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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财产的监管

2016-05-07 11: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自“郭美美事件”以来,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状况备受瞩目,但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教寺院,其财产的收支状况未能引发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虽然我国寺院的财产规模快速增长,但财产的增长并未使教职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也未推进寺院的良性发展。由于一些寺院的传统管理模式未实质改变,寺院财物依然由少数人掌控,寺院财务制度欠缺规范,许多账目混乱,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教职人员肆意挪用、侵占包括信众捐赠在内的寺院财产,金钱主义、享乐主义、腐化堕落之风不断蔓延,严重破坏了寺院的良好风气。在宗教工作中,管理过于强调宗教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对与宗教稳定无直接关联的行为却泰然处之。当前,我国宗教的不良风气令人堪忧,影响了宗教的发展。在复杂的国内外因素与环境的影响下,我们还应当警惕宗教极端势力、恐怖势力等敌对分子向宗教渗透,利用宗教的影响及宗教财产从事非法活动。因此,如何强化对其财产的监管、确保财产的合理使用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新问题,这不仅对弥补当前的工作缺陷,维护捐赠者的权益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对促进宗教稳定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具有长远而实际的意义。

  

  一、寺院财产的发展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拨乱反正的序幕,中央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宗教也涵盖其中。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该文件对实践中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进行了修正,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宗教自由得到了深入贯彻和实施,我国宗教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作为宗教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寺院的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中,诸多寺院的经济规模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给宗教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寺院的经济来源是多方面的,其不仅源于自身的经济行为,如创办商场、酒店、旅游公司等,外界捐赠和国家的政策性拨款也成为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寺院为免税组织,享有各类免税待遇,寺院的经济积累具有独厚的优势,因而许多寺院的经济能力和经济规模远超实体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以在我国宗教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塔尔寺为例,2002年该寺共接待信教群众13万人次、游客17万人次,实现门票收人510万元;^2013年,塔尔寺景区共接待游客180.6万人次,实现综合收人3.2亿元,其中门票收入0.8亿。2014年,塔尔寺景区共接待游客191.94万人次,门票收人0.9亿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塔尔寺门票收入可留作自用,因而门票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除门票收人外,还有信众的捐赠,这些捐赠既有现金,又有除现金以外的其他财物,而捐赠的主体并非仅限国内公民,国外的个人和企业也是捐赠者的组成部分,因而受赠的规模较大。粗略统计,其每年大小额的受赠约为数百万元。®除门票收人和捐赠收人外,还有经营收人、佛事服务收人等。前者包括商店、藏医药以及寺院所属的房屋、店铺的租金等;后者如诵经祈福、新房开光、超度亡灵等。若加上此类收入,塔尔寺每年的收人近1亿元。虽然此类收人可用于寺院的危房改造和僧人的生活补贴等方面,但国家对宗教的支持也不断加大。为了保护教职人员的生命及寺院的财产安全,自1992年以来,国家先后拨款一亿两千余万元用于寺院的改建、扩建、维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如此,寺院的僧人也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给予无劳动能力者最低劳动保障金。因而在支出上,诸多费用还得到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其经济颇为宽裕,开支的随意性较大。

  

  在我国,经济实力较强的寺院较多,其中不乏经济规模远超塔尔寺的寺院。不仅如此,经济实力与地区经济的发展程度并无联系,经济落后的地区不乏财力雄厚的寺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力不断增长的寺院必然进一步增多,如何确保其财物的合理支出值得我们关注。

  

  二、强化宗教财产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作为保障宗教发展的基础,财产是任何宗教均无法摆脱的物质条件。宗教财产是为从事宗教活动而使用的财产,因此宗教财产的合理使用与否对促进宗教的良性发展,维护和谐的宗教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受社会不利因素和制度缺陷的影响,一些教职人员的行为悖离了宗教的发展需求,使得我国宗教财产的发展、管理与使用表现出诸多不利因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占宗教财产现象犹存

  

  一直以来,一呰寺院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肆意侵吞宗教财产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寺院财力的增长,一些教职人员在财产的管理上弄虚作假、拉帮结派,致使许多宗教财产落人私人囊中。t4〗部分高级教职人员利用其身份独掌寺内大小事务,以寺院财物购买高级轿车,贪图吃喝享乐,侵占寺院财产供自己挥霍,甚至将其用作个人商业投资,为自己谋取利益,使寺院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而寺院的其他教职人员却过着拮据、贫困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而争做教职人员,破坏了人寺的纯洁意图。贪污腐化、金钱主义、享乐主义不仅破坏了寺院的良好风气,而且严重影响着宗教的发展与稳定。一些地区的宗教沦为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工具,宗教稳定性的根基被侵蚀,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担忧。

  

  (二)非理性支出尚待规范

  

  于实践中,上海的玉佛寺、廈门的南普陀寺等发达地区的寺院聘用国家认可的专职财务人员担任出纳、会计,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财会制度,寺院财物的使用均有规范的收支明细。在寺院合理的规划和预算下,资金的去向也通过财务报表得以详细的记录和体现,确保了资金和财物的合理使用。然而,就全国而言,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的寺院毕竟是少数。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集聚区,财务人员多是从教职人员当中选用,其财务知识和能力有限,财务不规范问题突出,财务会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并且,由于自我监督乏力,寺院事务缺乏民主管理,决策失误导致的财物滥用现象并不鲜见。尤其是在一些大型宗教活动中,现金收人、实物收人、费用预算、受赠财物的管理等较为混乱,非理性支出较多,财物滥用现象严重。宗教财产的非理性使用必将增加财物的支出,从而使宗教组织遭受损失,悖离了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寺院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寺院经济规模的迅速增长加大了贫富差距。在偏远地区,由于一些寺院收人少,寺院的日常开支受到极大限制,这些寺院不得不放弃需要投入的宗教活动。寺院的部分房屋年久失修,但限于财力无法对房屋和庙宇进行改建或修缮。与此同时,寺院因无力供养教职人员,使得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亲戚、朋友,一些教职人员因此流落街头或沿街乞讨。受世俗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乏出走还俗者,一些寺院的教职人员因此不断减少,甚至出现一人一寺的现象。由于寺院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寺院的贫困难以改变,与财力雄厚的寺院形成了鲜明对比,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尽管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自行合并、终止,但实践中遇上述情形时,极少有寺院申请终止,宗教事务部门引导同一地区同一教派寺院之间合并的情形亦不多见。上述实际既影响了信众的宗教生活需求,也不利于宗教的均衡发展。

  

  (四)捐赠者的信赖利益被侵害

  

  作为宗教财产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捐赠是任何寺院均具有的一种收人方式,尽管不同的寺院存在捐赠的多寡之分,但均表现出捐赠者的善良意愿和对受赠者的信赖。前者即捐赠者处于修缮、改进宗教活动的基础实施和提高教职人员生活条件的意图;后者则表现出对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信用的认可,捐赠行为是基于对寺院的信赖而作出的,即寺院对所赠财物的合理使用,并以此达到和满足其精神需求的目的。因而信赖利益是捐赠权益的本质所在,也是重要的法益之一,保护捐赠者的信赖利益也就成为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

  

  在捐赠的过程中,捐赠者将所捐财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寺院后,该财产即成为宗教财产。宗教财产是为宗教性目的而使用的财产,非经特定程序不能将其用于非宗教性用途。事实上,宗教财产的非宗教性使用大量存在,因而捐赠者的信赖利益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不仅侵害了捐赠者的信赖利益,同时也在削弱信仰的神圣性,降低了信众对宗教组织的情感支持与宗教认同,无法以所持有的价值观赋予世俗事务的神圣意义,也就失去了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宗教财产监管的必要性自不待言,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切实采取措施予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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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宗教财产监管的缺陷

  

  宗教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职人员和信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因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其内容繁多,加之我国宗教问题复杂,宗教财产的监管难免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宗教管理的进程。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监管之立法存在缺漏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宗教管理的服从性和权威性的前提。然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漏使宗教财产的监管备受掣肘。

  

  这些缺漏既体现在内容的遗漏而无法可依,又体现在既有规范因操作性弱而无法具体实施,给实践中的财产的监管带来诸多不利。例如,针对寺院内部的中饱私囊、财产滥用问题,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给予了宗教事务部门财务监督权,但如何监督,检查的周期如何确定《条例》未作说明,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行政随意性。对于收入较高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寺院而言,检查间隔周期过长将降低财产监管的效果,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并且,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如何处理,责任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条例》亦未说明,使得该监督权难以具体行使,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与法治相对立的事件。该《条例》第36条同时规定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接受监督的义务,其应依法积极地予以履行。然而,对违背义务的消极行为却并未说明,倘若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则仅是个人思维的结果,非依法管理,悖离了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t8]此外,倘若有收支不明、滥用、侵占等情形时,《条例》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亦未规范,该《条例》在宗教财产的监管上操作性极弱,难以指导具体实践。

  

  (二)管理理念尚待革新

  

  一直以来,为了维护社会和谐,我国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了寺院的管理,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全国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宗教问题复杂的西部地区,各级省委省政府对维稳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维护宗教的稳定,统筹规划,推动维稳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一时间,宗教管理出现了以维稳为内容的绝对化倾向。

  

  现阶段,境外分裂势力不断向我国敏感地区渗透,形势不容乐观。在此情形下,维护宗教的稳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必要的,但过于注重稳定工作会必然会影响到与其它工作的平衡。宗教管理并非仅是维持其稳定,还有其他诸多内容需要着手实施,这些内容虽无立竿见影、切入要害之效,但对维护宗教稳定和全局管理必然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况且,当前的维稳工作是一种强制的行政手段,在缺乏柔性和迂回的情形下,被管理者的逆反心理不言而喻。近些年来,一些寺院的财产能力与财产规模迅速提升,但我国较少对宗教财产的收支情况予以干预,部分教职人员乘机敛财,激化了寺院的内部矛盾。一些教职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寺院财产的滥用和流失。诸如此类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宗教的稳定与发展。w因此,仅重视以维稳为目的的管理而忽视对寺院财产的监督是管理的失衡,无法因应实践之需。

  

  (三)寺院内部监管弱化

  

  作为寺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寺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寺院的重大决策和财产管理,凡数额较大的开支,应由管理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接受广大教职人员和信众的监督,这一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个人专断和内部监管的不足,对促进寺院的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是,实践中许多寺院的管理委员会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管理委员会只是名义上的最髙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其并无权威,也无法统揽寺院内部的管理事务,权力受到剥夺和限制,无法有效运行,诸多事务的决策均未体现民主意愿,尤其是重大事项多由少数教职人员决定。即使是就某一问题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也是依据要求例行会议,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功能。同时,诸多寺院忽视了内部监管制度建设,致使会计秩序混乱,信息失真。在偏远、落后地区,一些寺院并未依法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寺院管理依然是传统的模式,普通教职人员无权参与寺院管理,民主与集中制度在寺院的管理中难以体现。民主监督、民主制约受到极大限制,寺院的内部监管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此外,由于一些寺院地处偏远,经济能力弱,不仅教职人员生活困难,寺院的正常活动也受到严重影响。在世俗生活与经济等因素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对现实不满的心理,在他人或境外分裂势力诱导下,极易从事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成为影响宗教稳定和地区和谐的导火索,其潜在隐患不容忽视。

  

  四、宗教财产监管的有效路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的发展与管理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在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上仍有待改进。尤其是宗教财产监管存在诸多缺陷,财物的滥用、侵吞现象未有效遏制。因此,科学管理宗教财产,确保物尽其用,避免上述负面影响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议题。针对我国当前的管理弊病,笔者以为,以下措施不失为补偏救弊之有效路径:

  

  (一)确立以寺院为基础,政府积极介入的管理原则

  

  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寺院均是其直接的接触者和使用者。寺院掌握着使用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如保存的时间、地点、使用的频率、使用的方法以及需要保护的对象、内容等,寺院自主管理可发挥其管理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但在无外力监督的情形下,势必会发生财产的浪费、灭失,甚至侵吞。因而外部监督是完善财产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弥补自主管理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外部监督应摒弃轻视、消极的思维,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开展管理工作。基于此,确立以内部民主管理为基础,政府积极介入的原则对强化宗教财产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对责重财产的管理

  

  贵重财产应当属于稀有或具有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的财产,此类财产多属于珍贵历史文物,其意义已超越寺院的范围,成为地区乃至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财产,因而贵重财产应单独造册登记,将其相关内容予以详尽记录,并以本册和分册的方式,分别交由寺院和宗教事务部门掌管。对于此类财产的保存与保护,政府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资金乃至技术支持,确保其永久珍藏。

  

  (三)设立年度检查制度与年度抽查制度

  

  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检查的周期未作说明,尽管这有利于宗教事务部门自由决定,但行政随意性较大,不乏周期过长的情况存在。有鉴于此,建议明确检査周期,设立年度检査制度,即于每年年末对寺院当年的财产收支情况予以全面审查,其主要针对收人较高或在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寺院。年度审查有利于定期掌握相关情况,避免周期过长和懒政现象的发生。

  

  由于我国寺院的数量庞大,逐一审查难度较大,尤其是一些交通不便的寺院,更是加大了工作的难度。况且,当前我国寺院间的财力分化严重,对一些极度贫困的寺院予以审查其意义有限。因此,除年度审査外,可对未纳人年度审查的寺院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予以检查,该方式既可解决因寺院数量庞大而无法逐一审查的困难,又可扩大覆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总体效果。

  

  (四)寺院的营利行为

  

  宗教团体的营利行为在全国并不鲜见,如何以“正本清源”的方法,让“神圣的回归神圣,世俗的回归世俗”值得我们探讨。我国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对宗教组织的营利行为并未说明。就宗教寺院的性质来看,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传教布道,营利活动不利于保持宗教的纯洁性。然而,宗教的发展也需一定的经济基础。笔者以为,应当借鉴日本立法限制寺院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和规模。但倘若宗教组织从事与宗教无关的商业活动或营利活动时,可以考虑撤销其免税待遇,将其行为纳人税收的范围。对此,美国的相关制度可资借鉴。[12]与此同时,并将所缴税收用于支持极度贫困的寺院,这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寺院间的贫富差距问题,对保持宗教的良好风气也具有一定意义。

  

  (五)寺院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我国寺院中的财务人员多是教职人员“兼职”,未经过专门学习和培训,更无相关从业资格,缺乏会计基础知识,与实际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财务人员的会计知识。笔者以为,下列途径可供相关部门参考:一是派遣财务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学习。即将担任财务工作的教职人员派遣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参与日常财务活动学习财务知识。同时,为了保证制度的可行性,政府还应给予其生活补贴,并提供免费食宿。否则,学习期间的食宿以及日常开支将成为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必将阻碍制度的落实。二是集中培训制度。即挑选重点寺院中的财务人员,以集中的方式对其进行财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这一制度可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内容,使培训具有针对性。至于培训的期限可依培训内容而定,但应保证重点突出和讲解的详细。

  

  (六)完善主体的财产责任体系

  

  当主体的行为悖离寺院规章和国家法律时,必须对责任人予以处罚,使其承担因违规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提髙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具体操作性,确保管理的成效。关于主体的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构建:一是侵占寺院财物的责任。对侵占行为应当依据财物价值或数额的大小分别纳人寺院规章和国家法律中予以规范,侵占价值或数额较小的除要求责任人弥补损失外,寺院管理组织可调离其所在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其包括驱逐出寺在内的内部处罚。价值或数额较大者应纳人法律规范,除剥夺其教职人员资格和追偿损失外,宗教事务部门还应给予其行政处罚。二是将寺院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为了应对敌对势力向宗教团体渗透,确立执法依据,有必要对寺院资助非法活动的行为予以规范。首先,应剥夺参与人员的教职人员身份。其次,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化引导教育。情节较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漏,应适时完善。三是关于控制民主管理组织的行为。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民主管理组织,但实践中却存在寺院虽然成立管理组织,具体事务依然由个别教职人员掌权的现象,对此如何规范《条例》并未说明。建议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由宗教事务部门向寺院建议撤销其高级教职人员身份,对此应在管理细则中予以规范。四是关于拒不接受监督的情形。针对寺院未将财产的收支情况向信众公布、未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拒不接受信众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行为,应明确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拒不公布财产收支情况的寺院以及相关教职人员课以行政处罚。同时,对主动接受K督且财物支出合理、规范的寺院给予物质奖励。

  

  此外,还应加强寺院财务制度建设。虽然寺院非企事业单位,但财产管理,尤其是现代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与之相冲突。宗教事务部门应着力引导寺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加强对财务的控制,从而避免账目不清以及会计资料散失等情况的发生,使寺院能够规范、科学地管理财产及收益。

  

  总而言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在局部地区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能否发挥宗教对社会发展与稳定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的良性发展是我们宗教事务工作的目的所在。近些年来,寺院财力不断增长,但财产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财产遭到滥用和侵占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信众和宗教团体的利益,也影响了宗教的良好风气,降低了信教群众的认同感。因此,针对我国宗教财产管理的缺陷,我们应当采取措施对宗教财产予以科学、有效的监管,确保宗教财产的合理使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对维护宗教内部团结与稳定、促进宗教的良性发展具有长远而实际的意义。


  陈晓林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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