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主体间的互信问题是当代社会关系构建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全球化、市场化背景下,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陌生人之间的互信是否可能?”和“经济人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起互信?”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构建一个值得信赖的制度环境,提高不同角色主体的道德修养,是互信之所以可能的关键。
关键词:互信;“陌生人”;“经济人”;博弈论
一
全球化背景下,依靠发达而便利的交通网络,凭借无孔不入的信息技术,现代人的生活经常被置身于一种陌生的环境之中。在公共汽车上,在火车上,在飞机上,在饭店里,在商场中,在……的场所,总有许多陌生的面孔与你不期而遇,他们中有的或许与你只有匆匆一瞥的交流,有的则将与你发生重要的交换,有的或许是你漫长旅途中的一个使你感到安全/危险的过客,总之,学会与陌生人相处,尽可能快而稳固地与你所邂逅的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这是现代人所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然而,在一个充满着不同利益需求的社会中,彼此陌生的人之间的互信是如何可能呢的?
所谓“陌生人”,首先是指你对他/她一无所知的际遇对象,就像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1](p136)一样,陌生人之间处于一种彼此互不知晓的状态之中。正因为在陌生人之间挂了一道“无知之幕”,所以,陌生人之间的初次相遇总是愿意遵循社会交换的基本原则或礼仪,如在火车上,你会对周围的乘客抱以微笑或点头,这种姿态是陌生人交换的格式。Www.133229.COm而在这种格式中,包含着陌生人之间的“友好”承诺。但是,其次,“陌生人”同时还蕴含有“敌人”的意味,特别是由于“陌生人环境”的构成具有一次性博弈的特征,他们与你的第一次相遇或许也是最后一次相遇,这使得与陌生人的交换的风险性加大。所以,尽管与陌生人的初次交换承诺了一种“友好”的信息,但这种“友好”信息的实质是防范性的,而不是互信的,它的意义在于促使交换双方皆能按社会所认可的规则出牌,形成一种“纳什均衡”。
然而,我们知道,在人类交换过程中,罗尔斯所谓“无知之幕”的预设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在陌生人之间也并不是完全地处于彼此毫无所知的境地。因为,在两个陌生人相遇之际,交换双方的穿着、行为方式甚至微笑和点头等,都或多或少地透露了某种信息,这些信息容易造成一种“以貌取人”的心理倾向。特别是在一次性博弈环境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容易运用自己的经验来使自己掌握比对方更多的信息,从而打破陌生人初次相遇时的信息均衡,形成一种信息不对称状况。这种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存在使得陌生人交换时的“友好”承诺并不能真正构成双方交换的互信基础,以至于人们将“不轻信他人”作为一种处世之道而相互告诫。
欲消除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必须从改造交换双方的博弈环境做起。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交通的落后,人们的社会交换很难突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地域性约束,人们生活在一种“熟人”环境之中,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便不可能是一次性的。正因为多次博弈的客观制约,人们不仅愿意遵守既定的社会交换规范来行事,而且重视交换过程中的“承诺”兑现,孔子讲:“无信不立”[2]《公冶长》。而“信”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没有它,人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所以,从这方面来说,传统社会之所以是一个信赖社会,原因并不在于人们重视“信”,而在于不得不“信”的生存环境使然。与之相较,现代社会的“脱阈机制”[3](p18)将人们的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联系中抽离出来,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围绕着业缘关系而展开,且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与交通条件的帮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换能够在更为广阔的时空领域中延伸,这样,当陌生人交换之际,欲消解“陌生人”之间的“敌意”,就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社会关系构建中的这种“脱阈机制”,看其能否在我们人生的邂逅中重构一种信赖博弈环境。
事实上,陌生人之间在示以一种微笑式的“友好”承诺之后,接下来的交谈便会围绕着“你是哪里人?”、“在什么单位工作?”等话题而展开,而这些话题的背后实际上隐伏着一种这样的期待,即希望我们彼此之间能找到共同熟悉的人或事。通常的情形的有两种:一种是果真有彼此相识的人或事。另一种是找不到彼此相识的人。如果是前者,人们常常会生发出一种“世界太小”的感叹,并由于彼此相知的“第三者”介入,特别是当这个“第三者”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时,人们之间的陌生感会因此而淡化,至少不再有“敌意”存在。在这里,“第三者”实际上起了一种将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一定的业缘关系或地域性关联中脱阈出来而在另一个特定空间环境中重构的作用。正是这种重构,使得陌生人之间的博弈环境由一次性的变为了多次性的。而一个理性的人在多次性博弈的环境中比在“无知之幕”状态中更能自觉地遵守公正的原则,更能信任对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第三者”介入所构建起来的博弈环境,终究不是一种完全充分的信赖环境。这一方面是因为“第三者”的“缺场”,另一方面也因为短暂的接触无法使双方获得完全而充分的信息摄入。所以,我认为,这种由“第三者”介入而构建起来的博弈环境是一种“欠充分的”信赖环境。
至于后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彼此相识的“第三者”,脱阈机制没有能够发挥作用,这一点无疑对于陌生人之间的互信建立是不利的,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只要彼此之间的“交谈”在延续,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是随着“交谈”的深入而不断改善的。因为,“第三者”对于改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个有利的因素,譬如,某个“第三者”或许是交换双方中的一方所不喜欢或害怕的人,这个“第三者”就有可能成为彼此之间建立互信的一个障碍。此外,不能排除的是,有些人恰恰不愿意碰到或提及“熟人”,喜欢置身于一种陌生的环境之中,认为这样才可以获得一种精神上的自由,才可以放下平常生活与工作中的沉重的人格面具。当然,无论是何种情况,在陌生的环境中,他们都希望自己所际遇的对象是可以值得信赖的。但是,没有了彼此熟悉的“第三者”,互信是如何可能的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认同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陌生环境中,在没有彼此熟悉的“第三者”的媒介下,交谈的话题会自然地转入到诸如“到哪里去?”、“干什么去?”或“那儿怎么样?”等与个人工作情况相关的问题上。而这种交谈的深入进行,必然会涉及到彼此的价值观念、政治取向、文化认知甚至宗教信仰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毫无疑问,两个具有共同宗教信仰、相同人生经历及其价值观念、比较一致的政治取向的人之间容易产生互信感,这就是所谓“人以群分”。但是,在一个特定的空间环境中,并不是所遇的所有陌生人都能与你有这样的共识,更多的情形可能是多元文化或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这一点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无疑这一点不利于彼此互信的达成。但是,正如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4]所示的,伦理的公度性是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不断妥协的结果,所以,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是商谈过程中不同主体对于平等原则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交谈双方的价值观念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都应该尊重对方的话语权利,并尽可能地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寄予对方以更多的理解与同情。这是现代社会关系能否构建起互信的最重要的道德主体性要素。
二
现代人的互信达成之所以困难,归根结底,是因为现代社会关系中的经济主义泛滥使得现代人的“经济人”[5]人格具有过度张扬的倾向。而我们知道,“经济人”在本质上是自利的,且这种自利倾向往往使得“经济人”对于所谓的“蛋糕理论”具有高度的共识。试想,如果我们把利益的获得看成是一个分割“蛋糕”的过程,这势必将“经济人”之间的关系敌对化。因为,如果别人分得的“蛋糕”份额多一点,也就意味着你将获得少一点。所以,从这种逻辑出发,自然“经济人”之间是难以达成互信。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市场游戏规则的日益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对于利益的相互性认知越来越提高,而且就“经济人”的本性来说,彼此之间的诚信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这些将无疑会强化了“经济人”的道德理性色彩。但是,理性的“经济人”的利益让步与讲道德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一让步过程往往又是交换主体之间多次博弈或讨价还价的结果。而讨价还价又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因此,与其说是主动让步,毋宁说是不得已的选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博弈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得利益的分割并未真正按各自的“应得”来实现。可见,道德选择在“经济人”的博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仅限于对于游戏规则的遵守。然而,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经济人”之间的互信是不可能的。
因为,我们对现代人的“经济人”界定其实在很大程度只能说一种不完全判断。任何人作为社会性存在其本质的形成是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观点。但是,人是一个具有多种需要层次的主体性存在。当然,同样需要肯定的是,在人的多种需要中,物质利益需要是首要的基本需要之一。然而,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人学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人的其他需要的意义,相反,“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终极目标。这就是说,用“经济人”来界定人的本质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事实上,在人与人的交换过程中,人的各种需要都参与了交换的过程,只不过有时或大多数时候人的物质需要对交换起了支配性的影响,但决不是唯一的影响。即使是纯粹的“经济人”,其利润最大化概念总会受到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譬如,在利润接近的情况下,更多的人愿意选择与“熟人”、有信誉度的人甚至在个性上他喜欢的人进行交易。至于非经济活动之间的人类交换则是渗透了更多的人格因素在内,这一点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特别是随着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群体即中产阶层队伍的日益扩大,人类社会交换的非经济因素比重将有明显的提高。而在这些非经济因素中,道德需要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一个具有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重性存在。这一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任何作为个体的人对于其他人的依赖与需要。所谓需要(desire),从另一角度来讲就是“欠缺”(want),人是因为欠缺,所以才有需要,或者说,“欠缺”(want)是需要的客观内容,而“需要”(desire)是欠缺的主观形式。而个体对于他人/社会的需要就是源自于个体离开了群体就无法生存这一客观事实。正是由于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这种必然依赖性,所以个体在与他人/群体的交换过程中会逐渐达成一些价值与秩序共识,而这种共识通过实践的强化又会转化为主体行为活动的“应当”。“应当”虽然是对主体的一种强制,但它却不是外部的强加,而是在主体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愿”,它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是主体需要(desire)的对象。以此而论,无论是什么时代的人,无论从事何种生产活动,其行为活动的目的除了满足自己的外在的物质需要之外,还希望能满足自己对“应当”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他的行为才显得合理、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许多不讲道德与信用的人,但这决不意味着他没有道德需要,只是他有他自己的道德或“应当”而已。所谓“盗亦有道”,就是如此;荀子所谓“义与利,人之两有也”,也是客观事实。
于此,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们需不需要道德,而在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在于人们对于什么才是“应当的”行为的共识能否达成?如前所述,主体的“需要”(desire)是对客观的“欠缺”(want)一种反映形式。但是,不同主体的“欠缺”(want)向“需要”(desire)的提升并不是相同的,甚至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的同一“欠缺”(want)也表现为不同的“需要”(desire)形式。这就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内容虽然是客观的,但是表现需要的形式却是主观的。在“经济人”的交换与博弈过程中,虽然博弈双方对自己的势力十分清楚,但什么才是自己“应得”的份额,博弈双方的主观期望(“应得”)却往往与现实(“所得”)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尽管如此,博弈双方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否则,如果交易不能达成,那样则双方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不亏本或少赚钱,这是“经济人”交换的底限。正是在这个底限范围内,“经济人”更为关注的是博弈是否是遵循既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则“经济人”对于自己的“所得”与“应得”之间的距离会采取一种无可奈何但又无怨无悔的态度来接受。
所以,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之所以可能主要是基于市场法则的介入。市场法则有如上面所提到的“第三者”,是不同利益需求主体或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互信的中介与前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亦如两个陌生人之间的互信与第三者即共同的“熟人”之是否值得信赖一样,充当“经济人”之间交换的市场法则同样必须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法则。否则,“经济人”之间的互信是不可能的。而值得信赖的市场法则的建立同样一个社会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博弈过程,且这种博弈往往得通过民主政治的形式才可能实现,而政府则必须在维护这种博弈结果即市场法则方面起到“保护神”的作用。只有这样,市场法则的公信力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也唯其如此,人与人之间的互信才是可能的。
三
现在的问题是:仅有一个值得信赖的市场法则或“第三者”是否就可以实现人类交换的互信?且不论一个没有争议的完善的“第三者”是如何可能的,即使可能,是否就意味着人类之间的互信建立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学问题,而与伦理学无涉呢?
很显然,如果人类之间的互信构建必须经由“第三者”的中介才是可能的,不能建立起直接的互信关系,这会使人类对于体制与技术的依赖大大增强。而一种纯靠制度安排来维系的社会信赖体系往往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性。因为,任何制度总是人的制度。一方面,这种制度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多次博弈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作为社会互信关系的中介或“第三者”其公信力又是靠人来维护的。而按照“经济人”的预设,任何人包括“第三者”都是一个具有自利倾向的主体,因此可信赖的“第三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他/它的公信力就会被大大地弱化。更何况任何制度设计本身一方面不可能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总与不断变化的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使得具有自利倾向的“经济人”容易通过一种“法律规避”的手段来寻求利润最大化。此外,还须注意到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力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中必然会居于信息不对称的弱方,因而即使是市场法则得到完全地遵守,也不可能保障交易的实质公正。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可能建立起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互信呢?特别是腐败问题的屡治不绝,使得政府作为市场法则的看护者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如果不及时解决的话,有可能加剧政府与人民之间互信裂缝,从而造成失范行为的社会泛滥。
欲解决上述问题,当然要从制度设计入手,这一点前面已反复强调。然而,必须意识到的是,确实没有制度是不行的,但制度又不是万能的。如果整个社会信赖体系的构建如果只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而没有“道德人”的维度,这种社会只能说一个契约/合同社会,而不能说是一个信赖社会。我们知道,契约/合同的效力有赖于“第三者”即公证的介入,这就意味着交易双方的利润分配中必须预支“第三者”的份额,也就是所谓制度成本付出。尽管“经济人”心有不甘,但为了减少交易的风险,他又不得不如此。所以,从“经济人”的自利倾向来看,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值得信赖的,彼此间的合作无须第三者的介入,这无疑会降低交易的成本。但是,为此,他必须承担道德风险。两相比较,道德风险的系数无疑要大于制度成本的付出,所以,一般而言,“经济人”愿意选择后者。不过,由上可知,“经济人”实际上具有“道德人”的心理倾向,即他希望彼此能诚实守信。因为,即使有合同的约束,如果合同的一方心存欺诈的话,无论法律介入的结果如何对自己有利,但相对于诚实地履行合约而言,其利润的获得肯定要大打折扣,甚至亏本。现实经济生活中,“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常有之事。有鉴于此,“经济人”都有一种伦理的诉求,换言之,经济伦理对“经济人”而言并非是一种外在的强加,而是其内在的需要。
同时,必须承认的是,“经济人”讲道德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其利润最大化的需求,这一点会使道德功利化。而功利主义道德的道德境界顶多是一种互利境界,“经济人”不可能道德到“亏本”的地步,这就是功利主义道德的限度。如果经济伦理只停留在这一层次,则人类社会的互信基础仍然是十分脆弱的。那么,有没有可能在理论上突破这种局限呢?如前所述,所谓“经济人”界定实际上只是对人的本质的一种预设/假设,“现实的人”决非只有“经济人”一种属性。在人类社会交换中,并不是“利空一切”,有“情”有“义”之人、之事无处不在。即使是纯粹的“经济人”,在对待自己的亲人时也还是“讲道德”居多。因此,我认为,一方面,现代人应该对于自己的多种“角色集”身份有一种自觉意识,应该分清自己在不同的场合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不同角色的道德承当是什么,不能以“经济人”一种角色来覆盖其他角色与身份,并以一种“经济人”伦理来指导自己的各种社会交换。因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国际化,人们的社会身份/角色的多重性特征十分突出,它不仅大大超出了传统社会的“五伦”角色规定,而且各种角色之间不可能有一种可以通约的伦理行为准则,尤其是传统社会的家庭伦理(微模伦理)可以伸展为社会伦理(巨模伦理)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根本无法通行,所以,不同社会关系的划界及其伦理应对区别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一点也就决定了应用伦理学在当代的长足发展。现代人的互信构建如果不注意到这一状况而试图以某种界阈的伦理准则来涵括一切,必然会犯化约主义的错误。
另一方面,正由于现代人的身份/角色的多重性,这使得人们要应对在不同角色之间的不停转换这一情况就变得十分困难。从某种程度上说,本质主义之所以流行是因为它迎合了人们思想偷懒的心理需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比“经济人”人格更好的范畴来统合现代社会的复杂关系的了。确实,一个人在生活中如果要恰当地演好现代生活所赋予给他的各种角色,这需要角色主体有极高道德理性能力和道德修养水平。否则,人们会在复杂的角色转换中迷失自我。“我是谁?”——这个作为现代人的标志性问题,其实就是对这种角色转换困难的一种反诘。但是,我认为用“泛经济主义”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与其说是一种方便,还不如说是一种回避或放弃。而结果则是人越来越处于物化/异化状态。所以,在市场经济时代,在一个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里,更应该加强和深化道德建设。只有如此,才能提高现代人在不同角色转换中的伦理应对能力与水平,才能加强人与人之间相处的互信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互信度。而随着这种互信度的提高,反过来必然会促进经济活动中诚信守法意识的提高,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现代人的互信问题既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也需要构建一个值得信赖的制度环境,此外,还需要加强不同角色主体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1]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2]杨伯峻. 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吉斯登. 现代性的后果[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4]哈贝马斯. 交往行动理论[m]. 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5]范俊人. 道德之维[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