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能神”信徒光天化日下在山东招远麦当劳店里残杀无辜的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宗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邪教作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着社会的利益。而关于宗教与邪教的定义与划分,是学术界一直以来所讨论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宗教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分析,承认邪教属于宗教范畴,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与社会背景对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犯罪学、侦查学、讯问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对邪教犯罪的侦查防控对策进行研究,提出有见解的研究。
2014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餐厅里,两男四女6个人围着一名倒在地上的女子,有围观的群众想要上前制止,打人者放言“你们谁管谁死”。一名光头男子大骂倒地女子“恶魔”、“永世不得超生”,用拖把猛击该女子,殴打过程约2分钟,致其死亡。
最终,该事件被定性为“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人类社会中,作为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之一,宗教与犯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对犯罪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而关于宗教与邪教的定义与划分,也是学术界一直以来所讨论研究的问题。在物质和制度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不同于传统宗教的各类宗教涌现,而这些新兴宗教中有一部分打着各种虚晃的旗帜实施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行为。这些宗教就是现代国际意义上的邪教,邪教的反社会反人类等行为则极有可能导致犯罪。“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就是这种行为的直接反映。
一、宗教范畴中的邪教犯罪
(一)宗教的定义
宗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简言之,宗教实意信仰超人简历量的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组织与制度复合而成的文化现象,宗教是一种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有社会意识,又有社会实体的文化现象。
(二)邪教与邪教犯罪
1、“邪教组织”的法律定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使用了“邪教组织”这个概念。
2、“邪教组织”的理论定义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其解释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汉英对照》官方英文译本中,将“邪教组织”翻译为“weird religiousorganization”,字面意思为奇怪的、诡异的宗教组织,指“邪教”仍然是宗教的范畴。[2]
3、邪教与宗教定义与划分的讨论
在中国,有学者认为邪教是具有反人类教义教规的极端宗教派别。另有学者认为邪教是冒用或利用宗教的名义或教旨而建立与世俗政权对立的组织,在本质上不属于宗教范畴。在国外,关于各种新兴宗教,对于非正统派别,一般认为其是教义而非信仰之错,所以将其放在宗教的范畴内进行定义,是国外学者定义邪教的共同特征。
4、本文关于邪教与宗教的定义与划分
笔者认为,由于人类思想与行为的差异性与多元性,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极端性的宗教教派和社会组织,而在宗教社会学中曾这样论述:在一个正常社会中,极端教派或组织,因为与社会的张力偏大,或言之因为是非法组织,会时刻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其规模不会很大,只有极少数人才会冒险加入。[1]目前在中国被明确定义的邪教组织有十四个,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信奉“全能神”居然已经发展到百万之众。为什么极端组织或教派在今天的中国会有如此大的发展?为什么这么多人会冒险信仰一个危险的组织?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看,首先是这些组织满足了信众的精神需求。宗教社会学家认为,人的宗教信仰需求是基本稳定的,近乎一个常量;社会需要考量的,不是如何降低、削弱或取消人们超越性的精神需求,而是提供何种产品以满足其需求。在信仰市场上,相近的信仰具有更多的竞争关系,如果一个地区极端教派有超常的表现,那基本就意味着合法的宗教信仰供给不足。以人文、理性精神为指导的合法宗教,是极端教派的天敌;合法宗教的良性发展是遏制极端教派的最有效工具。合法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遏制地下的、秘密的教派的发展,具有显著效用。因此在我国当前文化背景乃至该杀人案引发的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邪教都与宗教有关,而立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需要,对于邪教的研究应考虑在宗教范畴中进行。
二、从“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看我国当代邪教犯罪的原因
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在当前社会,邪教组织则利用虚假的教义为人们编造美好的未来,反人类反社会。邪教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危害邪教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打击邪教犯罪。近几年来,国内外邪教组织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邪教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处置好当代邪教犯罪,有效治理和解决邪教问题,是当前国内外法律界、学术界和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邪教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社会因素,又有信教者的个人因素。下面笔者将以“5?28 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我国当代邪教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背景下的信仰冲突
1、“全能神”的反人类信仰
“全能神”将他们的“教义”视为“神的话”,视为信仰的“最高权威”,利用“全能”与“先知”的光环以近乎洗脑的方式灌输给他们的追随者,打着基督教的旗号,散布着他们的歪理邪说,严重危害了基督教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的正常秩序。最终致使这些误入歧途者执迷不悟、如痴如醉。“全能神”的组织者为了进一步制约这些追随者,对其进行精神控制,他们处心积虑地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抢占人们的信仰,改变人们的思维空间。
2、“全能神”教徒与民众的信仰冲突
在经过“全能神”洗脑之后,成为教徒的民众则将他们的信仰积极传播,视“全能神”的教义为信仰的最高权威,不相信其他的信仰甚至不容忍其他信仰的存在。在招远麦当劳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正在将“全能神”的信仰进行传播,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传教的途中对其宗教的信仰进行了质疑与否定。犯罪嫌疑人并不能容忍这种行为的存在而实施了暴行,将受害人殴打致死。同时这也反映出了邪教与当前社会背景的信仰冲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二)社会体制上的原因
1、我国社会体制的缺陷
在我国的社会体制中,对于宗教社团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宗教团体以及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1]严格奉行的宗教社团管理制度政策使得一些非正统的爱国教会系统下的宗教社团难以得到认可。这样的社会体制缺陷导致部分宗教的管理困难,对于部分宗教的约束力也日益下降。
2、“全能神”应运而生
以基督教为例,在我国,部分流派并不受政府管理和保护,处于非正统状态。其制度与教会管理随着时间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对《圣经》的理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偏离正轨。最终,“全能神”这种不同于传统基督教但又打着基督教的名号带着相当多基督色彩的邪教也就由此产生。[3]
(三)教主与教徒的原因
全能神的创始人赵维山以一位精神病女子作为工具,将她的胡言乱语作为“上帝的启示”大力“包装”这名女子,鼓吹她是替神说话的“全能神”,是第二次道成肉身的“女基督”,是“东方发出的闪电”。从表面看来,这名女子似乎是该派中的主要角色,掌握着“全能神”中的大小事宜,向教徒发号最终号令。但事实上她不过是赵维山的傀儡,听任赵维山的摆布与操纵,将教徒们蒙在鼓中。在如此野心勃勃的人的手中,全能神不断歪曲基督教义,歪曲信仰,发展为不折不扣的邪教。“招远麦当劳杀人案”的犯罪人正是全能神的教徒,在教主的带领下加入全能神,使他们产生良好的感觉,他们的错误的价值观得到了鼓励与肯定,因此犯罪行为因此而生。
三、对我国目前邪教犯罪的侦防措施
当前我国邪教犯罪,具有组织形式多样、涉案地域广、主体结构复杂、侵害法益广泛等特征,应当准确划定邪教行为的犯罪圈,解决犯罪主体适格问题,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从犯罪人心理乃至侦查手段入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对各类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作为国家管理工具的最基本手段和职能,研究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并且利用法律手段防控和打击邪教犯罪,突出发展邪教犯罪的侦防措施。
(一)完善立法严厉刑法,严密司法解释打击邪教犯罪
1、“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案件判罚
2014年10月11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帆、张立冬等2人被判死刑,被告人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张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张巧联被判有期徒刑7年。
2、相关法律完善的对应分析
对于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的判罚让社会看到了法律打击邪教犯罪的规范性与严厉性。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者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构成违法行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再无其他法律对邪教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因此,对于邪教犯罪有必要对立法进行完善,以便以后针对邪教犯罪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通过严厉的民事处罚甚至刑罚来惩治邪教行为。而关于邪教犯罪的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而言,笔者建议尽量通过行政法规以及民事法律来规范与制约邪教犯罪,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邪教行为直接入罪,而且更有利于全面打击邪教犯罪行为。
(二)分析邪教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防范控制邪教犯罪的心理对策
1、邪教对教徒的心理控制
邪教教主对于教会乃至自身地位的维护中,最直接的方式即是精神控制。再通过层层的精神控制与洗脑之后,邪教教主达到保证教徒忠于组织,不断地壮大组织达到不可告人的秘密。在“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中,全能神为教徒洗脑,改变教徒的世界观、人生观,从而控制信徒的思想和思维。使得他们的信仰与大社会背景产生冲突,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严格的精神控制下,部分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公然与政府为敌,与社会为敌,与人民为敌,自取灭亡。[5]因此,要想防范控制邪教犯罪,就必须从教徒的心理入手,从思想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知道,绝大多数邪教徒都是被诱骗加入邪教组织的,通过心理分析邪教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提出防范控制邪教犯罪的心理对策,对防范邪教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2、防范控制邪教犯罪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彻底清除邪教,严格控制和防范邪教犯罪,就必须从心理入手,关怀那些在社会动荡中迷失了自我或在生活中遭受了巨大打击的人,防止邪教组织利用这些人的精神困境和心灵危机,把自己打扮成“爱的家庭”,吸引他们入教。[4]对于已经入教的邪教徒,要以理服人,平等对话,破除痴迷者心中的疑团,解开他们思想上的疙瘩,并定期与他们交谈,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让他们逐步回到正常的社会中来。
(三)强化邪教犯罪的侦查手段
公安机关是参与邪教犯罪斗争的主力军,邪教犯罪与侦查手段是否完善存在着重要关系。招远麦当劳杀人案中,公安机关接警迅速,赶到现场后进行处理,赢得了群众的广泛称赞。尽管如此,受害人还是已经死亡,该事件依旧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反响。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积极排查,宣传教育,全面准确的掌握邪教组织的犯罪情况,及时作出防范,能够一定程度的降低案件的严重程度。就像在“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中,犯罪人进行的传教活动肯定不是首次发生,如果能提前预防,或许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侦查邪教犯罪的具体工作应分为以下几点: 1、发展“特情”人员
刑事特情是侦查机关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从具有能够发现或接近的犯罪分子,有一定活动能力并愿意为我工作的条件或具有为我控制条件的人中物色建立和掌握使用的,用于搜集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思想动态、控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中的危险分子和必要部位,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情报的秘密力量。对于邪教犯罪,发展刑事特情在笔者看来十分重要。特情人员在进入邪教组织后,了解组织结构,收集犯罪证据,获取有价值的犯罪线索,能够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直接助攻。
2、提升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邪教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侦破的难度符合了侦查机关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因此可以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对邪教犯罪分子进行侦查,追踪邪教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收集相关信息,对邪教分子的犯罪行为作出预防。
3、强化邪教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
邪教犯罪嫌疑人在邪教中通常属于“高级信仰分子”乃至骨干力量,他们的信仰被邪教组织洗脑后,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对政府对社会表示出强烈的对矿心理。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沉沦于自己的内心世界,按照所谓的教义行事,寻求心理的寄托而逃避现实。在讯问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与信仰十分顽固,具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答非所问。因此在针对邪教犯罪嫌疑人的戒备顽固心理时,讯问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所信仰的邪教信仰做一定的了解,正确运用询问策略、询问方法,掌握讯问的主动权,针对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相应的讯问措施。
作者简介:房靖超(1995-),男,山东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研究方向: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