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科学的理论,无不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性。公安哲学思想发展史清楚地表明,公安哲学理论始终源于公安工作的实践,并一直随着公安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哲学理论又将向何处发展,这是必须研究和把握的重大课题。应该认识到,公安工作正在并将要发生的巨大变化,不仅要求公安哲学理论必须扎根于当代公安工作的实践,力求准确、全面、深刻地反映当代公安工作的新面貌,而且要求其必须更有效地转化为人们回答和解决新的公安工作问题的思想武器,前瞻地、科学地引领公安工作实践进一步发展。也只有这样,公安哲学理论才能不断焕发生机,与当代公安工作实践产生相映生辉的效果。
一、当代公安工作实践对公安哲学理论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当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给人类活动开辟了新的广阔天地,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公安领域的发展和变化。其中,“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现实的主流,国家将战略重心转向经济和文化建设,更多地运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人们的行为,构成了决定公安活动性质、使命与价值的一系列新因素、新条件;人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加强,经济改革与调整的速度加快,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所产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格局进一步加大等,对公安工作今后发展的方向、规模和任务带来明显的影响;社会发展呈现多极化趋势,人与人之间关系既相互依存又复杂多变等,对下一步公安队伍的建设、组合和运用产生着直接的作用;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高涨,高科技领域的不断突破,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公安技术的新飞跃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与条件,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更直接地左右与改变着未来公安工作的面貌。
当代公安工作的变革并非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它始终都有赖于为此而进行的各项公安实践活动。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公安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现象、新事物,形成了公安认知的新的基础与对象。毫无疑问,随着公安实践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各种新情况、新现象、新事物将会愈来愈多。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提高公安工作认识水平,就无法实现知与行相统一的新过程。当代公安实践既对公安科学的各门具体学科,诸如刑侦学、治安学等提出了大量的新课题与新任务,又对以公安整体作为自身研究对象的公安哲学,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迫切要求它从哲理的高度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回答。换句话说,当代公安领域革故鼎新之势,强烈地呼唤着公安哲学理论的创新之举。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势必促使公安队伍编制、公安制度、工作方法、公安理论、公安教育训练各个方面也出现新的质变。由此又必然进一步促使整个公安系统与公安形态的根本性变革。究竟什么是公安工作变革?为什么会发生新的公安工作变革?其过程和运行机制是什么样子,它具有哪些新的基本特性和规律?如何认识和处理变革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怎样正确评价和对待所面临的新形势等等。对这些问题,仅仅从一系列现象上加以描述,或只从公安工作技术等层面来分析,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有时还可能得出片面的、甚至错误的结论,只有在进行历史的和全面的考察基础上,从理性的高度揭示其本质与规律,才能获得比较客观的可靠的答案。显然,许许多多新的问题和矛盾仅仅靠传统的理论难以很好地回答清楚,必须深入了解和考察当代社会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才能得出科学结论。
做好新时期各项公安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为了保障国家内部的安全,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保障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可是,要真正做到这点,必然存在一个采取什么样的思路与方法的问题。例如,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究竟是什么?公安工作有哪些新特点和规律?在各项公安工作的运行过程中,如何卓有成效地加强公安科学研究、真正实现继承、借鉴与创新的结合,应当树立起哪些新的公安工作思想观念?在制订和优化公安工作方案时,怎样把目的与手段、全局与局部、主动与被动等辩证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良策的作用,通过强弱、优劣的转化而最后完成任务等等。只有从思想上、理论上、方法上真正解决了这些问题,才可能更加自觉地做好我们正在做的各项工作。
当然,新的公安实践及其对公安哲学理论提出的新要求,远不止这些方面。但已足见公安哲学理论常研常新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这表明,随着当代公安工作实践新的演进,公安哲学理论的地位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更加提高了,公安哲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是它能否满足公安工作实践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需要。
二、公安哲学理论创新必须反映当代公安工作发展的新面貌
尽管公安哲学是一门研究公安工作的共同本质和普遍规律的学问,其原理和理论体系是对公安工作认识的总概括,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是如果由此而以为它反映不反映新的公安工作面貌并不重要、觉得当代的公安实践至多不过为之增添一些新的论证材料而已,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误解。公安哲学理论如同其他科学理论一样从来是开放的理论体系,随着公安工作实践的不断向前发展,除了要用新的公安科学事实来论证其仍属真理的内容外,更重要的是概括和解释新的公安工作科学事实,并对未来公安工作的可能发展做出科学预见,从而一步步地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否则,公安哲学理论就会丧失生机与活力。因此,公安哲学要想满足当代与未来公安实践的需要,首先就要切实反映当代公安工作变革呈现的新面貌,善于从思维整体上把握公安各领域的新发展与新变化。
当然,公安哲学是一门由各门具体公安学科概括而成的综合性学科,其理论往往不是直接反映公安领域的各个具体方面,而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反思性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巨大发展,公安领域各个层次、方面与部分都出现了崭新的面貌与之相适应,各地的公安思想、安全理论、战略理论、队伍建设方针和工作指导原则,以及根据本地区不同情况建立起的各种具体学科理论体系,纷纷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提出了许多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新原则和新方法,甚至产生了许多新的公安学科。另外,与公安科学有着紧密联系的哲学和其他科学,也不断涌现大量的、可供借鉴和运用的新成果。所有这一切,不仅客观上要求公安哲学理论跟上时代的步伐,也为它的继续深化与拓展提供了广泛的基础与各种可能。公安哲学研究能不能更上一层楼,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它能不能充分关注当代各种具体的公安学科的发展,从中找出共同的、带普遍性意义的东西,并将其上升到哲理的高度加以概括和总结。
就公安本质、公安工作、公安认识、公安指导等各个方面来说,随着当代公安领域及各种具体公安学科的发展,有关内容的深化皆有宽阔的天地。比如公安领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的特殊性而存在的基本矛盾,随着经济、文化、科技与公安形势的发展,这一基本矛盾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有了新的变化,像公安工作与安全、公安工作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互关系之类的问题,就需要深入地从本质和特征上加以阐明;对于公安系统及其运动,仅仅强调平时状态与战时状态,看不到公安工作改革造成的量变与质变状态,只讲一般的传统的新变革,就无法搞清楚当代与未来公安系统的特性及其运动规律;在公安认识中,强调公安认识只能源于公安实践和服务于公安实践,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墨守成规执行先有实践后有认识的模式,无视公安实践途径和形式的新发展,就难以科学地认识和预见公安活动的新发展;研究公安指导问题时,无疑应强调自觉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统一,讲究公安指导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
还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深刻了解和把握当代与以后所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公安现象、事件与过程,必须把公安工作价值问题的研究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我们以往习惯于强调从客观实际出发的认识与行动模式,这当然是对的,但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人们在任何活动中,总是由于这一现象、事件、过程对自身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说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才会去接触它、认识它、改造它。公安活动的属性能不能满足对抗主体的需要,以及两者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直接决定着主体对该活动的态度,因而影响着公安活动的发生、演变和发展。事实上,公安价值问题一直存在于以往的各项公安工作活动之中,只不过长时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问题又进一步凸显出来了而已。譬如,无论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是平稳和谐的管理环境,既存在功利判断的一面,又存在道义制约的一面,既要从公安工作得失考虑问题,又要从社会效果得出相应的结论。因此,厘清什么是公安价值、公安价值具有哪些特性,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与整体上是如何表现的,评析公安价值的根据和原则是什么,怎样对公安活动进行利害分析、道义评价和审美判断,如何达到公安真理与公安价值的高度统一等,成为当代公安哲学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使公安哲学理论充分反映当代公安发展的新面貌,还必须特别重视和讲求科学的方法。不仅在深化公安哲学研究的过程中要运用新的科学方法,而且为了发展公安哲学方法论也必须总结和概括新的成果。比方说,要做好深化公安哲学研究的准备,就不能只搜集和掌握公安实践与认识活动的历史性材料,还应充分关注和把握新时期公安工作改革、新时期公安队伍与教育建设。在进行公安哲学理论概括时,不能老抱着公安科学各具体学科的原有知识与方法不放,要着眼于反映与总结当代公安工作活动各个层面和部分新面貌的新知识、新方法。检验公安哲学的结论、原理、原则时,不能仅仅拿以往的公安实践作为标准,还要看是否与当代的、发展的公安实践相符合。此外,当代公安工作实践的发展,既为公安哲学研究的深化提供了客观基础,又为公安哲学研究的深化提供了新的方法途径。运用定性分析和量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将有助于公安哲学理论更准确、更迅速、更全面地反映当代公安工作发展的新面貌。显然,各种新理论、新方法的产生、运用及其研究成果,势必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公安哲学方法论创造新的前提。对此,我们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公安哲学理论要充分反映当代公安发展的新面貌,树立创新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强调创新,不是说不继承,对于原有公安哲学理论体系中那些仍属于真理性认识的内容,毫无疑问应该继承下来;问题在于随着当代公安实践活动及其认识活动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事物、新信息、新知识等,仅仅满足于原有的真理性认识已远远不够,只有依靠创新才能使公安哲学理论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公安领域的实践无论是宏观方面还是具体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创造性地反映这种新变化,公安哲学理论就只能成为僵化的理论。当然,创新并不是随意提出一些新概念、新名词、新原则、新理论,而应该从当代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出发,不断得出论之有据、言之有理的新结论、新观点与新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开创公安哲学研究的新局面。
三、注重运用公安哲学理论新成果引领新的公安实践
创新公安哲学理论的目的,决不是仅仅为创新而创新,只有将这种新的成果转化为人们解决新的实际问题的思想武器,才能有效地实现创新理论的价值,起到引领和推动今后公安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们知道,人们从事任何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总离不开一定的理论思维。当代发展的公安实践活动同样是如此。为了保证其在方向上、宏观上、总体上沿着正确的道路迈进,一刻也不能离开科学的公安理论思维来引领和指导。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而理论创新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显然适用于说明公安哲学理论对公安实践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当代公安工作实践对公安哲学理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安哲学究竟怎样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不仅要通过扎根于当代公安实践来不断深化公安哲学研究,而且公安哲学必须面向当代公安实践过程,瞄准当代公安实践工作,始终坚持为当代与今后公安工作的继续发展服务。公安哲学面对公安工作领域纷繁复杂的变革形势,除了要及时地、客观地、能动地反映这种变化外,还必须科学地促进这种变革,这才是正确处理公安哲学与当代公安实践相互关系的目的所在。
就公安哲学对公安工作实践所起的作用而言,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诸如解释的功能、论证的功能、认知的功能、探索的功能和引领的功能等。以往虽然在这些方面也程度不同地起着作用,但不能不看到,一种偏重于理论的解释与论证功能的倾向时有显露。公安哲学可不可以对诸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日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科学的解释,对所提出的方针、政策、措施、论证是否合理呢?当然可以,因为这是公安哲学的内涵组成和重要职责。然而面对公安工作各领域出现的不断变化,仅仅这样做还远远不够。毕竟,公安哲学理论的能动性,更多地应表现在它对公安实践所起的认知、探索和引领的作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公安工作发生大的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哲学的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功能特性愈显突出,它不仅要为认识与解决现实的重大公安问题提供科学的武器,还要为预见和解决今后的重大公安问题提供思维的工具。如果看不到这点,公安哲学理论仍然是重说明和解释已发生的事件,轻认识、评价、预见正在发生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公安事件,它就难以成为公安工作上的‘‘导航仪”与‘‘望远镜”,不可能真正发挥引领当代公安工作实践的作用。
由此,为了提高运用公安哲学理论解决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首先就要求公安哲学必须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公安实践的理论思维水平。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虽然不论谁在公安实践活动中,一刻都离不开思维,但会不会正确地思维却有天壤之别。如果缺乏科学的方法论的指导,就难得要领,甚至得出种种错误的结论,轻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损失,重则还可能导致更大的失败。尤其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的多变和公安工作面临的复杂现状,自觉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彻底改变旧的公安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确立新的公安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显得更为重要。为什么人们的思想经常跟不上工作中出现的巨大变化?有时即使有所反映,也是仅仅停留在感性材料的堆积与表面现象的描述上,或者是分不清正反和是非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无不与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和科学的思维方式有关。因此,要想跟上时代的要求和公安工作的变革,就必须运用公安哲学理论的最新成果,提倡求实、辩证、系统、前瞻地看问题,树立智能制胜、全警安防、全面安全的公安思想新观念,采取多向的、动态的、开拓的、优化的思维方式,从理论上正确引导当代公安实践的发展。
其次,为了发挥公安哲学理论解决各种新的实际问题的积极作用,还务必使其为各项具体的公安活动提供科学的求知、探索工具。众所周知,任何实践都不是任意的或无目的的行为,而是人们为了一定的政治性、利益性去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活动。因此无论哪项具体的活动,总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与指导下展开的。如果再深入考察一下还会发现,这种认识其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们对具体的公安实践对象及其矛盾运动的具体性认识,对具体的公安实践活动以具体的指导;另一方面是人们对整个公安领域及其矛盾运动的本质、规律的普遍性认识,对所有的公安实践活动以普遍的指导。并且,在形成具体性认识的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普遍性认识的影响。譬如,尽管每一项具体的公安活动,每一个具体的公安问题,各有各的特殊矛盾,需要寻求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去解决。然而同时又必须看到,任何公安活动和公安问题,还必然会遇到诸如主观与客观、全局与局部、现象与本质、主动与被动、静态与动态、目的与手段、成功与失败、现在与将来之类带共性的矛盾和关系,也需要运用公安哲学理论作出辩证的、全面的分析研究。只有将普遍性认识同有关的公安专业知识、技能、方法和具体认知成果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正确的全面的认识结论,得出解决问题与指导实践的公安决策、计划与方案。显然,在当前与今后的公安实践活动中,公安哲学正是既从最普遍性公安认识的角度,又从影响有关具体性公安认识的角度,对公安实践发挥直接与间接的双重理论指导作用。
另外,无论从整体上提高民警的科学思维能力,还是具体为各项公安实践活动提供认识工具,全部有赖于公安哲学的通俗化、普及化和群众化。因为这样才能使公安哲学成为每个民警自觉运用的思想武器。公安哲学同其他科学理论一样,假如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或仅仅掌握在少数的理论工作者手里,其作用总是有限的,只有让它为广大民警所掌握,才可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引导力。当然,要做到这点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还有赖于各级公安政治工作者、哲学研究者和广大民警的共同努力。尤其作为一个公安哲学工作者,必须在做好公安哲学概念、范畴、规律、原则、原理等的通俗化、大众化方面下一番功夫不可,如运用深入浅出的方法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明公安哲学理论,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帮助广大民警真正理解和掌握公安哲学的基本内容,促使他们自觉地将公安哲学的观点、方法同具体的公安专业知识有机地融为一体,真正学会在训练、实战、管理、研究、传带中运用这些观点和方法,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这样的话,公安哲学就不仅能通过当代公安实践不断得以深化,而且能够从理论上引领当代与今后公安实践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