11]54。列宁还主张实施定期报告制来加强党内监督。他主持的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规定:“共产党员——苏维埃委员无论如何至少每两星期向自己的选民做一次工作报告”[10]564-567。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中,提议经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并且“在这些大会上也要讨论党和苏维埃建设中的问题(听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党和苏维埃各部门的领导人等等的报告)”[11]38-41。俄共(布 )第十次代表大会更是强调,“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中共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等[11]60。
 (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列宁认为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1905年,列宁指出,“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享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做出的决定应当是最后的决定”[12]154。因此,列宁坚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作用。1918年至1923年,俄共(布)定期召开了六次党代表大会,即七大至十二大。但是由于条件限制,很多党内问题仍无法在每年仅召开一次的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解决。为此,列宁还建议“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8]780这样,列宁创建了党代会制,即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组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代替党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发挥党代表大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三)建立独立和权威的专门党内监督机构
  列宁建议成立一个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同中央委员会权力完全平行的专门的监察委员会。1920年,他在俄共(布)九大上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13]382他还提议将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结合起来,广泛吸收工农群众代表、非党人士参与到对执政党的监督工作中来,达到一种党群密切的党内民主状态,即中央监察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其他某个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13]376-377。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组织是平行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也只由中央监察委员会来直接领导;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持有发言权,同级党委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也必须执行而不得撤销。可以看到,列宁不仅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而且强调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党的高层的检查和监督
  列宁强调由党集体来决定全党的重大决策。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代表中央宣布:“中央书记执行的完全是党中央的意志。为避免发生某种误会起见,从一开始就必须着重指出,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委员会集体做出的决议,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做出的决议。否则,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是不能正确进行的。”[14]267俄共(布)十大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再次强调,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要“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11]54。列宁还主张通过公开、民主的选拔任用机制来选拔干部队伍。在《怎么办?》一文中他提出:“某个政治活动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来说又是如何,因此,全体党员自然能够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15]132显然,列宁这里提到的对党的干部进行全面的了解和采用“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是主张公开和民主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
  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有效遏制了当时党内大量滋生的官僚主义现象,不仅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且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共不断学习和借鉴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5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2]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5]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6]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7]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1]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2]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3]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4]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5]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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