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
中国当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有应该怎样建设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于是很多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出谋划策,亮出自己的观点,有的法律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治的思想,有的则主张借鉴西方的法治论文联盟http://学说。本文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作一比较,看看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到底称不称得上是法治思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从制定法本身的性质来看
法家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法家认为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如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悝《法经》在“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看下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应属盗心萌发的表现,所以要处以“膑”、“刖”酷刑。《法经》还说:“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这是诛杀其有谋反嫌疑之罪。而商鞅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可见这种法完全可以称之为是恶法的典型。
而在古代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的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WWW.133229.COM亚里士多德指出:“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民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下的经典定义中就包含法律应该是良法的思想,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制定出一种好的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二、从法的制定主体和法的遵守来看
法家将法律的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的资格,而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的义务。《管子·法法》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此外,法家认为,君主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君主犯法是不受法律制裁的。如《商君书·赏刑篇》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没有指出君主犯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许有人会以《管子·任法篇》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来证明法家也要求君主守法。那么君主如何“从法”呢?《管子》接下去说:“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即能正确施行赏罚者为上主,滥行赏罚者为中主,被臣下所控制而行赏罚者为危主,由此可以看出,《管子》并不是说法律也要管辖君主,《管子》只不过要求君主能较好地执掌把握赏罚权势,以进行专制统治而已。
而在古代西方,法律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图就明确指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立法与执法的主体是统治阶级或阶层的整体。从古代希腊的法治实践来看,其法律基本上也都是由公民大会所制定的。关于法的遵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法律应该不仅仅是管辖人民,君主如不依法办事,也要管辖君主”,显然他要求君主也遵守法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晚年的法治思想,他主张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必须普遍的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特权的人存在,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如果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三、从法的目的来看
法家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君主的利益,用以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以使国君更有效的统治臣
民,达到国富兵强、称王称霸的目的。如《商君书·画策》说:“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商君书·说民》指出:“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韩非子·奸劫弑臣》“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威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韩非子·六反》所谓“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实施的愈彻底,君主的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后秦国的实践对此是一个最好的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