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在建国五十年来数经变迁,对宗教的认识也是慢慢的发生改变,但宗教管理制度仍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本文将在和谐社会视域下思考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并认为宗教立法是现今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创新的首要任务。从而达到和谐社会下各系统之间真正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宗教政策;宗教管理制度创新;宗教立法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宗教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变更,回顾过去五十年我国宗教管理制度和党的宗教政策走过的弯路和取得的成就将会对现在和谐社会建设下的我国宗教管理制度的制定带来很多启发。
解放之初共产党执掌中国政权,各大宗教纷纷成立爱国宗教组织,与各自境外势力切断联系使得宗教问题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经过这个时期党政领导人对宗教的看法趋于缓和。毛主席说:“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而且是非常有害的”【1】。这时中国的宗教管理制度就是让宗教组织由党领导,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并限制一切形式的境外联络。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和宗教徒的命运发生了巨大改变,宗教被当作牛鬼蛇神需要彻底清除。此时的宗教管理制度就是不要让当局看到任何有关宗教的东西。这种现象甚至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自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来,党中央不断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加以强调。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建设在整个法制建设全局中处于滞后和尴尬状态,除宪法的原则规定外,专门关于宗教的法律性文件迄今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尚没有独立的《宗教法》,其它均是国务院及宗教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宗教立法工作方面进入一个新的里程。
而和谐社会之“和谐”的本意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之意,是事物各组成部分之间自然、协调、融合的一种有秩序的有机排列组合,是一种动态平衡状态。社会的和谐既包含稳定、协调,又高于稳定、协调,它是社会稳定和协调的理想状态,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包含两层内涵:第一,这个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第二,这个社会是和睦协调的,即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是各阶级、阶层利益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2】另外,和谐社会里构成它的各种社会系统或社会要素相互区别又相互依赖,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和谐就是在各种差异之间寻找共同点,使得社会各系统相互融合,最重要的是各系统能一起发展。要对宗教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就必须对宗教有更新的认识。八十年代之前的对宗教的种种压制跟当时对宗教的认识有关。当时流行的“三论”即鸦片论,残余论,渗透论都是对宗教的片面理解。“鸦片论在深刻洞见宗教负面功能的同时,却也抹掉了宗教在不同时代和社会条件下起到的不同作用的界域,无法解释宗教在传播过程中时空的广延性和受众的扩张性。同样象宗教这样在历史上占有如此重要地位,人民不时前来从中汲取他们生活所必需的毅力的思想体系,只是一种幻景或残余,这样的想法也是不能容忍的。”【3】渗透论更是被现代世界文化大交流的洪流所淹没,基督教进中国是侵略,孔夫子去国外是文化交流这样的说法已经说不通了。我们不但要认识宗教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文化性,还要认识到宗教的系统性。
借鉴各国宗教立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宗教立法首先是把信仰宗教的各个群体当作一个社会实体来看待。在他们信仰的精神层面该实体拥有自我主导性;而在社会活动层面他们类似于一个民事法律中的主体即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政府的功能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公众事务,不能干预人们的宗教信仰,不能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4】。
总之,回顾过去和现阶段我国宗教发展的状况,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和谐。这与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的滞后是有很大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宗教管理制度应该真正做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和谐社会视域下思考我国的宗教管理制度,首先是应该从宪法上真正保障“宗教”和“信仰”两个方面的自由;然后需要进一步制定“宗教法人法”规范和保障宗教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让我国的宗教与社会和谐发展,做到和谐社会下各系统之间真正和谐。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5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张小华 试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内涵及重要意义 社科纵横 2006(5)。
[3]、吴牧 我国宗教信仰白由法律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9月。
[4]、华热?多杰 日本国关于宗教组织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 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