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正名路线,从名实关系的角度指出“弑君”与“诛一夫纣”的不同,从而肯定了“诛一夫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注意到语言是社会的产物,环境能够影响人的语言,客观上触及到了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这一语言哲学的根本问题;提出了“言无实不祥”、“言近而指远”两大判别语言好坏的标准;并通过“知言养气”说将其语言哲学与人格修养论辩证地联接起来。质言之,孟子语言哲学所凸显的是其道德实用主义倾向及其语用学旨趣。
[关键词]孟子;语言哲学;“知言养气”;语用学
一、“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
——孟子的正名理论及其语言哲学意义
正名理论探讨的是名实关系问题。名实关系,即语言与存在或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是先秦哲学家首要关注的语言哲学问题。在儒家正名的思想统绪里,孟子并不是典型代表,不过《孟子》中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正名例子,那就是对于“弑君”与“诛一夫纣”关系的辨析。梁惠王问道:“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ⅲ(《孟子·梁惠王下》)此处,孟子从语义学的角度揭示了“一夫”与“君”的区别,“一夫”只是具备“君”之名而丧失了“君”之实,从而从名实关系的角度肯定了“诛一夫纣”的正义性和合法性。这一例子表明,孟子的正名理论与孔子一样是以伦理政治为旨趣的,他们强调的都是名的规范功能,而不是描述功能。所不同的是孟子已把孔子的正名思想从“正政”之说,发展为“正人心,息邪说,距诚行,放淫辞(《孟子·滕文公下》)之类的广义的意识形态行为,并认为正名、正政的工夫肇始于“正人心”的思想与心理活动。Www.133229.cOM孟子认为:“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上》)在孟子思想体系里,“不忍人之心”即为“仁心”,“不忍人之政”即为“仁政”,而“仁政”根于“仁心”,所以正政的工夫要从正人心出发。孟子“正人心”的追求实质上为诸侯行仁政奠定了人性论基础,这无疑比孔子推进了一大步。孟子还从语义学的角度把“不为”和“不能”严格地区别开来,他说:“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孟子·梁惠王上》)从而揭露了当时诸侯不能行仁政的实质并不是他们缺乏客观条件,而是他们主观上不想去做,以此批判了诸侯们恶劣的政治动机。
先秦“名实关系”问题探讨的是语言与世界的关系问题,虽然孟子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如孔子和荀子,但有段重要的材料说明孟子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非常深刻。
孟子谓戴不胜曰:“……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则使齐人傅诸?使楚人傅诸?”曰:“使齐人傅之。”曰:“一齐人傅之,众楚人咻之,虽日挞而求其齐也,不可得矣;引而置之庄岳之间数年,虽日挞而求其楚,亦不可得矣。子谓薛居州,善士也,使之居于王所。在于王所者,长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谁与为不善?在王所者,长幼卑尊皆非薛居州也,王谁与为善?一薛居州,独如宋王何?”(《孟子·滕文公下》)
孟子认为,如果有一个楚国大夫想要其子学会齐国语言,应该请一个齐国人当老师,但是一个齐国人教他,诸多的楚国人用楚语喧扰他,那么即使天天鞭笞他让他学好齐语,他也是难于学好的。相反,如果将他放到齐国的街巷里弄去,几年过后,即是天天鞭笞他,让他说楚语,那也是不可能的了。这就说明:语言不是个人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形态与面貌之形成完全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与环境;同时,语言又是可变的,随着语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个人的语言习得完全依赖于特定的语言社会环境。这段文字原是孟子为了说明环境能够影响人的语言所打的比方,其目的在于论述如何使一国国君“为善”的问题,然而客观上却触到了语言与世界之关系这一语言哲学的根本问题。而这也恰恰反映了孟子语言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即重视语言的道德功能与意义,体现了以伦理政治为旨趣的实用主义特征。
二、“言无实不祥”、“言近而指远”——孟子的语用学思想及其判别语言好坏的标准论
孟子曰:“言无实不祥。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孟子·离娄下》)意思是说:言论没有内容,不充实,不真实,是不好的。这就涉及到语言的两个标准,一个是充实,一个是真实。“充实”的标准实际上是质与量的高度统一,是一种尽可能以少的量表达高的质的会话标准;“真实”的标准是一种伦理道德标准,主要是要做到语言无欺、诚实无妄。现代西方著名的语言学家格莱斯(grice)在其著作《逻辑与会话》中提出了人们交谈必须遵守的“合作原则”,“合作原则”包括四条准则,其中前两条即是量的准则与质的准则:量的准则要求尽量提供对方所需信息,不提供冗余信息;质的准则要求只讲真实的话。格莱斯所谓量的准则与孟子所要求的“充实”旨趣相同;其质的准则与孟子所要求的“真实”目的无异。可见,孟子所提出的“实”的标准与格莱斯所提炼的“合作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通的。在孟子看来,好的语言应是质与量高度统一的典范,所以他反对“空言”。空言者或言而无实,或远离人生实际,或如杨子为我、墨子兼爱之类不近人情的东西,都是孟子反对的对象;同时在孟子看来,好的语言还应该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要“真实”,要“无妄”,做到“语言必信”(《孟子·尽心下》)。语言要符合这两个要求是很困难的,所以孟子主张慎言。他说:“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孟子·离娄上》),其意思是说,人之所以轻易其言者,以其未遭失言之责故耳。这实际上是孔子“讷于言慎于行”思想的进一步深化。
孟子要求言而有实,有具体的内容,要保持语言之质与量的高度统一,这无疑是正确的,在中国语言哲学发展史上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孟子关于语言标准之“实”,主要还不属于逻辑判断所要求的“真实”。他所指的“实”更多地属于伦理、道德的价值判断,它所揭示的并不是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这一语言哲学的根本问题。正因为如此,孟子所说的许多有实之言,颇类一般逻辑的名义上的定义(verbal definition),而不是实质的定义(substantial definition)。如:“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孟子·离娄上》)这里所讲的仁、义、智、礼、乐的实,不是从一般的事实中概括得来的,因而只具有伦理道德意义,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孟子所谓“言无实不祥”也就只是一个伦理命题,“实”的真实含义还是以儒家的“礼义”为其主要内容,这也正是孟子所谓“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孟子·离娄上》)的原因之所在了。
“言无实不祥”只是孟子提出的好的语言的第一个标准,在孟子看来,好的语言应该要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准,这个标准即是——“言近而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